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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如另一方当事人无充分证据对其机构权威性、程序合法性、内容关联性、结果公正性等予以反驳,又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则法院可以将单方鉴定结论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26条并非要求反驳单方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当然承担重新鉴定启动之义务,当无法重新鉴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过错情况进行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