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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之重器!自古以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的利器,是社会价值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普通民众权益之根本。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必要元素,农村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4年10月下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这次会议,不仅凸显了当前形势下我国法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且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
会议强调,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农业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自觉将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
农村法治痼疾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与城市相比,法治农村建设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可以说,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加大力度推进法治农村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郭晓鸣表示。
他指出,长期以来,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尖锐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无不与农民财产权遭到侵害直接相关。目前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个人财产普遍主体虚置、权属不清、权益不完整。在各种利益主体争相争夺经济资源和发展机会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强势利益主体的强势挤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处于弱势地位而致使财产权利往往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情况,最明显体现在政府违规征地和强制拆迁上。发生在河南辉县常庄镇常东村的一起违规征地事件就比较典型。打着“土地是国家的,属于集体的”等名义,该镇在征占农民耕地时,罔顾民意和法律,采取弄虚作假、威逼利诱等手段,数年来便将村里大部分耕地强行征占进行商业开发。目前,该村许多失地村民仍拒领补偿款,并不断上访。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但行政权力依然是社会的中枢,主导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行政权力的触角不断植入乡村的过程中,使村级组织拥有了较大行政权力,成为延伸政府行政职能的组织,这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郭晓鸣说,这样一来,便导致了较为普遍的不依法行政问题,而且尤为重要的是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也没有给予农民更多的政治参与空间,使得农民在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冲突中既没有话语权,也没有意愿诉求的畅达平台和机制,从而“集体上访”“暴力上访”事件频发。
在目前,“权大于法”已成为农村法治一大痼疾。现实中,农民群众习惯把村官称为当地的“土皇帝”。少数地方的村官,政治素质低劣、作风比较霸道,甚至崇尚腐败,尤其是“以言代法”现象比较突出,村里大事小情都是村干部说了算,奉行“家长制”“一言堂”,根本不讲民主、只讲“自主”,把“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官自治”。在一些农村,常常听到:“我是村长,村里的事我说了算,我就是法,我说咋干就咋干!”
“从表面上看,‘权大于法’现象与部分基层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直接相关,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行政行为畸形。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农村普遍化的滥用权力和‘权大于法’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客观上是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庞大和组织职能运行缺乏基本监督的必然结果,从而造成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和管理效能的日趋低下。”郭晓鸣说。
“有法不用”是难题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我们村,村民几乎都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权益。”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镇后堤村一村民的这句话,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目前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该村民反映,在他们村,农村低保、房屋改造、土地征收等,几乎都不按照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办,而是村干部或者乡政府说了算。对于这样的说法,记者来到该乡乡政府了解情况,希望得到相关详细说明,但在工作人员的推诿之下,至今也没能得到答复。
“农民之所以对法律缺乏信任,是因为他本身对法律有一种很大的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不是自身造成的,而是现实状况造成的。要想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可靠的,就要有好的法,有严格的执法,有公正的司法,大家都要守法,通过方方面面努力,形成法治的良好氛围和环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红梅表示,“法律所起到的根本性作用就是秩序,如果连秩序都没有,怎么谈稳定;如果不稳定,怎么谈发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前些时在武汉发布《中国农民状况发展报告·政治卷》研究成果称,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存在着“重守法,轻用法”等误区。
2009年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多个村进行每年两次的大规模抽样调查,取得了大量第一手调研数据。
该报告对涉及农民政治状况主要指标进行描述性分析,并着重就农村法治建设与基层民主建设两个主题进行重点梳理。报告分析指出,当前,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主要面临四大瓶颈:一是法治体系不完善,无法满足实际发展需要;二是法治运行不规范,基层政府不依法办事,侵害农民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存在“执法不公”问题;三是法治服务形式单一、载体缺失、内容缺乏,导致“有法难用”困局;四是农民法治意识薄弱,用法意愿较低,面临“有法不用”难题。
