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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电子商务交易通用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除技术能解决外,更多的是需要法律规范来维护和解决。目前传统的法规与新出台的互联网规章制度尚未能完全保护交易双方权益,急切需要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使之更加成熟而成为一个体系,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一、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包括企业内部数据库信息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买卖、合作、招投标信息——CA认证中心商业信用认证——信息交流平台签订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结算——物流配送等过程。在这过程中,涉及多方面,譬如数据交换、支付手段、订购系统、公告系统、智能识别等,并贯穿业务咨询报价、订单发送回复、收货通知发收、支付交换等等,是资金链、物流链、信息链的综合流动。一是交易前准备。卖方对商品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广告、市场调查分析、指定销售策略方案、了解贸易政策、寻求合作伙伴等。买方开展市场调查、制定采购计划、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网络寻找合适的卖家。二是交易谈判签订合同。双方通过书面或者主要是以现代电子信息为载体,在电子合同中确定合作的交易数量、规格、权利、义务等系列过程。三是完成合同履行前手续。买卖双方要与有关中介、银行金融、海关、保险、税务、运输等部门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交换,直到办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四是交易合同的履行。买方进行发货、报关、包装、交付运输。买方可通过电子商务服务机构进行货物跟踪。银行、金融等机构完成收款、付款、结算。直到买方货物,并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以及双方违约时出现的索赔过程。
二、电商交易存在的安全隐患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如果说商家欺骗消费,对宣传出来的广告不提供保证,消费者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进行修理、退赔或采取其他方式?如果存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会不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负起连带责任?这些纠纷不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危害,使消费者很难相信网络,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2.在隐私安全方面:有些商家对消费者隐私不做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如果出现将客户信息倒卖,目前有专门具体法律来进行保护吗?即使商家不会人为的做出买卖行为,但黑客猖狂,如果记录用户资料的数据库被黑客盗取,此时该负什么责任,有法律可依吗?
3.认证机构(CA)的权威公正方面:认证机构出现偏袒买家或卖家任何一方所导致的不公平的情况,如何解决?如果没有法律可依,那么会让交易双方得不到信用保障。
4.支付安全方面:支付方式是采取虚拟銀行电子资金转移实现的,这过程中,涉及到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业务合作协议的法律关系以及安全问题也是一个重大问题。在支付过程中,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该由负责,消费者、银行、商家、还是贸易第三方平台?此外还存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税收问题、管辖权问题、产品交付的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等。这些均是电子商务运行机制所面临着的问题,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对这些安全问题是否有所保障呢?
三、现行法规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探讨
我国又制定了什么现行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保护电子商务发展呢?针对上述部分提出的安全问题我们来分析下:
1.消费者权益受到危害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及经营者提出相应条款。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中介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提出相应条款规定。如第38条:“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之后无法找到经营者时追究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的连带责任”。此条款是否适用于网上消费者?(1)第三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电子交易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之规定的问题?(2)第三方网络平台与网络交易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所规定的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与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并不完全适合网上消费者,因此,电子商立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明确的提出网络提供者、网上商家、网上消费者的权力和义务,以防法律专业人士钻法律的空子。
2.隐私问题。传统的保护隐私的法律有:(1)宪法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3)刑法中对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不能直接使用,也没有侵犯隐私权,但一些规定可以理解为包括隐私权的保护。这是新《刑法》第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非法侵入房屋罪”和第252种违反通信自由罪。从以上看出传统的法律对于隐私问题或多或少有零零碎碎的规定,并不计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而且从以上规定内容可以看出,这些法律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用户的网上交易。尽管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利益。2005年,我国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应运而生.但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仍为没有出台。此外,保护隐私的另一种方法是建立隐私保护政策,帮助机构避免法律问题,我国暂时还没有之方面的政策。
3.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33条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涉及电子合同有效实施的要求。合同法第16条和第26条规定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以及电子签名法出台了,这都是电商法律完善的重要突破。
4.在认证方面的相关法律或政策: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中占居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如果没有一个合法的认证中心,遇到的问题:一是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信息的真实有效性都没有得到保障。二是认证中心天平不平衡时,公平、平等得不到保障。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之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可能会避免认证机构更多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电子商务在互联网上,具有无形化的电子信息特征。类似域名、图像、声音、软件、网络商标等,都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譬如,中国企业名称按照不同的级别来登记,可能造成企业名称的冲突。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化的网络,它们所谓的企业名称其实类似于我们在网上所见到的域名,那么对于域名是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它不存在地域性,在网上有且只能有一个。在这方面电子商务如果遇到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争夺该如何处理,如果处理不得当就会引起经营商的不正当争夺,扰乱企业经营环境。
