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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残疾群体自我效能感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残疾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本文基于对残疾群体参与公益活动的目的、方式和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公益活动的参与有助于残疾群体提升自信心和幸福感,进而提升其自我效能感。本研究为增强残疾群体的社会适应能力提供一定借鉴,同时也为公益活动的良性运转提供某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残疾群体 公益活动 自我效能感
中图分类号:G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9-0058-02
一、残疾群体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将残疾人释义为:“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定义是:“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而残疾群体便是这一类人的统称。残疾群体的界定,不同国家存在着较大差异,总的来说,残疾群体是身体结构损伤和心理损伤这一类人的集合,这些损伤,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地参与到社会中。
二、自我效能感
“自我效能感”这一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研究中提出,用来解释在某些特殊情景下动机产生的原因。班杜拉对自我效能感的认定是“人们对自身能否利用所拥有的技能去完成某项工作行为的自信度”。[3]由于个人存在着行为、心理等差异,所面临的环境也是千差万别,因此自我效能感并不仅局限于某一领域或个人,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不同的个人由于所处的活动、环境等不同,他们的自我效能感也不尽相同。
三、残疾群体自我效能感的定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残疾人自我效能感还没有相对严格的定义,本文结合残疾群体特征和自我效能感概念将残疾群体自我效能感定义为:残疾群体排除身体和心理的损伤,通过一定外部环境的助力,能否将自身所掌握的技能运用于社会活动和工作中的信念,并通过活动参与和人际交往给他们带来的自信程度。残疾人自我效能感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加大社会支持力度,着重提高残疾人自我效能感,引导他们保持乐观、自信心态面对挫折和困难,将有效改善残疾人生存与发展问题。
四、残疾群体公益活动参与的现状分析
(一)参与公益活动的目的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具体包括五个层次,从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对残疾人参加公益活动的目的加以归纳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1.获得社会救助与服务
残疾群体由于身体的缺损和在生理功能方面的障碍,导致他们在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与普通人相比在社会的资源获取方面存在着明显劣势。因此他们需要依靠外在的力量来弥补这一劣势,谋求社会的庇护,而参与公益活动成为实现这一目的最基础且有效的途径。
2.满足对社会交往的需求
人类是最为典型的群居体,但残疾群体的社交能力与普通人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由于社会公众对残疾群体的接纳度不高,同时残疾群体自身存在缺陷,所以他们的自尊心显得敏感而脆弱,他们在内心上比正常人更希望得到理解、尊重与肯定,甚至是表扬和赞美。因此,残疾群体渴望通过参加公益活动来融入社会,实现与他人正常的社会交往。
3.实现自我的价值
残疾群体受身体和心理等方面的限制,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不高,因此容易产生特殊的心理状况。公益活动的参加似乎给残疾群体带来了证明自我的机会,他们通过积极地参与公益活动,甚至是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主导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结果与成绩,这有利于他们展示自我、成就自我。
(二)参与公益活动的方式
残疾群体参与公益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主动参与式和被动输入式。前者主要是残疾群体基于某些目的,例如获得社会救助、拓宽视野、满足人际交往需求等,主动参与到诸如社区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其他群体开展的公益活动中。后者更多强调的是残疾群体在所在组织或家庭的要求与引导下,被动地参与到公益活动中。
(三)参与公益活动的制约因素
1.从内在因素来分析
残疾群体是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由于生理和心理的某些缺陷,导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自信不足、社会及心理适应能力弱,易产生自卑感和孤独感,致使他们参与公益活动的主动性大大受阻。
2.从外在因素来分析
残疾人经济收入相对较低,在生活条件上的幸福感不足,易受到社会的排斥,在社会交往、政治参与度、受教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五、引導残疾群体参与公益活动的建议
从残疾群体参与公益活动的目的可以看出,公益活动的参与对残疾群体自我效能感的提升(下转第57页) (上接第58页)有着重大的帮助作用,是实现残疾群体更好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提出了引导残疾群体合理参与公益活动,促进他们效能感提升的几点建议:
(一)从残疾群体自身角度出发
残疾群体须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时刻认识到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并不意味着低人一等。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始终坚信自我的社会价值,以充分的自信心主动参与到公益活动中。在遇到压力和心理困扰时,应主动与家人和朋友沟通,切忌“忍”字当头,封闭自我。应通过活动的参与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从残疾群体家庭角度出发
家庭是残疾群体日常生活和休息的港湾,家庭的温馨与否直接影响着残疾群体的幸福感。在公益活动的参与上,家人应用耐心和细心做到正面而激励的引导,鼓励他们主动参与到公益活动中,并时刻在活动中陪伴他们、帮助他们、鼓舞他们,这样才会调动残疾群体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有助于他们在参与活动中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并增强自信心,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展望未来的信心。
(三)从社会角度出发
首先,全社会应对残疾人抱以正确的态度,在生活、工作上尊重、关爱他们,不应戴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应对他们施以理解、关爱和帮助。其次,不同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开展公益活动时,应充分认识到公益活动对残疾群体自我效能感提升的意义,切实从帮助残疾群体的角度出发,减少功利性,取缔形式主义公益活动,同时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最后,政府需对公益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坚决打击借公益活动做损害残疾群体利益的非法活动,保障残疾群体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曹杨.公益活动参与对退休老人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基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调研[J].人口与发展,2015.
[2]汤明.创业自我效能感研究综述[J].改革与开放,2009.
[3]徐忠.基于马斯洛理论的农村留守老人需求问题研究[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7.
