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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大报告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然而,如何才能实现“收入倍增”计划?本人认为当前关键应该着力提高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比。
关键词:“收入倍增” 劳动所得 关键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贫富差距过大成为了不争的事实。在国际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是否能够让民众增收,能否实现“扩中”,成为了摆在中国发展中最现实也是最急迫的一道命题。
十八大报告最牵动人心,也最让普通老百姓振奋的莫过于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一表述被很多人称之为为中国版的“收入倍增计划”。近段时间“收入倍增”的话题成为各大媒体以及民间讨论的焦点,在刚刚结束的各地方两会中,“收入倍增”的话题也成为代表、委员们会上讨论以及提案、建议的热点。然而,如何才能实现中国版的“收入倍增”计划?本人认为当前关键应该着力提高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比。
一、中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以及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数据显示:中国一次收入分配中劳动者收入的比重较许多国家都低,并且这一比重在过去十年中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中国2005年国民收入一次分配中劳动所得的比重为48%,而1990年这一比重为53%。也就是说,中国每100元GDP中,到2005年只有48元由劳动者获得。如果按照各省的一次分配比重进行平均,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更加突出。不可否认, 劳动收入比重的下降有一定的周期性因素,如1996与1998年的收入比重从1992年的50%提升到了53%。 但是,从1996到2005年的下降趋势仍然值得关注。针对这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发文指出我们应该警惕,“现代化客观上是一个资本积累、技术进步的进程,容易出现机器排挤劳动、资本所得挤占劳动所得的现象。如果处理不好两者的关系,会带来种种弊端,甚至使现代化进程受阻。”
二、劳动所得占比下降会带来哪些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比下降甚至悖离其价值是造成目前诸多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罪魁。由于无法实现“干得多,赚得多;干得好,赚的好”的公平、公正,使得长时间以来,劳动不再受人尊重、受人推崇,社会价值观发生偏离,而整个社会的重心也逐渐朝获利更加丰厚的“资本”、“投资”方向靠拢。“靠工资一辈子都别想发财”成为了社会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精力和重心转移到更加能够逐利的炒房、炒股、炒期货上面。这也是我国目前房价虚高背后的根源。房叔、房姐、房婶的背后是劳动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理想收入的残酷现实。
三、提高劳动所得占比十分重要
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比对于经济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是远远高于中国的。以英国和美国为例,美国经济学家Golli于2002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AER)上的一篇文章指出,美国和英国经济在过去50年中,劳动收入占GDP比重在65%到80%之间波动。其研究还表明,过去60年间,大部分OECD国家的劳动收入占GDP比重在65%到80%之间;而经济较落后国家的劳动收入占GDP比重则差异很大,有些国家这一比重很高,但有些却很低,如泰国低达35%。
党的“十七大”就明确提出来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然而近些年在这方面的改革却举步维艰,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在诸多利益的博弈下也迟迟未能出台。
四、我们应该如何提高劳动所得占比
笔者認为,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比,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推动工会体制改革
首先,收入分配改革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对我国工会体制进行改革,让中国的工会回归其本质。
传统经济学理论与西方国家的实证数据表明,工会对于弥补劳动者收入差异,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西方,工会首要的职责和作用就是为劳动者维权,和劳方和资方博弈的主要工具。而一系列研究和数据显示,中国工会与行业劳动者报酬之间存在着悖论,中国工会更多的成为了企业、单位组织活动、吃喝玩乐的工具,偏离了其自身的本质。因此,要想提高劳动者收入,必须从工会体制的改革做起。这就要着力推动工会“去行政化”,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和一些社会的NGO组织介入工会运作,用立法和实际的执法来重塑工会的形象。
(二)打破“二元”结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其次,要打破“二元”格局,切实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因为创业企业、微型企业的发展,本身起到了弥补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差别的重要作用。创业企业、微型企业的所有者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创业企业、微型企业较活跃的国家中,收入分配往往比较合理,社会比较和谐,经济比较有活力。而日本60年代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也是通过打破二元结构,扶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来实现的。
(三)推动职工持股制度
另外,鼓励一些经营有方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为其职工分红,推动职工适当持股的新制度,从而增加劳动者收入,调动劳动积极性。这一方面国内有很多专家学者曾经做过深度的研究,在此就不再赘述。
(四)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最后,真正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执法。中国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缺乏的并不是立法,而是执法。由于劳方和资方地位差距悬殊,劳动者往往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中国工会又无法给予劳动者以必要的支持,收入方面的纠纷维权难成为一大难题。因此,要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必须依靠提高执法的力度。
参考文献:
[1]温涛,冉光和,熊德平.中国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J]经济研究,2005(9)
[2]杨俊,李晓羽,张宗益.中国金融发展水平与居民收入分配的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06(2)
[3]郑长德.中国转型时期的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2007
