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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应以股东为本位,否则股东自由便会大打折扣,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学说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从股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股东本位构成了股东自由的基础.从其内涵来看,股东自由是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政府不应以集体的名义对股东自由进行剥夺.从其外延来看,股东自由是股东个体的自由,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权利的保障要予以特别关注.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完全贯彻股东自由的上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