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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改革税费制度以调整我国现在的林业状况是我国的林业改革的重要举措,由以生态环境为主的产品取代原本单纯的以木材为主的产品,虽然通过改革使林业产品的层面有所提高,但“轻税重费”的弊端依旧存在,并严重影响我国林业的持续发展、阻碍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甚至严重影响我国公共财政的体制健全。本文对林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林业;税费制度;问题;措施
一、现行林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轻税重费”违背公共财政税收原则,加大地方财政风险
税收是我国财政组成的主要部分,在财政所发挥的作用中,税收所做的贡献也不可替代的,相对而言,收费只是对税收形式下的一种补充,以保证税收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我国林业的税费格局“以费为主”严重违反了公共财政的组成原则。这种违反原则的行为打乱了原有的体制和程序,没有发挥林业部门所收的税费应发挥的作用,从林业部门的角度上分析,它本身的收入是林业费的收取,但是对于费用的利用沒有像税收那样重新用到再生产中,而是完全存在于林业部门内部的运转系统中,甚至要上交给上级的林业部门,这样的循环严重打乱的公共财政的运作机制并且削弱了税费原本应该发挥的作用,是导致我国林业事业艰难发展的主要原因。
“轻税重费”的主要表现是税费的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较低的林业税率有利于延长林业的休养生息的时间和保护林业的发展,但是低税率却抽空了地方财政,使地方财政长亏不满。而另一方面收取较重的费,但是费用是完全脱离于公共财政的体制之外的,两种收取方式就造成了林业地区的地方财政长亏不满。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本身有护林、发展林业的责任,通过政府拨款促进地方林业的发展,使原本就长亏不满的地方财政陷入困境。
2.税费征收混乱,监管困难
税费来源冗杂且收付方式混乱是我国林业部门税费的主要问题,征收主体不一,经常出现财政部门、森工企业、林业主管部门重复征收的现象,不和规制的乱收费现象也加剧了林业部门税费的负担。资金来源广、首付方式混乱,这给林业资金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监管不力常常会出现资金的使用问题,资金乱用、挪用,没有完善的资金管理体制,严重影响资金作用的发挥和效率的运转。
3.育林基金制度问题
育林基金制度一直是国家“以林养林”政策实施的保障,保证政策的充分实行,对改善生态环境、恢复国家森林植被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林业的发展,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原本的育林基金的规模、使用以远远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育林制度下不仅没有发挥制度原本应发挥的作用,反而阻碍了我国林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及其本身的扩大再生产,更没有保证“以林养林”的初衷得以实现,严重阻碍了我林业的发展,在这种现状下,对育林基金的改革刻不容缓,是我国林业发展首当其冲应解决的困难。
二、林业税收的制度改革措施
1.由“轻税重费”向“以税为主”转变
由于对林业税费的不合理征收所导致的地方财政长期亏空,使得林区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备,社会保障也远远低于正常水平,已成为阻碍地方发展的原因之一。通过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公共财政无疑是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继续深化改革的长驱动力。
(1)林地征税主要是对于商品林,只按林地面积的大小进行征税,其林地产量却忽略不计,按林地面积的大小征税,既可以扩大税源的范围,并且具有可靠的稳定性;林业的生产者既可以合理充分利用和开发林业,对于森林资源也起到了充分保护的作用,促使其长时间对于我国林业投资,不得不说是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首选方案。
(2)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是我国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对于生态环境问题,可以实行“谁破坏,谁补偿的;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强制纳税人的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和生产活动没有任何念头;对于林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筹集大量资金,为其可持续发展做好后盾。
(3)调整增值税、所得税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目前众多减免的优惠政策进行重新整理,进一步改善和完善优惠方式,强制进行目标管理,使得减免优惠政策的效果充分体现,取消不利于国家政策方针实行的林业项目。
2.不断完善“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
开征林业税、生态环境补偿税;林业税的开征以林地面积为主,对主要用于商用的林地进行征收,去除原本的产品产量原则,这样的征收使得税源稳定,能够快速补充地方财政,从林业生产者的角度考虑,促使他们对林地有更合理的规划及保护森林资源,对林业进行长期的投资。生态环境补偿税充分体现“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惩罚破坏林业发展的行为,鼓励林业企业健康的发展方式,减少破坏林区的行为。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幅度及范围,主要针对于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将刨花板、纤维板列入减免优惠项目里,改进优惠方式,增加优惠项目。取消与税收相似的费用征收,如绿化费和保护权收费,坚持建立以税为主的税费体制。
3.育林基金的改革
应遵循公共财政的构建原则,尽快使育林基金退出历史舞台。育林基金取消后,要有后续措施跟上,且要遵循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对公益林,投入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对此,《决定》提出,要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国家财政要重点保证;地方规划的区域性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部门规划的配套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要纳入相关工程的总体预算。对商品林,则可采用开征林地税的办法。
三、结语
总之,林区的税费改革刻不容缓,重建财政部门在林区的职责,扩大地方公共财政体系,改变原本林业企业的大规模支出改为政府预算支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一些企业无力负担的公益性项目,继而来改变林业发展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张徽,修长柏,娄伯君,等.内蒙古国有林区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影响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07(02).
