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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是关于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一门科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无疑就是法学方法论的具体运用。本文以一个刑法案件为例进行分析,首先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案件的大前提,然后通过证明、推定的方法界定案件的小前提,最后运用司法三段论推理,以大小前提为基础,得出案件的处理结论。
【关键词】案例;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作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方法论是一门针对法律如何适用的学科。它不同于法理学等理论法学,不是单纯地停留在逻辑层面上,而是更侧重于法律的具体运用。同时,它也相异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不仅对于文本进行解释,而且侧重于研究将法律规范准确、公正地运用到个案裁判中去。法律方法致力于法律应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律方法论为法律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方法和途径[1]。法律方法论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衡量、法律论证等内容,在运用法学方法论解决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上,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是主要方法。本文以一个刑法案件为例进行分析,首先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案件的大前提,然后通过证明、推定的方法界定案件的小前提,最后运用司法三段论推理,以大小前提为基础,得出案件的处理结论。
一、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5日晚,张某、李某等人在A市海港区燕山大街油气公司职工宿舍4号楼302室进行赌博。当晚22时许,刘云、王发、赵生、田华四人(均年满18周岁)得知这一情况后,遂结伙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进入室内,当场劫取张某、李某等人民币30000元,三星手机3部,并威胁张某、李某等人不得报案。2007年3月16日,张某、李某等人即向A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询问被害人,走访附近群众,对职工宿舍外安装的摄像头调取相关影像,很快锁定了刘云等犯罪嫌疑人,并在辖区内发布通缉令。2007年4月1日,经群众举报,刘云、王发、赵生、田华四人相继被抓获归案,四人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由A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抢劫罪(符合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依法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抢劫罪名成立,但不符合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依法对四被告以普通抢劫罪的量刑幅度做出宣判。A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依法向B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对其应在何种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入户抢劫"时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的问题:一是如何确定"户"的范围,二是对于发生在户内的抢劫行为,是否一律认定为入户抢劫。
社会生活错综复杂,每天会发生很多事情,当某一客观行为发生,它首先是一个生活事实,比如上午去公园跑步,中午去逛街等等,但当一个生活事实需要由法律来评判是非时,它便成为法律事实。如在本案中,四被告的劫财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因此该行为不仅仅是生活事实,更是一种违反刑法规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惩恶扬善,使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通过法律救济得到弥补。当一个法律事实摆在法律人面前,他就必须先从法律事实中提取出案件问题[2]。这是相当重要的,这是法律人异于常人必须具备的法律思维。在本案中,法律人必须明确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在何种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这一关键案件问题。
二、本案大前提的探寻
要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律为准绳,寻找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规范。对现行法律进行探寻,这就要求我们首先界定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以能否直接应用为标准,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就我国而言,主要是制定法,一般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间接渊源主要是经过法院认可的判例、习惯法等,其可作为说理的理由。在刑法领域,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排除习惯法的适用。在本案中,判断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国家现行的成文的刑法作为判断依据。对成文法的界定过程,正是案件大前提的明确过程。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当行为人符合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升格。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刑法典没有明确。这就要求对法条模糊的含义用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界定。法律解释的方式主要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文义解释包括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基于忠实法律原文的原则,文义解释是应最先采用的解释,文义解释仍不能明确语词含义时,可以结合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在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即选择适用哪一种法律规则的路径探寻中,法律解释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步骤。正如美国的霍尔姆斯所言,"抽象的条文并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可见,在具体法律条文运用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过于抽象或者规定的不完整,都将导致法律解释的发生,以确保实现个案的公平。
(一)从限制解释角度分析
对于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必要对户的内涵进行限制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在对于如何认定"入户抢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本案中,对于四被告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可以综合以上司法解释进行判析。四被告在得知被害人在集体宿舍赌博这一情况后,以劫取赌资为目的,进入油气公司职工集体宿舍,显然符合上述第二点,即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在劫财过程中,以持刀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张某、李某等人民币30000元,三星手机3部,满足上述第三点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的要求。但对于集体宿舍是否满足第一点关于"户"的界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场所特征,即户应当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2)功能特征,主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众所周知,家庭绝大多数是基于婚姻或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亲属关系。本案中,集体宿舍是供职工休息的地方,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符合户的场所特征。然而,职工之间明显不是家庭成员,各自不具有亲属关系,因此不符合户的功能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