据调查数据显示,在4123位受访农民中,认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比重为36.75%;四成农民认为当前法律执行缺乏公正,认为社会中存在“权大于法”现象的占66.24%;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66.93%的农民选择“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还有3.69%的农民选择“无论如何都不会诉诸法律”。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教授表示:法治的生命在于落地,在于施行,在于进入广大民众心中。中国法治的基点、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民的法治意识有多强,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能走多远。
期盼风清气正的法治农村
毋庸置疑,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和愿望。采访中记者发现,农民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无不期盼能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
作为农业大省,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举足轻重,近年来,许多地方都想方设法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比如鹤壁市,2012年以来,该市推进全民学法、公民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举办了法律大讲堂、千名干警千堂法制课、法律巡回宣讲团“三驾马车”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以此为主要载体,不断创新,走出了一条以普法为先导、依法维稳促安、助推法治鹤壁建设的路子。
“总的来讲,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水平毫无疑问是在逐年提升的,包括农民的法律意识、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杨红梅说,当然,也存在一些滥用职权,有法不依的情况,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督和追责没有到位,所以四中全会提出“倒逼机制”,就是要把责任追到每一个环节,一旦出现情况,相关人员要对案件终身负责,无论到什么时候,都能追查得到。
“首先要有法治意识,法律宣传教育是基础,大家都要遵纪守法;另一方面,政府和执法部门更应该严格守法,依法行政,不能人治。只要求群众依法办事,而政府和执法部门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显然是不行的。”河南省司法厅普法办副主任陈东升说。他进而表示:“其实,通常情况下,老百姓是很容易满足的,不是迫不得已,不敢轻易和政府发生冲突。比如在出现问题很多的征地和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就不至于有那么多矛盾。南水北调就是很好的例子,一切安置提前到位,老百姓没有了后顾之忧,工作开展自然顺利。”
“所以,法治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完善的农村财产权制度,给予农民财产权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当前依法治理农村的核心是要建立完善的民主参与平台和利益表达机制,构建既有法治保障,又凸显农民主体性特点的乡村治理新模式,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抑制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赋予农村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强的发展活力。此外,不仅要高度重视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要不失时机地加大推进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力度,重点是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政权组织,明确基层政权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立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郭晓鸣表示。
2014年10月下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这次会议,不仅凸显了当前形势下我国法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且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
会议强调,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农业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自觉将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
农村法治痼疾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与城市相比,法治农村建设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可以说,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加大力度推进法治农村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郭晓鸣表示。
他指出,长期以来,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尖锐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无不与农民财产权遭到侵害直接相关。目前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个人财产普遍主体虚置、权属不清、权益不完整。在各种利益主体争相争夺经济资源和发展机会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强势利益主体的强势挤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处于弱势地位而致使财产权利往往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情况,最明显体现在政府违规征地和强制拆迁上。发生在河南辉县常庄镇常东村的一起违规征地事件就比较典型。打着“土地是国家的,属于集体的”等名义,该镇在征占农民耕地时,罔顾民意和法律,采取弄虚作假、威逼利诱等手段,数年来便将村里大部分耕地强行征占进行商业开发。目前,该村许多失地村民仍拒领补偿款,并不断上访。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但行政权力依然是社会的中枢,主导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行政权力的触角不断植入乡村的过程中,使村级组织拥有了较大行政权力,成为延伸政府行政职能的组织,这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郭晓鸣说,这样一来,便导致了较为普遍的不依法行政问题,而且尤为重要的是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也没有给予农民更多的政治参与空间,使得农民在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冲突中既没有话语权,也没有意愿诉求的畅达平台和机制,从而“集体上访”“暴力上访”事件频发。
在目前,“权大于法”已成为农村法治一大痼疾。现实中,农民群众习惯把村官称为当地的“土皇帝”。少数地方的村官,政治素质低劣、作风比较霸道,甚至崇尚腐败,尤其是“以言代法”现象比较突出,村里大事小情都是村干部说了算,奉行“家长制”“一言堂”,根本不讲民主、只讲“自主”,把“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官自治”。在一些农村,常常听到:“我是村长,村里的事我说了算,我就是法,我说咋干就咋干!”