[4]郝永泽.自我效能感研究综述[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1.
[5]周颖.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的政策研究[D].河北大学,2012.
责任编辑:刘健
关键词:残疾群体 公益活动 自我效能感
中图分类号:G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9-0058-02
一、残疾群体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将残疾人释义为:“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定义是:“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而残疾群体便是这一类人的统称。残疾群体的界定,不同国家存在着较大差异,总的来说,残疾群体是身体结构损伤和心理损伤这一类人的集合,这些损伤,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地参与到社会中。
二、自我效能感
“自我效能感”这一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研究中提出,用来解释在某些特殊情景下动机产生的原因。班杜拉对自我效能感的认定是“人们对自身能否利用所拥有的技能去完成某项工作行为的自信度”。[3]由于个人存在着行为、心理等差异,所面临的环境也是千差万别,因此自我效能感并不仅局限于某一领域或个人,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不同的个人由于所处的活动、环境等不同,他们的自我效能感也不尽相同。
三、残疾群体自我效能感的定义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残疾人自我效能感还没有相对严格的定义,本文结合残疾群体特征和自我效能感概念将残疾群体自我效能感定义为:残疾群体排除身体和心理的损伤,通过一定外部环境的助力,能否将自身所掌握的技能运用于社会活动和工作中的信念,并通过活动参与和人际交往给他们带来的自信程度。残疾人自我效能感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不断加大社会支持力度,着重提高残疾人自我效能感,引导他们保持乐观、自信心态面对挫折和困难,将有效改善残疾人生存与发展问题。
四、残疾群体公益活动参与的现状分析
(一)参与公益活动的目的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具体包括五个层次,从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对残疾人参加公益活动的目的加以归纳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1.获得社会救助与服务
残疾群体由于身体的缺损和在生理功能方面的障碍,导致他们在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与普通人相比在社会的资源获取方面存在着明显劣势。因此他们需要依靠外在的力量来弥补这一劣势,谋求社会的庇护,而参与公益活动成为实现这一目的最基础且有效的途径。
2.满足对社会交往的需求
人类是最为典型的群居体,但残疾群体的社交能力与普通人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由于社会公众对残疾群体的接纳度不高,同时残疾群体自身存在缺陷,所以他们的自尊心显得敏感而脆弱,他们在内心上比正常人更希望得到理解、尊重与肯定,甚至是表扬和赞美。因此,残疾群体渴望通过参加公益活动来融入社会,实现与他人正常的社会交往。
3.实现自我的价值
残疾群体受身体和心理等方面的限制,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不高,因此容易产生特殊的心理状况。公益活动的参加似乎给残疾群体带来了证明自我的机会,他们通过积极地参与公益活动,甚至是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主导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结果与成绩,这有利于他们展示自我、成就自我。
(二)参与公益活动的方式
残疾群体参与公益活动的方式主要有:主动参与式和被动输入式。前者主要是残疾群体基于某些目的,例如获得社会救助、拓宽视野、满足人际交往需求等,主动参与到诸如社区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其他群体开展的公益活动中。后者更多强调的是残疾群体在所在组织或家庭的要求与引导下,被动地参与到公益活动中。
(三)参与公益活动的制约因素
1.从内在因素来分析
残疾群体是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由于生理和心理的某些缺陷,导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自信不足、社会及心理适应能力弱,易产生自卑感和孤独感,致使他们参与公益活动的主动性大大受阻。
2.从外在因素来分析
残疾人经济收入相对较低,在生活条件上的幸福感不足,易受到社会的排斥,在社会交往、政治参与度、受教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五、引導残疾群体参与公益活动的建议
从残疾群体参与公益活动的目的可以看出,公益活动的参与对残疾群体自我效能感的提升(下转第57页) (上接第58页)有着重大的帮助作用,是实现残疾群体更好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提出了引导残疾群体合理参与公益活动,促进他们效能感提升的几点建议:
(一)从残疾群体自身角度出发
残疾群体须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时刻认识到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并不意味着低人一等。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始终坚信自我的社会价值,以充分的自信心主动参与到公益活动中。在遇到压力和心理困扰时,应主动与家人和朋友沟通,切忌“忍”字当头,封闭自我。应通过活动的参与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从残疾群体家庭角度出发
家庭是残疾群体日常生活和休息的港湾,家庭的温馨与否直接影响着残疾群体的幸福感。在公益活动的参与上,家人应用耐心和细心做到正面而激励的引导,鼓励他们主动参与到公益活动中,并时刻在活动中陪伴他们、帮助他们、鼓舞他们,这样才会调动残疾群体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有助于他们在参与活动中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并增强自信心,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展望未来的信心。
(三)从社会角度出发
首先,全社会应对残疾人抱以正确的态度,在生活、工作上尊重、关爱他们,不应戴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应对他们施以理解、关爱和帮助。其次,不同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开展公益活动时,应充分认识到公益活动对残疾群体自我效能感提升的意义,切实从帮助残疾群体的角度出发,减少功利性,取缔形式主义公益活动,同时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最后,政府需对公益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坚决打击借公益活动做损害残疾群体利益的非法活动,保障残疾群体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曹杨.公益活动参与对退休老人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基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调研[J].人口与发展,2015.
[2]汤明.创业自我效能感研究综述[J].改革与开放,2009.
[3]徐忠.基于马斯洛理论的农村留守老人需求问题研究[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7.
[4]郝永泽.自我效能感研究综述[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1.
[5]周颖.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的政策研究[D].河北大学,2012.
责任编辑: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