(二)从主观目的解释角度而言
立法者之所以把"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目的在于强化对公民住所安全的保护。因为"户"的定义,既是公民无拘无束自由生活的空间场所,也是公民一般财产的存放地点,是人们内心普遍认可的安全港湾。进入到"户"实施抢劫行为,对公民的公共安全信任感的破坏是最为严重的,在刑法中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就是出于保护社会最基本的构成,这是以公共安全中基础法益为目的。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此可见,法律把在户外实施的抢劫与在公民居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区别开,对后者加重判处刑罚,于理于法都有依据。而对于职工集体宿舍,其并不是某个职工的私人领地,也不是公民享受生活自由及财产存放的安心场所,因而其代表的法益明显不能与"户"相并列。
至此,通过以上分析,无论从限制解释还是主观目的解释,集体宿舍不宜界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因而本案不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只能适用普通抢劫罪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三、分析本案的小前提
我们知道冤假错案大多数源于事实不清。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对推理的小前提进行建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做出裁判必须遵循的前提。在刑法领域对小前提的建构,主要采用证明、推定的方法,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通过推定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在本案中,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四被告均是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都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书证、物证等证据加以证明,这些事实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要求,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的标准,排除了四被告无罪的可能性。因而本案小前提构建完成,也就是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大前提的探寻与小前提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被告的不法行为完全符合刑法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但通过文义解释明确集体宿舍不具有以家庭生活为内容的属性,进而不符合刑法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因此本案依法不能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只能依据普通抢劫罪的量刑幅度对四被告予以判刑。
五、总结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司法三段论是基础,在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最重要的是将法律与事实进行正确对接。证据材料是进行此项对接的桥梁,是判断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关键。法律解释是确定案件大前提的一个重要方法,主要的作用是对抽象的表述进行界定,进而寻找和正确适用法律。本案是法律方法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法律方法论是每一个法律人必备的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方法论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当法律的语词过于宽泛时,有必要运用限制解释明确语词的适用界限。当案件的案情颇为复杂时,有必要用法律方法从众多事实中分离出法律事实,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找出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而运用三段论进行推理,使案件的最终结局是唯一的、确定的。
参考文献
[1]沈志先.法律方法论[M]. 法律出版社,2012:47.
[2]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版,26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9条。
【关键词】案例;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作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方法论是一门针对法律如何适用的学科。它不同于法理学等理论法学,不是单纯地停留在逻辑层面上,而是更侧重于法律的具体运用。同时,它也相异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不仅对于文本进行解释,而且侧重于研究将法律规范准确、公正地运用到个案裁判中去。法律方法致力于法律应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律方法论为法律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方法和途径[1]。法律方法论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衡量、法律论证等内容,在运用法学方法论解决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上,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是主要方法。本文以一个刑法案件为例进行分析,首先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案件的大前提,然后通过证明、推定的方法界定案件的小前提,最后运用司法三段论推理,以大小前提为基础,得出案件的处理结论。
一、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5日晚,张某、李某等人在A市海港区燕山大街油气公司职工宿舍4号楼302室进行赌博。当晚22时许,刘云、王发、赵生、田华四人(均年满18周岁)得知这一情况后,遂结伙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进入室内,当场劫取张某、李某等人民币30000元,三星手机3部,并威胁张某、李某等人不得报案。2007年3月16日,张某、李某等人即向A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询问被害人,走访附近群众,对职工宿舍外安装的摄像头调取相关影像,很快锁定了刘云等犯罪嫌疑人,并在辖区内发布通缉令。2007年4月1日,经群众举报,刘云、王发、赵生、田华四人相继被抓获归案,四人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由A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抢劫罪(符合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依法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抢劫罪名成立,但不符合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依法对四被告以普通抢劫罪的量刑幅度做出宣判。A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依法向B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对其应在何种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入户抢劫"时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的问题:一是如何确定"户"的范围,二是对于发生在户内的抢劫行为,是否一律认定为入户抢劫。
社会生活错综复杂,每天会发生很多事情,当某一客观行为发生,它首先是一个生活事实,比如上午去公园跑步,中午去逛街等等,但当一个生活事实需要由法律来评判是非时,它便成为法律事实。如在本案中,四被告的劫财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因此该行为不仅仅是生活事实,更是一种违反刑法规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惩恶扬善,使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通过法律救济得到弥补。当一个法律事实摆在法律人面前,他就必须先从法律事实中提取出案件问题[2]。这是相当重要的,这是法律人异于常人必须具备的法律思维。在本案中,法律人必须明确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在何种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这一关键案件问题。