“从表面上看,‘权大于法’现象与部分基层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直接相关,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行政行为畸形。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农村普遍化的滥用权力和‘权大于法’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客观上是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庞大和组织职能运行缺乏基本监督的必然结果,从而造成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和管理效能的日趋低下。”郭晓鸣说。
“有法不用”是难题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我们村,村民几乎都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权益。”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镇后堤村一村民的这句话,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目前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该村民反映,在他们村,农村低保、房屋改造、土地征收等,几乎都不按照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办,而是村干部或者乡政府说了算。对于这样的说法,记者来到该乡乡政府了解情况,希望得到相关详细说明,但在工作人员的推诿之下,至今也没能得到答复。
“农民之所以对法律缺乏信任,是因为他本身对法律有一种很大的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不是自身造成的,而是现实状况造成的。要想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可靠的,就要有好的法,有严格的执法,有公正的司法,大家都要守法,通过方方面面努力,形成法治的良好氛围和环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红梅表示,“法律所起到的根本性作用就是秩序,如果连秩序都没有,怎么谈稳定;如果不稳定,怎么谈发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前些时在武汉发布《中国农民状况发展报告·政治卷》研究成果称,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存在着“重守法,轻用法”等误区。
2009年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多个村进行每年两次的大规模抽样调查,取得了大量第一手调研数据。
该报告对涉及农民政治状况主要指标进行描述性分析,并着重就农村法治建设与基层民主建设两个主题进行重点梳理。报告分析指出,当前,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主要面临四大瓶颈:一是法治体系不完善,无法满足实际发展需要;二是法治运行不规范,基层政府不依法办事,侵害农民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存在“执法不公”问题;三是法治服务形式单一、载体缺失、内容缺乏,导致“有法难用”困局;四是农民法治意识薄弱,用法意愿较低,面临“有法不用”难题。
据调查数据显示,在4123位受访农民中,认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比重为36.75%;四成农民认为当前法律执行缺乏公正,认为社会中存在“权大于法”现象的占66.24%;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66.93%的农民选择“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还有3.69%的农民选择“无论如何都不会诉诸法律”。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教授表示:法治的生命在于落地,在于施行,在于进入广大民众心中。中国法治的基点、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民的法治意识有多强,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能走多远。
期盼风清气正的法治农村
毋庸置疑,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和愿望。采访中记者发现,农民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无不期盼能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
作为农业大省,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举足轻重,近年来,许多地方都想方设法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比如鹤壁市,2012年以来,该市推进全民学法、公民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举办了法律大讲堂、千名干警千堂法制课、法律巡回宣讲团“三驾马车”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以此为主要载体,不断创新,走出了一条以普法为先导、依法维稳促安、助推法治鹤壁建设的路子。
“总的来讲,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水平毫无疑问是在逐年提升的,包括农民的法律意识、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杨红梅说,当然,也存在一些滥用职权,有法不依的情况,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督和追责没有到位,所以四中全会提出“倒逼机制”,就是要把责任追到每一个环节,一旦出现情况,相关人员要对案件终身负责,无论到什么时候,都能追查得到。
“首先要有法治意识,法律宣传教育是基础,大家都要遵纪守法;另一方面,政府和执法部门更应该严格守法,依法行政,不能人治。只要求群众依法办事,而政府和执法部门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显然是不行的。”河南省司法厅普法办副主任陈东升说。他进而表示:“其实,通常情况下,老百姓是很容易满足的,不是迫不得已,不敢轻易和政府发生冲突。比如在出现问题很多的征地和拆迁中,如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就不至于有那么多矛盾。南水北调就是很好的例子,一切安置提前到位,老百姓没有了后顾之忧,工作开展自然顺利。”
“所以,法治农村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完善的农村财产权制度,给予农民财产权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当前依法治理农村的核心是要建立完善的民主参与平台和利益表达机制,构建既有法治保障,又凸显农民主体性特点的乡村治理新模式,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抑制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赋予农村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强的发展活力。此外,不仅要高度重视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要不失时机地加大推进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力度,重点是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政权组织,明确基层政权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立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郭晓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