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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治与人治孰是孰非一直以来是人们探讨的话题,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有些人治的思维和思想却一直处于认识的空白区域,迟迟得不到客观地认识,因此更无从转化和改善。近年来,随着信息不断地公开化与透明化,公民通过网络对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直接参与,无疑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这次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本文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现象出发,以法律人的眼光审视这些现象产生的成因和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 社会现象 法治 人治
作者简介:司文春,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教育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55-02
一、领导出行取消封路与救护车遭堵伤者身亡
古代帝王出行,皆有卤薄仪制,如今官员出访,均有警车开道、交通管制之“潜规则”,这在保证领导安全和保障领导行程安排的同时,成了不少领导的专属权力,而此种权力的背后正是人治思想“特权独大、特权独尊”的体现。
十八大召开以来,从中央领导的一系列视察开始,打破了出访封路的惯例。无疑,党中央领导的“不封路”为各级领导干部带了一个好头,他们的亲力亲为让大家看到,“封路”冷漠的是人心,隔膜的是民心,而“不封路”却有利于促进基层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培养干部务实为民的思想作风,有利于增进百姓对政府的信赖之情。官员视察不封路的举措改变了几千年来帝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打破了现代官员出行的潜规则,从源头上化解群众矛盾,体现人民的利益至上;迎来了百姓的真诚盛赞,让群众看到了党中央密切联系群众作风的回归。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中“规范出访活动和改进警卫工作”对官员出访和警卫工作做了明确的限制。公安部随后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行警卫工作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管制时间,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出行。公安部以制度的形式将出访不封路固定下来,对堵上加堵的交通路况必将有所改善,它反映了新一届政府敢于打破“特权独大、特权独尊”的魄力和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勇于在现实生活中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现实生活中,在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下,我们是否允许一些车辆享有一些“特权”,在道路交通拥堵的情况下,能否享有优先通行权,答案是肯定的。2012年12月7日北京的一辆救护车在抢救危重伤员时连续遭遇堵车,三公里走了四十分钟,最终因贻误救治时机导致伤者死亡。在经常堵车的城市街道,这样的事情虽极端,却有典型意义,而北京急救车的遭遇并非个案,全国急救车遭堵车的情况不在少数。那么,我们是不是应在人人享有通行权的马路上,为一些特殊车辆、一些特殊的人在特别的情况下让出一条路,为我们这个大社会的生命和财产多提供一份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而且,这些车辆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车辆的行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行人和车辆应当让行,如果不执行紧急任务,这些享有道路优先权的车辆就不能使用报警器及标志灯具,也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享有优先通行权,但这些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另外,2012年4月5日公布并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
曾经,当我们法律制度不健全时,是道德意识引导者人们的行为,虽不完美但也无伤大雅,而如今,随着法律的完善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公众的公共意识却在下降,这其中不仅有政府行为的失职,更多的是公众在强调私权至上时,对公共生活却产生了冷漠和麻木,这无疑令阔步迈向法治、迈向文明的社会陷入无语和尴尬。庆幸的是,伴随着此类社会问题的出现与披露,政府的解决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和增强,国民的公众意识也在逐步苏醒和提高。
二、官员改变形式主义和人大代监督权的丧失
中国一直以来都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界,礼仪在政治活动中的表现更是形式多样,而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数千年。人治往往同专制相联系,可以说“人治”是封建等级、特权的产物,其本身也是统治者的特权,他的基本特征是统治者的权力和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在这种社会意识下滋生的“政治权利独大,官员地位独尊”的思想不足为奇,于是形成了官场中严重的形式主义作风。从各种调研的开展到各种会议的召开,从机关公文的发放到领导讲稿的制作,从政务活动的出访到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都占用了多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预期效果是否完全达到,纳税人的钱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利用,種种疑问让我们对政务公开和透明充满了期许和盼望。终于,去年年底审议通过的八项规定,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性规定。此次规定避免了假大空的抽象性规定,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具体措施做出规定。
