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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公布最新修订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Incoterms 2000相比,新版Incoterms 2010在贸易术语的种类和分类上有明显区别,且更适应当今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发展和变化。
关键词: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变化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2
Incoterms的英文全称是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中文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套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成立于1919年,发展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
一、修订背景
(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必然要求其根据变化了的情形及时做出修订。制定Incoterms 2000时,仅仅考虑到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因为必然要跨越关境的,但是由于世界各地自由贸易区等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之间的关境的作用越来越小。比如在欧盟、北美贸易自由区、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运输其实与在其国内运输无异,因此Incoterms实际也可用于国内货物交易。此外,在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许多企业已经使用Incoterms2000术语用于国内贸易。这些情形说明INCOTERMS既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用于国内贸易。在Incoterms2010前言中就明确提到,“传统的Incoterms规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在世界许多地区,商业集团如欧盟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不再重要。所以,Incoterms€?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
(二)电子商务的迅速推广更加有利于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如何界定这些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当前,电子商务在国内外贸易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比如制定措施的过程基本通过网络进行,签约也经常依靠网络来传递电子版本合同,甚至某些单据也用电子文档来实现。
(三)当前危害各国安全的国际恐怖主义使得各国海关加强了对货物的安全检验和核准工作,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引起了各国的密切关注。恐怖主义活动突发性和任意性加大了货物贸易的风险,由于保险费和国际运费的上涨引起外贸进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同时增大,这些工作需要由哪方来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需要在新规则中得到体现。在新版Incoterms2010中,就明确提出“现在人们高度关注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需要确认货物不会对生命和财产有威胁,除了其自身固有的属性。”
二、内容变化
Incoterms2010相对于Incoterms2000的变化如下:
(一)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在Incoterms2000中,所有的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为E组:启运(EXW);F组:主运费未付(FCA、FAS、FOB);C组:主运费已付(CFR、CIF、CPT、CIP);D组:到达(DAF、DES、DEQ、DDU、DDP)。而Incoterms2010中,所有的贸易术语仅分为两类,分别为适用于任何单一運输方式或多个运输方式的术语,即:EXW、FCA、CPT、CIP、DAT、DAP、DDP;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术语,即:FAS、FOB、CFR、CIF。
(二)贸易术语的删除与增加。Incoterms2000里包含有13种贸易术语,在新版Incoterms2010中,删除了Incoterms 2000 D组的四个术语,即DDU、DAF、DES、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两种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在DAT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DAP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三)个别贸易术语风险与责任的划分更加符合实际。在Incoterms2000下,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与责任的划分界限是越过船舷,新版Incoterms2010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一标准的变化更准确地反映了货物运输中的实际状况,避免了以往装卸货物围绕船舷这一虚拟垂直线而给买卖双方带来的风险。
(四)适用范围的变化。与Incoterms2000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不同的是,Incoterms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
(五)集散地操作费用。在CPT、CIP、CFR、CIF、DAT、DAP、DDP术语下,卖方必须安排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由于货物集散地的操作、运输费用往往包含在货物的销售价格中,导致买方就此笔费用重复支付给卖方和集散地运营方,这对买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新版Incoterms2010特别涉及到集散地操作费,并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分配,以避免此项费用的重复支付。
(六)其它变化。关于货物运输安全,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需要确认货物在除了其自身属性的原因之外,不会对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关于电子通信方式效力,Incoterms2010明确提出,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或存在商业惯例,电子通信方式被赋予和纸质通讯相同的效力。关于链式销售,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他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链式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因此,Incoterms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三、影响
虽然Incoterms 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不意味着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规取代旧规”的说法,即新版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自主选择是适用Incoterms 2000还是Incoterms2010。因此,Incoterms2010前言中就明确提到,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Incoterms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此外,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作出详细说明,越精确越好。例如,合同报价是“FCA 38 Cours Albert l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在此报价中,“FCA”是贸易术语,“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是交货地点。
当前,集装箱运输以及多式联运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对于我国出口商而言,不能仅限于传统的FOB、CFR、CIF术语,而应打破固有的习惯,选择更合适实际情形的FCA、CPT、CIP、DAT、DAP等贸易术语,这样既提前转移了风险,又缩短了交单结汇的时间,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贸易术语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所约定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密切相关。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应当与其所约定的贸易术语相适应。如果信用证付款条件与贸易术语不相适应,便会使卖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实务中,务必做到如果合同中采用了Incoterms 2010中新的贸易术语,信用证中的付款条件也要做相应调整。
