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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并非对传统道德的颠覆,而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界定。
2010年3月13日,房山区良乡因一个捡垃圾的8岁小孩拾得10万元人民币并由其父交给警察而轰动。对于这个拾金不昧的经典案例,我们在探讨这些钱能给拾得者的生活带来何种改善的可能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拾金不昧的理性思考。关于他人财物的拾得和归还,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是由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来调节,这一古老的方式延续了几千年,已在民众中间形成了丝毫不亚于法律的约束力,拾得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既要承担道德的谴责,又将面临个人社会地位和信誉的危机,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财物拾得者往往不敢抱有过多的贪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观念的传承,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高尚道德风尚的存续,我们并不能将其等同于几千年来该问题的真实历史还原。
如今,传统的“拾金不昧”在现代社会思潮的冲击下,其内涵也逐渐发生嬗变。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大量财物拾得事件,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推到面前。就此,相关法律虽有所触及,但仍然不够完备,需要对该项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顺应其利益需求。
拾金不昧是人为提高道德标准、将普通人理想化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拾金不昧要求我们不得因贪念而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当及时归还,却并不应该理解为不得据此要求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此外,是否要求获得相应报酬,不应成为评价人们道德水平的依据,而应理解为不同人对自身利益的单方面取舍。事实上,报酬请求权和传统道德规定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面,彼此并无龃龉,我国古代就有对实物者部分犒赏的律令。
现代人的理性选择产生了“经济人”的概念,而利益的价值衡量已不可避免地成为“经济人”之间交往的第一标准。因此,对于一个普通人,我们应首先尊重其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要过多地向他主张其他非直接利益的因素,这应是分析个体行为的前提。由此,财物拾得人为一定的报酬请求,正是其理性使然,是其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正常选择,应给予充分支持。
综合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和维拉曼特的《法律导引》中的论述,他们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如果每个人都尽其所能地发挥和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获得与其贡献相等的报酬,那就实现了正义。“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这是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看法。如果说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使然,那么现代市场经济无疑会对这种利益的偏好产生放大的作用。波斯纳主张法律自身的经济分析以及对社会利益贡献的最大化,这可以看作是现代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典型要求。市场经济中,人们从不避讳对个人利益的追逐,社会中强者的角色已不再单纯是精神意志层面的表现,更主要的是能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力和智慧。
财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具体实施必会涉及到报酬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报酬数额标准的确立和报酬请求权的保障机制与例外情况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是需要逐步完善的。规定报酬请求权符合国内和国际民商事活动的现实需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要求,它在从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利益保障,因而是十分必要的。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认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在当前情况下,如何更大程度上增进民众的幸福感,是法律所面对的核心任务。因此,立法应注重自身实践的实际意义,注重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给予普通民众的个人利益更多的关怀和保障。
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并非对传统道德的颠覆,而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界定。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2010年3月13日,房山区良乡因一个捡垃圾的8岁小孩拾得10万元人民币并由其父交给警察而轰动。对于这个拾金不昧的经典案例,我们在探讨这些钱能给拾得者的生活带来何种改善的可能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拾金不昧的理性思考。关于他人财物的拾得和归还,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是由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来调节,这一古老的方式延续了几千年,已在民众中间形成了丝毫不亚于法律的约束力,拾得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既要承担道德的谴责,又将面临个人社会地位和信誉的危机,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财物拾得者往往不敢抱有过多的贪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观念的传承,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高尚道德风尚的存续,我们并不能将其等同于几千年来该问题的真实历史还原。
如今,传统的“拾金不昧”在现代社会思潮的冲击下,其内涵也逐渐发生嬗变。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大量财物拾得事件,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推到面前。就此,相关法律虽有所触及,但仍然不够完备,需要对该项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顺应其利益需求。
拾金不昧是人为提高道德标准、将普通人理想化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拾金不昧要求我们不得因贪念而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当及时归还,却并不应该理解为不得据此要求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此外,是否要求获得相应报酬,不应成为评价人们道德水平的依据,而应理解为不同人对自身利益的单方面取舍。事实上,报酬请求权和传统道德规定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面,彼此并无龃龉,我国古代就有对实物者部分犒赏的律令。
现代人的理性选择产生了“经济人”的概念,而利益的价值衡量已不可避免地成为“经济人”之间交往的第一标准。因此,对于一个普通人,我们应首先尊重其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要过多地向他主张其他非直接利益的因素,这应是分析个体行为的前提。由此,财物拾得人为一定的报酬请求,正是其理性使然,是其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正常选择,应给予充分支持。
综合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和维拉曼特的《法律导引》中的论述,他们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如果每个人都尽其所能地发挥和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获得与其贡献相等的报酬,那就实现了正义。“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这是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看法。如果说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使然,那么现代市场经济无疑会对这种利益的偏好产生放大的作用。波斯纳主张法律自身的经济分析以及对社会利益贡献的最大化,这可以看作是现代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典型要求。市场经济中,人们从不避讳对个人利益的追逐,社会中强者的角色已不再单纯是精神意志层面的表现,更主要的是能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力和智慧。
财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具体实施必会涉及到报酬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报酬数额标准的确立和报酬请求权的保障机制与例外情况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是需要逐步完善的。规定报酬请求权符合国内和国际民商事活动的现实需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要求,它在从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利益保障,因而是十分必要的。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认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在当前情况下,如何更大程度上增进民众的幸福感,是法律所面对的核心任务。因此,立法应注重自身实践的实际意义,注重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给予普通民众的个人利益更多的关怀和保障。
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并非对传统道德的颠覆,而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界定。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