针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中央政治局此次出台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新规定,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展示了新一届中央政府的执政新姿态。这为现实中弄虚作假,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的个别官员行为敲响了警钟,有助于领导干部将作风建设真正化为实际行动。这一项举措规定针对的都是现实问题,不仅有助于改进党风政风,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将行为准则转化为制度规范,表现了新一届政府依法执政的理念,因为只有固定下来的东西才有可操作的空间,才有追究责任的空间。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批评建议权,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依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享有审议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和言论免责权等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现象时常发生,当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我们看到的不是人大代表们对政府失职行为的质询、建议或者批评,而是对政府行为毫不吝啬的大加赞扬和歌功颂德。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的代表,并不是政府的代表,更应运用好监督政府的权利,而不是履行感谢政府的义务。 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强不强,直接影响到代表职责的履行和整个人大工作的成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代表缺乏应有的“代表意识”,他们满足于获得“人民代表”的政治身份,而没有真正意识到代表是一个职务,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神圣职责。另一种情况是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乐于当“南郭先生”。甚至有的代表把每年的人代会作为自己参加集体聚会,宣传作秀的最佳时机,将反映民情、民意、民声的任务早已抛之脑后。身為人大代表,有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清;有的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与义务也不知道,一届会议期间,议案没一份,建议没一个,甚至在人大正式会议和活动中没有一次发言,再加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基层调研能力的欠缺,人大代表整体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丧失的就是我们重要的监督权。
三、高层家室披露和政府信息公开
自去年上半年上海交大研究生雷闯向中央53个部门申请要求公布各部长工资到下半年“表哥”、“房叔”和“车爷”的出现,再到今年爆出的“房妹”、“房姐”、“房媳”,官员个人财产公开再次引发公众集体关注。雷闯的申请只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应,但具体信息没有公布;“表哥”事件中,陕西省财政厅称申请事项不属于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房叔”事件中,番禺财政局也以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拒绝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应该主动予以公开。那么官员工资属于政府信息还是个人隐私,有人认为官员的工资取之于民,涉及每个公民的利益,不是国家机密,也不是个人隐私,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果不予公开,应充分说明理由。但也有人认为,虽然,官员工资公开,包括财产公示,在很多国家已是常态,但我国尚未建立官员工资公开的政策平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明确指明,官员工资属于公开范围。所以,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官员工资属于政府信息应该公开的范围还是个人隐私很难界定。
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民众迫切希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领导的家庭信息和财产公开。近年来,一些官员将财产逐渐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新华社去年年底连续播发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物特稿,让我们对高层领导人的重要生活经历、施政理念、工作作风、家庭情况和个人爱好有了了解,甚至部分领导人的工资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新一届政府在寻求政治文明上的新突破。此次报道披露的很多信息让高高在上的领导人变回普通人,信息公开透明化有利于政府与民众建立真正的密切联系,赢得民众信任,也只有这样,执政权力才能真正转化为执政权威,这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此次中央政治局常委公开自己家庭情况,有利于推动各级领导干部逐步公开家庭情况,便于全党全社会在各层面进行监督,为今后的官员财产公开作出前期探索,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开启的第一步。
财产申报与公开,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官员财产保密的惯例,是建立阳光政府的举措之一,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迈出一小步就是一大步。但如何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官员的隐私我们是否应给予保护等仍是官员财产公开的障碍。“房叔”事件中因未经任何审批程序,违规查询公民个人隐私而泄露官员个人房产信息的两名责任人被问责后,遭到不少人的质疑和不解,如此一来,谁还敢揭露官员的不法行为,公民的监督权又如何保障。官员的房产信息涉及到财产问题,不能算隐私,应当公开。但是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公开,只是目前对于由谁公开、怎么公开并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缺乏公开官员财产的相关制度就随意泄露别人的信息。尤其是拥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机关和单位,具有保密公民信息的义务,披露别人的信息应该经过一定的程序,有授权才可以。而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个人信息”,对披露的内容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这样,我们在保证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知悉权和监督权。
参考文献:
[1]宋飞.“不封路”是一举多得的顶层设计.出版信息不详.