[2]王立磊.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监督机制的构建研究[J].农技服务,2011(01).
关键词:林业;税费制度;问题;措施
一、现行林业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轻税重费”违背公共财政税收原则,加大地方财政风险
税收是我国财政组成的主要部分,在财政所发挥的作用中,税收所做的贡献也不可替代的,相对而言,收费只是对税收形式下的一种补充,以保证税收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我国林业的税费格局“以费为主”严重违反了公共财政的组成原则。这种违反原则的行为打乱了原有的体制和程序,没有发挥林业部门所收的税费应发挥的作用,从林业部门的角度上分析,它本身的收入是林业费的收取,但是对于费用的利用沒有像税收那样重新用到再生产中,而是完全存在于林业部门内部的运转系统中,甚至要上交给上级的林业部门,这样的循环严重打乱的公共财政的运作机制并且削弱了税费原本应该发挥的作用,是导致我国林业事业艰难发展的主要原因。
“轻税重费”的主要表现是税费的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较低的林业税率有利于延长林业的休养生息的时间和保护林业的发展,但是低税率却抽空了地方财政,使地方财政长亏不满。而另一方面收取较重的费,但是费用是完全脱离于公共财政的体制之外的,两种收取方式就造成了林业地区的地方财政长亏不满。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本身有护林、发展林业的责任,通过政府拨款促进地方林业的发展,使原本就长亏不满的地方财政陷入困境。
2.税费征收混乱,监管困难
税费来源冗杂且收付方式混乱是我国林业部门税费的主要问题,征收主体不一,经常出现财政部门、森工企业、林业主管部门重复征收的现象,不和规制的乱收费现象也加剧了林业部门税费的负担。资金来源广、首付方式混乱,这给林业资金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监管不力常常会出现资金的使用问题,资金乱用、挪用,没有完善的资金管理体制,严重影响资金作用的发挥和效率的运转。
3.育林基金制度问题
育林基金制度一直是国家“以林养林”政策实施的保障,保证政策的充分实行,对改善生态环境、恢复国家森林植被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林业的发展,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原本的育林基金的规模、使用以远远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育林制度下不仅没有发挥制度原本应发挥的作用,反而阻碍了我国林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及其本身的扩大再生产,更没有保证“以林养林”的初衷得以实现,严重阻碍了我林业的发展,在这种现状下,对育林基金的改革刻不容缓,是我国林业发展首当其冲应解决的困难。
二、林业税收的制度改革措施
1.由“轻税重费”向“以税为主”转变
由于对林业税费的不合理征收所导致的地方财政长期亏空,使得林区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备,社会保障也远远低于正常水平,已成为阻碍地方发展的原因之一。通过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公共财政无疑是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继续深化改革的长驱动力。
(1)林地征税主要是对于商品林,只按林地面积的大小进行征税,其林地产量却忽略不计,按林地面积的大小征税,既可以扩大税源的范围,并且具有可靠的稳定性;林业的生产者既可以合理充分利用和开发林业,对于森林资源也起到了充分保护的作用,促使其长时间对于我国林业投资,不得不说是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首选方案。
(2)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是我国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对于生态环境问题,可以实行“谁破坏,谁补偿的;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强制纳税人的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和生产活动没有任何念头;对于林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筹集大量资金,为其可持续发展做好后盾。
(3)调整增值税、所得税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目前众多减免的优惠政策进行重新整理,进一步改善和完善优惠方式,强制进行目标管理,使得减免优惠政策的效果充分体现,取消不利于国家政策方针实行的林业项目。
2.不断完善“以税为主”的林业税费制度
开征林业税、生态环境补偿税;林业税的开征以林地面积为主,对主要用于商用的林地进行征收,去除原本的产品产量原则,这样的征收使得税源稳定,能够快速补充地方财政,从林业生产者的角度考虑,促使他们对林地有更合理的规划及保护森林资源,对林业进行长期的投资。生态环境补偿税充分体现“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惩罚破坏林业发展的行为,鼓励林业企业健康的发展方式,减少破坏林区的行为。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幅度及范围,主要针对于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将刨花板、纤维板列入减免优惠项目里,改进优惠方式,增加优惠项目。取消与税收相似的费用征收,如绿化费和保护权收费,坚持建立以税为主的税费体制。
3.育林基金的改革
应遵循公共财政的构建原则,尽快使育林基金退出历史舞台。育林基金取消后,要有后续措施跟上,且要遵循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对公益林,投入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对此,《决定》提出,要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国家财政要重点保证;地方规划的区域性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部门规划的配套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要纳入相关工程的总体预算。对商品林,则可采用开征林地税的办法。
三、结语
总之,林区的税费改革刻不容缓,重建财政部门在林区的职责,扩大地方公共财政体系,改变原本林业企业的大规模支出改为政府预算支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一些企业无力负担的公益性项目,继而来改变林业发展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张徽,修长柏,娄伯君,等.内蒙古国有林区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影响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07(02).
[2]王立磊.林业生态工程投资管理监督机制的构建研究[J].农技服务,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