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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乃一书面行为,行为人须将其设立票据关系的意思用文字书面表达出来。既然是运用书面文字表示行为人的意愿,这就产生了相对人对该文字的理解问题。文字不同于言语,其表征之一就是行为人的缺席,而且文字本身亦甚多歧义。纵使在票据的授受过程中,授方已运用言语向受方说明了票据行为,其言语仍不得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这是由票据行为的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