二、本案大前提的探寻
要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律为准绳,寻找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规范。对现行法律进行探寻,这就要求我们首先界定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以能否直接应用为标准,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就我国而言,主要是制定法,一般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间接渊源主要是经过法院认可的判例、习惯法等,其可作为说理的理由。在刑法领域,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排除习惯法的适用。在本案中,判断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国家现行的成文的刑法作为判断依据。对成文法的界定过程,正是案件大前提的明确过程。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当行为人符合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升格。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刑法典没有明确。这就要求对法条模糊的含义用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界定。法律解释的方式主要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文义解释包括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基于忠实法律原文的原则,文义解释是应最先采用的解释,文义解释仍不能明确语词含义时,可以结合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
在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即选择适用哪一种法律规则的路径探寻中,法律解释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步骤。正如美国的霍尔姆斯所言,"抽象的条文并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可见,在具体法律条文运用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过于抽象或者规定的不完整,都将导致法律解释的发生,以确保实现个案的公平。
(一)从限制解释角度分析
对于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必要对户的内涵进行限制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在对于如何认定"入户抢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本案中,对于四被告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可以综合以上司法解释进行判析。四被告在得知被害人在集体宿舍赌博这一情况后,以劫取赌资为目的,进入油气公司职工集体宿舍,显然符合上述第二点,即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在劫财过程中,以持刀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张某、李某等人民币30000元,三星手机3部,满足上述第三点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的要求。但对于集体宿舍是否满足第一点关于"户"的界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场所特征,即户应当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2)功能特征,主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众所周知,家庭绝大多数是基于婚姻或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亲属关系。本案中,集体宿舍是供职工休息的地方,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符合户的场所特征。然而,职工之间明显不是家庭成员,各自不具有亲属关系,因此不符合户的功能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
(二)从主观目的解释角度而言
立法者之所以把"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目的在于强化对公民住所安全的保护。因为"户"的定义,既是公民无拘无束自由生活的空间场所,也是公民一般财产的存放地点,是人们内心普遍认可的安全港湾。进入到"户"实施抢劫行为,对公民的公共安全信任感的破坏是最为严重的,在刑法中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就是出于保护社会最基本的构成,这是以公共安全中基础法益为目的。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此可见,法律把在户外实施的抢劫与在公民居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区别开,对后者加重判处刑罚,于理于法都有依据。而对于职工集体宿舍,其并不是某个职工的私人领地,也不是公民享受生活自由及财产存放的安心场所,因而其代表的法益明显不能与"户"相并列。
至此,通过以上分析,无论从限制解释还是主观目的解释,集体宿舍不宜界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因而本案不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只能适用普通抢劫罪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三、分析本案的小前提
我们知道冤假错案大多数源于事实不清。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对推理的小前提进行建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做出裁判必须遵循的前提。在刑法领域对小前提的建构,主要采用证明、推定的方法,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通过推定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在本案中,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四被告均是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都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书证、物证等证据加以证明,这些事实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要求,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的标准,排除了四被告无罪的可能性。因而本案小前提构建完成,也就是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大前提的探寻与小前提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被告的不法行为完全符合刑法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但通过文义解释明确集体宿舍不具有以家庭生活为内容的属性,进而不符合刑法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因此本案依法不能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只能依据普通抢劫罪的量刑幅度对四被告予以判刑。
五、总结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司法三段论是基础,在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最重要的是将法律与事实进行正确对接。证据材料是进行此项对接的桥梁,是判断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关键。法律解释是确定案件大前提的一个重要方法,主要的作用是对抽象的表述进行界定,进而寻找和正确适用法律。本案是法律方法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法律方法论是每一个法律人必备的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方法论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当法律的语词过于宽泛时,有必要运用限制解释明确语词的适用界限。当案件的案情颇为复杂时,有必要用法律方法从众多事实中分离出法律事实,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找出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而运用三段论进行推理,使案件的最终结局是唯一的、确定的。
参考文献
[1]沈志先.法律方法论[M]. 法律出版社,2012:47.
[2]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订版,26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