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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尚处在快速发展的中国来说,高等教育的法学专业教学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对于法学专业来说,学校培育出来的法学学生不仅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培育出来一个实践型应用型的人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但是由于受到中国传统的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现代的法学专业教育仍是仅注重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本文主要是针对现行的教育模式及教学观念和课程等多方面进行讨论与研究。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应用
一、 引言
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学生的实务能力及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教学的重点及核心。因此应当着重对学生的实务能力及法律职业能力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学校都是采取理论讲授、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等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在實际过程中,法学专业的运用往往是变化多端的,且可能会出现实际与教育不符的现象,按照传统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在职业竞争中往往缺乏优势及特色。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职业能力,本文主要针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提出了新观念。
二、 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重要性
首先,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的教育的重要环节,学生通过实践课程的学习,能够更好地了解到在实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让学生得到更好的锻炼和提高实践能力。完善实践教学可以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问题。其次,实践教学是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是学生全面完整地学习实务操作的途径。通过教师的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相结合实现法律专业课程长期化和常规化,提高教学效果。实践教学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能检阅和巩固已学习的专业知识及理论,有利于形成思考的逻辑性和专业思维,强化法律素养。再次,法学实践教学是对教育方式改革的需要。通过不断的拓展法学专业教学,优化教学保障体系,实现法学专业课程的成功转型,强化实践课程在教学中的核心地位,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专业素养,努力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三、 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及不足
首先,法学专业的教学缺乏实践性。课程设置不合理,法学专业的理论教学占总课程三分之一的比重,而实践教学课程相对于来说就少了许多,受到教学设施及师资力量的限制,使得学校缺乏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能力。其次,学校无法提供充足的实习基地,在校外实习的方式也受到限制。实习生通常在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进行实习,但是学校不便到实习单位进行监督,导致实践教学的规范性较差,学生的校外实习成为了一种形式,无法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再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及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在管理上来说,学校将法学专业的实习安排在学生即将毕业的一年,而即将面临毕业的学生需要通过大量的考试,使得学生并无多余的精力出色地完成毕业实习,学生往往只能敷衍了事,并不能达到实践的效果。在实践教学评价方面来说,学校并未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最后,学校的实践教学并没有发挥其充分作用。课堂教学仅限于理论知识,缺少辩论、疑案讨论等实践课程。教育部门要求的实践教学手段也极少采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成了“走过场”,未能发挥实践教学的目的。
四、 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创新
1. 制定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与定位。采用“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培养”的实践教学模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出符合“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培养”的教学机制。加强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共同设计课程、共同编制教学教材、共同制定教学目标、共同成立教学组织,探索出常态化、规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2. 课程体系设置的改革,突出课程的实际应用性
课程体系的设置,应当突出其实际应用性,体现人才培养的教育性。学生在了解基础课的前提下,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以社会实践和训练为主,基础理论为实践课程的基石。制定和完善实践教学实施体系。
3. 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采用多元化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涉及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运用多种实践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当做到,一、增加学生的交流时间、加强师生互动;二、在理论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三、加强讨论环节教学;四、组织定期活动,增加学生学习兴趣。
4. 建设科学公平的评定机制。为了提高法学专业的教师实践能力,可以支持教师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其他法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在评定机制上也可以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对学生的实践课程作出公平的考量。
5. 建立全面的实践教学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有效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核评定机制确保教学质量,方便管理。学校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主管人员。同时,优化与完善考核评定机制,由多个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
随着我国文明社会的建设,法律观念的普及及影响,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能够获得更好的学习条件及实务操作能力,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他人提供优质服务,以便于日后在工作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展.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路径新探——以专业型学生社团为载体[J].辽宁警专学报,2016,18(2):124-128.
[2]吴富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J].教育教学论坛,2015,(34):115-116.
[3]冯春萍.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研究与实践[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8):128-133.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应用
一、 引言
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学生的实务能力及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教学的重点及核心。因此应当着重对学生的实务能力及法律职业能力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学校都是采取理论讲授、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等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在實际过程中,法学专业的运用往往是变化多端的,且可能会出现实际与教育不符的现象,按照传统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在职业竞争中往往缺乏优势及特色。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职业能力,本文主要针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提出了新观念。
二、 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实践课程的重要性
首先,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的教育的重要环节,学生通过实践课程的学习,能够更好地了解到在实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让学生得到更好的锻炼和提高实践能力。完善实践教学可以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就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问题。其次,实践教学是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是学生全面完整地学习实务操作的途径。通过教师的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相结合实现法律专业课程长期化和常规化,提高教学效果。实践教学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能检阅和巩固已学习的专业知识及理论,有利于形成思考的逻辑性和专业思维,强化法律素养。再次,法学实践教学是对教育方式改革的需要。通过不断的拓展法学专业教学,优化教学保障体系,实现法学专业课程的成功转型,强化实践课程在教学中的核心地位,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专业素养,努力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三、 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及不足
首先,法学专业的教学缺乏实践性。课程设置不合理,法学专业的理论教学占总课程三分之一的比重,而实践教学课程相对于来说就少了许多,受到教学设施及师资力量的限制,使得学校缺乏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能力。其次,学校无法提供充足的实习基地,在校外实习的方式也受到限制。实习生通常在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进行实习,但是学校不便到实习单位进行监督,导致实践教学的规范性较差,学生的校外实习成为了一种形式,无法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再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及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在管理上来说,学校将法学专业的实习安排在学生即将毕业的一年,而即将面临毕业的学生需要通过大量的考试,使得学生并无多余的精力出色地完成毕业实习,学生往往只能敷衍了事,并不能达到实践的效果。在实践教学评价方面来说,学校并未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最后,学校的实践教学并没有发挥其充分作用。课堂教学仅限于理论知识,缺少辩论、疑案讨论等实践课程。教育部门要求的实践教学手段也极少采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成了“走过场”,未能发挥实践教学的目的。
四、 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创新
1. 制定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与定位。采用“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培养”的实践教学模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出符合“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培养”的教学机制。加强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共同设计课程、共同编制教学教材、共同制定教学目标、共同成立教学组织,探索出常态化、规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2. 课程体系设置的改革,突出课程的实际应用性
课程体系的设置,应当突出其实际应用性,体现人才培养的教育性。学生在了解基础课的前提下,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以社会实践和训练为主,基础理论为实践课程的基石。制定和完善实践教学实施体系。
3. 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采用多元化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涉及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运用多种实践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当做到,一、增加学生的交流时间、加强师生互动;二、在理论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三、加强讨论环节教学;四、组织定期活动,增加学生学习兴趣。
4. 建设科学公平的评定机制。为了提高法学专业的教师实践能力,可以支持教师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其他法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在评定机制上也可以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对学生的实践课程作出公平的考量。
5. 建立全面的实践教学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有效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核评定机制确保教学质量,方便管理。学校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主管人员。同时,优化与完善考核评定机制,由多个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
随着我国文明社会的建设,法律观念的普及及影响,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能够获得更好的学习条件及实务操作能力,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他人提供优质服务,以便于日后在工作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展.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路径新探——以专业型学生社团为载体[J].辽宁警专学报,2016,18(2):124-128.
[2]吴富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J].教育教学论坛,2015,(34):115-116.
[3]冯春萍.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研究与实践[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8):12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