[2]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3]滕树伟.关于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思考.出版信息不详.
关键词 社会现象 法治 人治
作者简介:司文春,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教育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55-02
一、领导出行取消封路与救护车遭堵伤者身亡
古代帝王出行,皆有卤薄仪制,如今官员出访,均有警车开道、交通管制之“潜规则”,这在保证领导安全和保障领导行程安排的同时,成了不少领导的专属权力,而此种权力的背后正是人治思想“特权独大、特权独尊”的体现。
十八大召开以来,从中央领导的一系列视察开始,打破了出访封路的惯例。无疑,党中央领导的“不封路”为各级领导干部带了一个好头,他们的亲力亲为让大家看到,“封路”冷漠的是人心,隔膜的是民心,而“不封路”却有利于促进基层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培养干部务实为民的思想作风,有利于增进百姓对政府的信赖之情。官员视察不封路的举措改变了几千年来帝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打破了现代官员出行的潜规则,从源头上化解群众矛盾,体现人民的利益至上;迎来了百姓的真诚盛赞,让群众看到了党中央密切联系群众作风的回归。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中“规范出访活动和改进警卫工作”对官员出访和警卫工作做了明确的限制。公安部随后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行警卫工作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管制时间,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出行。公安部以制度的形式将出访不封路固定下来,对堵上加堵的交通路况必将有所改善,它反映了新一届政府敢于打破“特权独大、特权独尊”的魄力和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勇于在现实生活中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现实生活中,在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下,我们是否允许一些车辆享有一些“特权”,在道路交通拥堵的情况下,能否享有优先通行权,答案是肯定的。2012年12月7日北京的一辆救护车在抢救危重伤员时连续遭遇堵车,三公里走了四十分钟,最终因贻误救治时机导致伤者死亡。在经常堵车的城市街道,这样的事情虽极端,却有典型意义,而北京急救车的遭遇并非个案,全国急救车遭堵车的情况不在少数。那么,我们是不是应在人人享有通行权的马路上,为一些特殊车辆、一些特殊的人在特别的情况下让出一条路,为我们这个大社会的生命和财产多提供一份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而且,这些车辆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车辆的行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行人和车辆应当让行,如果不执行紧急任务,这些享有道路优先权的车辆就不能使用报警器及标志灯具,也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享有优先通行权,但这些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另外,2012年4月5日公布并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
曾经,当我们法律制度不健全时,是道德意识引导者人们的行为,虽不完美但也无伤大雅,而如今,随着法律的完善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公众的公共意识却在下降,这其中不仅有政府行为的失职,更多的是公众在强调私权至上时,对公共生活却产生了冷漠和麻木,这无疑令阔步迈向法治、迈向文明的社会陷入无语和尴尬。庆幸的是,伴随着此类社会问题的出现与披露,政府的解决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和增强,国民的公众意识也在逐步苏醒和提高。
二、官员改变形式主义和人大代监督权的丧失
中国一直以来都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界,礼仪在政治活动中的表现更是形式多样,而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数千年。人治往往同专制相联系,可以说“人治”是封建等级、特权的产物,其本身也是统治者的特权,他的基本特征是统治者的权力和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在这种社会意识下滋生的“政治权利独大,官员地位独尊”的思想不足为奇,于是形成了官场中严重的形式主义作风。从各种调研的开展到各种会议的召开,从机关公文的发放到领导讲稿的制作,从政务活动的出访到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都占用了多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预期效果是否完全达到,纳税人的钱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利用,種种疑问让我们对政务公开和透明充满了期许和盼望。终于,去年年底审议通过的八项规定,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性规定。此次规定避免了假大空的抽象性规定,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具体措施做出规定。
针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中央政治局此次出台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新规定,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展示了新一届中央政府的执政新姿态。这为现实中弄虚作假,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的个别官员行为敲响了警钟,有助于领导干部将作风建设真正化为实际行动。这一项举措规定针对的都是现实问题,不仅有助于改进党风政风,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将行为准则转化为制度规范,表现了新一届政府依法执政的理念,因为只有固定下来的东西才有可操作的空间,才有追究责任的空间。