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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由一票否决多数方的意见,民主是民主了,但是此种“民主”的代价实在太高。
随着《东盟宪章》的签署,东盟协商一致的原则再次受到追捧。说实话,东盟各国大小不一,意识形态迥异,历史上内部矛盾不少,在这样一个国家集团内讲求协商,有其必要。但是任何事物有其两面,过了头就未必合适。
那就是协商与协商一致的差别。无论协商还是协商一致,都是民主的形式。协商是为了达到寻求共识,奉行的是民主原则,但共识尚有相对与绝对之分。只要是多数成员认同,少数服从多数,那就是民主的经典表达。而寻求绝对多数通过,至少不出现任何反对,表现的却是极端民主。一票否决,确实给了人人否决的资格,但一票就可以否定集体共识,这种大民主可能绑架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迫使多数服从少数,甚至集体服从个体,这恐怕有违民主精神。
如果任由一票否决多数方的意见,民主是民主了,但是此种“民主”的代价实在太高。有意见分歧就不要决策了?有意见分歧是常态,没有分歧才不正常,不过凡事寻求完全一致的协商,就其本质是反民主的。
最近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台湾方面否决了我大陆代表出任该组织最高仲裁机构的法官,引起不小震动。这里且不分析台方此举的政治含义,只说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所有的151个成员方普遍具有一票否决的制度是否妥当。依照这种协商一致的原则,世贸组织的任何一方都可迫使整个组织停止运行,可以说它不是民主而是逆民主而行。
民主作为一种原则,即是多数人决定,少数派服从。当然在若干时候,真理可能在少数人手中,但是作为原则,还是必须按照同一原则,不因事设原则,而是首先制定普遍的游戏规则,然后毫无例外地执行。人们记得特别清楚的是1995年美国辛普森谋杀案的判决,尽管美国民众普遍对陪审团所认为辛普森无罪的结论不满,但陪审团得出的结论仍然得到法律的尊重。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陪审团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而不是一票否决的逆向民主。
我们再来看看联合国大会的决策。每年9月,新的一届联大都会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召开,联大也会就各种决议案进行表决,而其表决规则为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为通过。也就是说,在联大现有的192个成员国中,为促使一项决议案的通过,提案方必须赢得至少128个国家的支持,反对与弃权的总数不得多于64票。这就给了任何一项决议案的提出方争取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支持的必需,使得提出的决议要尽量公平合理,体现共识,但又不必迁就所有各方,做到面面俱到。要知道在许多情况下,要同时让所有国家都同意是不可能的。
在当年南非政府采取种族隔离的非人道做法时,联合国大会曾多次以压倒多数通过谴责南非的决议。但要是允许一票否决,则南非作为联大成员,自己就可以一票否决,那显然是荒谬的。
又如,前年当四国集团争取成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新的常任理事国的时候,联合国大会也没有允许一票否决的制度,而是首先给四国以争取的机会,但是对于安理会改革这样的重大事件,四国必须有能力说服联大三分之二多数的成员,使其相信这是正当的。同时,任何对其不满的国家虽然不能予以一票否决,但仍然有机会争取包括自己在内的三分之一国家的同意,共同反对四国争常,使用这种比较妥善的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国际事务的平衡运行。
当然在涉及国际安全问题上,联合国安理会将起最终作用,而安理会的议事规则,仍然是在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同意的60%多数制,而非绝对同意制。同时,安理会采取有限否决制,只允许5个常任理事国有否决资格,而非每个成员都可否决。有限否决制源于历史,制度本身有着争议,但不将其普及化,至少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所以迄今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正因如此,防止由于联合国改革而在安理会中出现太多的具有否决权的新常任理事国,也就成了四国争常失败的重要原因。
随着《东盟宪章》的签署,东盟协商一致的原则再次受到追捧。说实话,东盟各国大小不一,意识形态迥异,历史上内部矛盾不少,在这样一个国家集团内讲求协商,有其必要。但是任何事物有其两面,过了头就未必合适。
那就是协商与协商一致的差别。无论协商还是协商一致,都是民主的形式。协商是为了达到寻求共识,奉行的是民主原则,但共识尚有相对与绝对之分。只要是多数成员认同,少数服从多数,那就是民主的经典表达。而寻求绝对多数通过,至少不出现任何反对,表现的却是极端民主。一票否决,确实给了人人否决的资格,但一票就可以否定集体共识,这种大民主可能绑架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迫使多数服从少数,甚至集体服从个体,这恐怕有违民主精神。
如果任由一票否决多数方的意见,民主是民主了,但是此种“民主”的代价实在太高。有意见分歧就不要决策了?有意见分歧是常态,没有分歧才不正常,不过凡事寻求完全一致的协商,就其本质是反民主的。
最近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台湾方面否决了我大陆代表出任该组织最高仲裁机构的法官,引起不小震动。这里且不分析台方此举的政治含义,只说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所有的151个成员方普遍具有一票否决的制度是否妥当。依照这种协商一致的原则,世贸组织的任何一方都可迫使整个组织停止运行,可以说它不是民主而是逆民主而行。
民主作为一种原则,即是多数人决定,少数派服从。当然在若干时候,真理可能在少数人手中,但是作为原则,还是必须按照同一原则,不因事设原则,而是首先制定普遍的游戏规则,然后毫无例外地执行。人们记得特别清楚的是1995年美国辛普森谋杀案的判决,尽管美国民众普遍对陪审团所认为辛普森无罪的结论不满,但陪审团得出的结论仍然得到法律的尊重。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陪审团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而不是一票否决的逆向民主。
我们再来看看联合国大会的决策。每年9月,新的一届联大都会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召开,联大也会就各种决议案进行表决,而其表决规则为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为通过。也就是说,在联大现有的192个成员国中,为促使一项决议案的通过,提案方必须赢得至少128个国家的支持,反对与弃权的总数不得多于64票。这就给了任何一项决议案的提出方争取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支持的必需,使得提出的决议要尽量公平合理,体现共识,但又不必迁就所有各方,做到面面俱到。要知道在许多情况下,要同时让所有国家都同意是不可能的。
在当年南非政府采取种族隔离的非人道做法时,联合国大会曾多次以压倒多数通过谴责南非的决议。但要是允许一票否决,则南非作为联大成员,自己就可以一票否决,那显然是荒谬的。
又如,前年当四国集团争取成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新的常任理事国的时候,联合国大会也没有允许一票否决的制度,而是首先给四国以争取的机会,但是对于安理会改革这样的重大事件,四国必须有能力说服联大三分之二多数的成员,使其相信这是正当的。同时,任何对其不满的国家虽然不能予以一票否决,但仍然有机会争取包括自己在内的三分之一国家的同意,共同反对四国争常,使用这种比较妥善的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国际事务的平衡运行。
当然在涉及国际安全问题上,联合国安理会将起最终作用,而安理会的议事规则,仍然是在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同意的60%多数制,而非绝对同意制。同时,安理会采取有限否决制,只允许5个常任理事国有否决资格,而非每个成员都可否决。有限否决制源于历史,制度本身有着争议,但不将其普及化,至少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所以迄今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正因如此,防止由于联合国改革而在安理会中出现太多的具有否决权的新常任理事国,也就成了四国争常失败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