[4]郑新广.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研究综述[J].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6(9)
关键词:“收入倍增” 劳动所得 关键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贫富差距过大成为了不争的事实。在国际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是否能够让民众增收,能否实现“扩中”,成为了摆在中国发展中最现实也是最急迫的一道命题。
十八大报告最牵动人心,也最让普通老百姓振奋的莫过于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一表述被很多人称之为为中国版的“收入倍增计划”。近段时间“收入倍增”的话题成为各大媒体以及民间讨论的焦点,在刚刚结束的各地方两会中,“收入倍增”的话题也成为代表、委员们会上讨论以及提案、建议的热点。然而,如何才能实现中国版的“收入倍增”计划?本人认为当前关键应该着力提高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比。
一、中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以及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数据显示:中国一次收入分配中劳动者收入的比重较许多国家都低,并且这一比重在过去十年中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中国2005年国民收入一次分配中劳动所得的比重为48%,而1990年这一比重为53%。也就是说,中国每100元GDP中,到2005年只有48元由劳动者获得。如果按照各省的一次分配比重进行平均,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更加突出。不可否认, 劳动收入比重的下降有一定的周期性因素,如1996与1998年的收入比重从1992年的50%提升到了53%。 但是,从1996到2005年的下降趋势仍然值得关注。针对这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发文指出我们应该警惕,“现代化客观上是一个资本积累、技术进步的进程,容易出现机器排挤劳动、资本所得挤占劳动所得的现象。如果处理不好两者的关系,会带来种种弊端,甚至使现代化进程受阻。”
二、劳动所得占比下降会带来哪些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占比下降甚至悖离其价值是造成目前诸多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罪魁。由于无法实现“干得多,赚得多;干得好,赚的好”的公平、公正,使得长时间以来,劳动不再受人尊重、受人推崇,社会价值观发生偏离,而整个社会的重心也逐渐朝获利更加丰厚的“资本”、“投资”方向靠拢。“靠工资一辈子都别想发财”成为了社会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精力和重心转移到更加能够逐利的炒房、炒股、炒期货上面。这也是我国目前房价虚高背后的根源。房叔、房姐、房婶的背后是劳动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理想收入的残酷现实。
三、提高劳动所得占比十分重要
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比对于经济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是远远高于中国的。以英国和美国为例,美国经济学家Golli于2002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AER)上的一篇文章指出,美国和英国经济在过去50年中,劳动收入占GDP比重在65%到80%之间波动。其研究还表明,过去60年间,大部分OECD国家的劳动收入占GDP比重在65%到80%之间;而经济较落后国家的劳动收入占GDP比重则差异很大,有些国家这一比重很高,但有些却很低,如泰国低达35%。
党的“十七大”就明确提出来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然而近些年在这方面的改革却举步维艰,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在诸多利益的博弈下也迟迟未能出台。
四、我们应该如何提高劳动所得占比
笔者認为,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比,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推动工会体制改革
首先,收入分配改革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对我国工会体制进行改革,让中国的工会回归其本质。
传统经济学理论与西方国家的实证数据表明,工会对于弥补劳动者收入差异,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西方,工会首要的职责和作用就是为劳动者维权,和劳方和资方博弈的主要工具。而一系列研究和数据显示,中国工会与行业劳动者报酬之间存在着悖论,中国工会更多的成为了企业、单位组织活动、吃喝玩乐的工具,偏离了其自身的本质。因此,要想提高劳动者收入,必须从工会体制的改革做起。这就要着力推动工会“去行政化”,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和一些社会的NGO组织介入工会运作,用立法和实际的执法来重塑工会的形象。
(二)打破“二元”结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其次,要打破“二元”格局,切实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因为创业企业、微型企业的发展,本身起到了弥补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差别的重要作用。创业企业、微型企业的所有者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创业企业、微型企业较活跃的国家中,收入分配往往比较合理,社会比较和谐,经济比较有活力。而日本60年代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也是通过打破二元结构,扶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来实现的。
(三)推动职工持股制度
另外,鼓励一些经营有方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为其职工分红,推动职工适当持股的新制度,从而增加劳动者收入,调动劳动积极性。这一方面国内有很多专家学者曾经做过深度的研究,在此就不再赘述。
(四)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最后,真正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执法。中国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缺乏的并不是立法,而是执法。由于劳方和资方地位差距悬殊,劳动者往往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中国工会又无法给予劳动者以必要的支持,收入方面的纠纷维权难成为一大难题。因此,要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必须依靠提高执法的力度。
参考文献:
[1]温涛,冉光和,熊德平.中国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J]经济研究,2005(9)
[2]杨俊,李晓羽,张宗益.中国金融发展水平与居民收入分配的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06(2)
[3]郑长德.中国转型时期的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2007
[4]郑新广.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研究综述[J].首都经贸大学学报,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