关键词: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变化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2
Incoterms的英文全称是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中文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套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成立于1919年,发展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
一、修订背景
(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必然要求其根据变化了的情形及时做出修订。制定Incoterms 2000时,仅仅考虑到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因为必然要跨越关境的,但是由于世界各地自由贸易区等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之间的关境的作用越来越小。比如在欧盟、北美贸易自由区、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运输其实与在其国内运输无异,因此Incoterms实际也可用于国内货物交易。此外,在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许多企业已经使用Incoterms2000术语用于国内贸易。这些情形说明INCOTERMS既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用于国内贸易。在Incoterms2010前言中就明确提到,“传统的Incoterms规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在世界许多地区,商业集团如欧盟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不再重要。所以,Incoterms€?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
(二)电子商务的迅速推广更加有利于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如何界定这些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当前,电子商务在国内外贸易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比如制定措施的过程基本通过网络进行,签约也经常依靠网络来传递电子版本合同,甚至某些单据也用电子文档来实现。
(三)当前危害各国安全的国际恐怖主义使得各国海关加强了对货物的安全检验和核准工作,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引起了各国的密切关注。恐怖主义活动突发性和任意性加大了货物贸易的风险,由于保险费和国际运费的上涨引起外贸进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同时增大,这些工作需要由哪方来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需要在新规则中得到体现。在新版Incoterms2010中,就明确提出“现在人们高度关注货物运输中的安全问题,需要确认货物不会对生命和财产有威胁,除了其自身固有的属性。”
二、内容变化
Incoterms2010相对于Incoterms2000的变化如下:
(一)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在Incoterms2000中,所有的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分别为E组:启运(EXW);F组:主运费未付(FCA、FAS、FOB);C组:主运费已付(CFR、CIF、CPT、CIP);D组:到达(DAF、DES、DEQ、DDU、DDP)。而Incoterms2010中,所有的贸易术语仅分为两类,分别为适用于任何单一運输方式或多个运输方式的术语,即:EXW、FCA、CPT、CIP、DAT、DAP、DDP;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术语,即:FAS、FOB、CFR、CIF。
(二)贸易术语的删除与增加。Incoterms2000里包含有13种贸易术语,在新版Incoterms2010中,删除了Incoterms 2000 D组的四个术语,即DDU、DAF、DES、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两种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在DAT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DAP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三)个别贸易术语风险与责任的划分更加符合实际。在Incoterms2000下,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与责任的划分界限是越过船舷,新版Incoterms2010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一标准的变化更准确地反映了货物运输中的实际状况,避免了以往装卸货物围绕船舷这一虚拟垂直线而给买卖双方带来的风险。
(四)适用范围的变化。与Incoterms2000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不同的是,Incoterms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
(五)集散地操作费用。在CPT、CIP、CFR、CIF、DAT、DAP、DDP术语下,卖方必须安排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由于货物集散地的操作、运输费用往往包含在货物的销售价格中,导致买方就此笔费用重复支付给卖方和集散地运营方,这对买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新版Incoterms2010特别涉及到集散地操作费,并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分配,以避免此项费用的重复支付。
(六)其它变化。关于货物运输安全,Incoterms2010明确规定需要确认货物在除了其自身属性的原因之外,不会对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关于电子通信方式效力,Incoterms2010明确提出,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或存在商业惯例,电子通信方式被赋予和纸质通讯相同的效力。关于链式销售,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他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链式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因此,Incoterms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三、影响
虽然Incoterms 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不意味着Incoterms 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规取代旧规”的说法,即新版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自主选择是适用Incoterms 2000还是Incoterms2010。因此,Incoterms2010前言中就明确提到,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Incoterms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此外,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作出详细说明,越精确越好。例如,合同报价是“FCA 38 Cours Albert l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在此报价中,“FCA”是贸易术语,“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是交货地点。
当前,集装箱运输以及多式联运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对于我国出口商而言,不能仅限于传统的FOB、CFR、CIF术语,而应打破固有的习惯,选择更合适实际情形的FCA、CPT、CIP、DAT、DAP等贸易术语,这样既提前转移了风险,又缩短了交单结汇的时间,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贸易术语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所约定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密切相关。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应当与其所约定的贸易术语相适应。如果信用证付款条件与贸易术语不相适应,便会使卖方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实务中,务必做到如果合同中采用了Incoterms 2010中新的贸易术语,信用证中的付款条件也要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