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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明确,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政策执行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如何进行计提抵减等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产生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