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批评建议权,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依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享有审议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和言论免责权等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现象时常发生,当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我们看到的不是人大代表们对政府失职行为的质询、建议或者批评,而是对政府行为毫不吝啬的大加赞扬和歌功颂德。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的代表,并不是政府的代表,更应运用好监督政府的权利,而不是履行感谢政府的义务。 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强不强,直接影响到代表职责的履行和整个人大工作的成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代表缺乏应有的“代表意识”,他们满足于获得“人民代表”的政治身份,而没有真正意识到代表是一个职务,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神圣职责。另一种情况是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乐于当“南郭先生”。甚至有的代表把每年的人代会作为自己参加集体聚会,宣传作秀的最佳时机,将反映民情、民意、民声的任务早已抛之脑后。身為人大代表,有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清;有的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与义务也不知道,一届会议期间,议案没一份,建议没一个,甚至在人大正式会议和活动中没有一次发言,再加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基层调研能力的欠缺,人大代表整体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丧失的就是我们重要的监督权。
三、高层家室披露和政府信息公开
自去年上半年上海交大研究生雷闯向中央53个部门申请要求公布各部长工资到下半年“表哥”、“房叔”和“车爷”的出现,再到今年爆出的“房妹”、“房姐”、“房媳”,官员个人财产公开再次引发公众集体关注。雷闯的申请只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应,但具体信息没有公布;“表哥”事件中,陕西省财政厅称申请事项不属于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房叔”事件中,番禺财政局也以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拒绝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应该主动予以公开。那么官员工资属于政府信息还是个人隐私,有人认为官员的工资取之于民,涉及每个公民的利益,不是国家机密,也不是个人隐私,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果不予公开,应充分说明理由。但也有人认为,虽然,官员工资公开,包括财产公示,在很多国家已是常态,但我国尚未建立官员工资公开的政策平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明确指明,官员工资属于公开范围。所以,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官员工资属于政府信息应该公开的范围还是个人隐私很难界定。
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民众迫切希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领导的家庭信息和财产公开。近年来,一些官员将财产逐渐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新华社去年年底连续播发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物特稿,让我们对高层领导人的重要生活经历、施政理念、工作作风、家庭情况和个人爱好有了了解,甚至部分领导人的工资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新一届政府在寻求政治文明上的新突破。此次报道披露的很多信息让高高在上的领导人变回普通人,信息公开透明化有利于政府与民众建立真正的密切联系,赢得民众信任,也只有这样,执政权力才能真正转化为执政权威,这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此次中央政治局常委公开自己家庭情况,有利于推动各级领导干部逐步公开家庭情况,便于全党全社会在各层面进行监督,为今后的官员财产公开作出前期探索,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开启的第一步。
财产申报与公开,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官员财产保密的惯例,是建立阳光政府的举措之一,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迈出一小步就是一大步。但如何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官员的隐私我们是否应给予保护等仍是官员财产公开的障碍。“房叔”事件中因未经任何审批程序,违规查询公民个人隐私而泄露官员个人房产信息的两名责任人被问责后,遭到不少人的质疑和不解,如此一来,谁还敢揭露官员的不法行为,公民的监督权又如何保障。官员的房产信息涉及到财产问题,不能算隐私,应当公开。但是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公开,只是目前对于由谁公开、怎么公开并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缺乏公开官员财产的相关制度就随意泄露别人的信息。尤其是拥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机关和单位,具有保密公民信息的义务,披露别人的信息应该经过一定的程序,有授权才可以。而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个人信息”,对披露的内容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这样,我们在保证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知悉权和监督权。
参考文献:
[1]宋飞.“不封路”是一举多得的顶层设计.出版信息不详.
[2]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3]滕树伟.关于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思考.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