总之,近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异常迅猛,国家虽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等一些法律,但我们还缺乏一个成熟系统的电商法律体系。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道:“电子商务不发生在法律真空中,不需要为它创造一个新的法律框架。”也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电商法律的一个视觉。即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调整现有的法律法规,借鉴世界各国经验,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纪平,李大军.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郁宏军.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建议[J].中国法律网,2005-12-12.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一、电子商务通用交易过程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包括企业内部数据库信息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买卖、合作、招投标信息——CA认证中心商业信用认证——信息交流平台签订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结算——物流配送等过程。在这过程中,涉及多方面,譬如数据交换、支付手段、订购系统、公告系统、智能识别等,并贯穿业务咨询报价、订单发送回复、收货通知发收、支付交换等等,是资金链、物流链、信息链的综合流动。一是交易前准备。卖方对商品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广告、市场调查分析、指定销售策略方案、了解贸易政策、寻求合作伙伴等。买方开展市场调查、制定采购计划、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网络寻找合适的卖家。二是交易谈判签订合同。双方通过书面或者主要是以现代电子信息为载体,在电子合同中确定合作的交易数量、规格、权利、义务等系列过程。三是完成合同履行前手续。买卖双方要与有关中介、银行金融、海关、保险、税务、运输等部门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交换,直到办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四是交易合同的履行。买方进行发货、报关、包装、交付运输。买方可通过电子商务服务机构进行货物跟踪。银行、金融等机构完成收款、付款、结算。直到买方货物,并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以及双方违约时出现的索赔过程。
二、电商交易存在的安全隐患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如果说商家欺骗消费,对宣传出来的广告不提供保证,消费者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进行修理、退赔或采取其他方式?如果存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会不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负起连带责任?这些纠纷不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危害,使消费者很难相信网络,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2.在隐私安全方面:有些商家对消费者隐私不做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如果出现将客户信息倒卖,目前有专门具体法律来进行保护吗?即使商家不会人为的做出买卖行为,但黑客猖狂,如果记录用户资料的数据库被黑客盗取,此时该负什么责任,有法律可依吗?
3.认证机构(CA)的权威公正方面:认证机构出现偏袒买家或卖家任何一方所导致的不公平的情况,如何解决?如果没有法律可依,那么会让交易双方得不到信用保障。
4.支付安全方面:支付方式是采取虚拟銀行电子资金转移实现的,这过程中,涉及到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业务合作协议的法律关系以及安全问题也是一个重大问题。在支付过程中,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该由负责,消费者、银行、商家、还是贸易第三方平台?此外还存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税收问题、管辖权问题、产品交付的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等。这些均是电子商务运行机制所面临着的问题,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对这些安全问题是否有所保障呢?
三、现行法规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探讨
我国又制定了什么现行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保护电子商务发展呢?针对上述部分提出的安全问题我们来分析下:
1.消费者权益受到危害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及经营者提出相应条款。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中介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提出相应条款规定。如第38条:“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之后无法找到经营者时追究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的连带责任”。此条款是否适用于网上消费者?(1)第三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电子交易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之规定的问题?(2)第三方网络平台与网络交易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所规定的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与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并不完全适合网上消费者,因此,电子商立法需要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明确的提出网络提供者、网上商家、网上消费者的权力和义务,以防法律专业人士钻法律的空子。
2.隐私问题。传统的保护隐私的法律有:(1)宪法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3)刑法中对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不能直接使用,也没有侵犯隐私权,但一些规定可以理解为包括隐私权的保护。这是新《刑法》第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非法侵入房屋罪”和第252种违反通信自由罪。从以上看出传统的法律对于隐私问题或多或少有零零碎碎的规定,并不计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而且从以上规定内容可以看出,这些法律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用户的网上交易。尽管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利益。2005年,我国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应运而生.但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仍为没有出台。此外,保护隐私的另一种方法是建立隐私保护政策,帮助机构避免法律问题,我国暂时还没有之方面的政策。
3.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33条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涉及电子合同有效实施的要求。合同法第16条和第26条规定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以及电子签名法出台了,这都是电商法律完善的重要突破。
4.在认证方面的相关法律或政策: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中占居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如果没有一个合法的认证中心,遇到的问题:一是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信息的真实有效性都没有得到保障。二是认证中心天平不平衡时,公平、平等得不到保障。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之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可能会避免认证机构更多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电子商务在互联网上,具有无形化的电子信息特征。类似域名、图像、声音、软件、网络商标等,都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譬如,中国企业名称按照不同的级别来登记,可能造成企业名称的冲突。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化的网络,它们所谓的企业名称其实类似于我们在网上所见到的域名,那么对于域名是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它不存在地域性,在网上有且只能有一个。在这方面电子商务如果遇到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争夺该如何处理,如果处理不得当就会引起经营商的不正当争夺,扰乱企业经营环境。
总之,近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异常迅猛,国家虽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等一些法律,但我们还缺乏一个成熟系统的电商法律体系。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道:“电子商务不发生在法律真空中,不需要为它创造一个新的法律框架。”也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电商法律的一个视觉。即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调整现有的法律法规,借鉴世界各国经验,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纪平,李大军.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郁宏军.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建议[J].中国法律网,200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