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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概述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接触粉尘,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如现代白领阶层长时间伏案工作而引发的颈椎病,肩周炎,痔疮等慢性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15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二、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违反者要依据本条的规定接受处分。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首先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接受以下处分:
(1)警告,并通报批评。这里所讲的“警告”并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是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隶属于它的工作人员的一种行政处分。
(2)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即使其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负有领导责任,为了加重单位的责任,也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具体的处分形式包括降级、撤职和开除,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择一适用。
2.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并导致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上述渎职行为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按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需满足下列条件:①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③行为的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需满足下列条件:①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通常表现是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③行为的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行为。当事人因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应当从重给予处罚。
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渎职行为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且其行为符合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以及刑法其他条款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就要依据相应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降级、撤职和开除3种,实际适用时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择一适用。
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职业卫生技术丛书”编委会.职业病危害与健康监护[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2]何永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刘移民.职业病防治理论与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4]杨乐华.罗普泉.何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案例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5]庄洪胜.职业病鉴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6]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接触粉尘,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如现代白领阶层长时间伏案工作而引发的颈椎病,肩周炎,痔疮等慢性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15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二、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违反者要依据本条的规定接受处分。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首先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接受以下处分:
(1)警告,并通报批评。这里所讲的“警告”并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是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隶属于它的工作人员的一种行政处分。
(2)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即使其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负有领导责任,为了加重单位的责任,也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具体的处分形式包括降级、撤职和开除,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择一适用。
2.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并导致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上述渎职行为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按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需满足下列条件:①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③行为的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需满足下列条件:①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通常表现是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③行为的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行为。当事人因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应当从重给予处罚。
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渎职行为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且其行为符合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以及刑法其他条款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就要依据相应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降级、撤职和开除3种,实际适用时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择一适用。
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职业卫生技术丛书”编委会.职业病危害与健康监护[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2]何永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刘移民.职业病防治理论与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4]杨乐华.罗普泉.何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案例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5]庄洪胜.职业病鉴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6]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