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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土地执法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土地执法处理不好,往往会引起人民的不满和土地使用管理秩序的混乱。针对目前土地执法难的现状,如何规范执法管辖是走出困境的重要环节。本文从行政执法管辖的角度论述土地执法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并探讨规范土地执法管辖的各种对策,以论证解决好行政管辖问题对土地执法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关键词】土地执法;管辖;现状;对策;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纠纷不断的阶段。在许多社会矛盾冲突中,土地执法行政管辖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何透过土地执法的现状,分析执法困境产生的原因,如何打破执法管辖瓶颈,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进而实现执法价值,这已经成为土地执法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这不仅关系到现有土地管理秩序的稳定和土地利用的高效,也关系到土地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自身行政目标的实现,对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土地执法在管辖权方面的规范牵涉较广,处理起来需十分谨慎。
一、我国土地执法的行政管辖现状
(一)土地执法管辖趋利倾向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趋利性特点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方面,不管是社会个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乃至政府机构,往往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目的。这种趋利性的社会倾向本无可厚非的,但在土地执法中,行政管辖对于趋利性的追求却已扭曲了这种趋向价值的本意。土地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具体体现,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的,在完成执法任务、实现行政目标的同时,切实保障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土地执法的现状中,却出现了诸多令人遗憾的问题,执法人员以追求单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执法管辖,表现出了不适当的趋利倾向。例如以惩代管,在地方上,某些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律以罚款为主要方式。他们把行政处罚作为为单位创收的手段,只重处罚,忽视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和告诫。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土地管理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疏远,也不能很好地实现执法价值,无法有效减少违法行为的再发生。又如以避代管,执法部门为了与地方政府、其他部门搞好关系,对一些由其他行政机关和部门暗中支持的土地违法行为,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打起管辖的"擦边球"。以获取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执法的表面化掩盖有关行为的违法性,大大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二)土地执法在横向、纵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管辖冲突
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大环境看,行政管辖权的各种冲突和不和谐已经成为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降低行政执法效率的重大问题。
1.从横向管辖方面来说,土地执法的主要负责部门是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即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必要时又与其他机关或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以实现行政执法。在实际执法中,部门间的执法管辖冲突不断,土地执法却常常成了其他机关的"临时职能",使土地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处于尴尬之境。譬如规划局在管理房地产业规划用地、市政工程规划用地时,在处理违反城乡规划、非法用地等违法行为时,都存在间接管理土地利用,行使土地管理部门职能的可能性。还有作为综合性执法部门的城管,执法的范围广,职能宽,常常活动在各个领域来治理和维护城市秩序。
2.从纵向管辖方面来说,管辖的矛盾点在于与本级政府和上级执法部门。土地执法部门受本级政府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现实中,政府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有时会直接参与到土地执法的管辖当中,干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从制度层面上看,政府对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本身就意味着土地管理机关的土地执法行为也要受政府领导。这就使土地执法部门与本级政府的管辖冲突成为必然,使重复执法、多层次执法成为了必然。这样不仅不利于上下级的交流协作,也造成了执法秩序的混乱,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对土地执法行政管辖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立法在土地执法管辖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备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土地行政执法管辖现行规定过于模糊,缺少具体的执法管辖安排。在《土地管理法》的八十六个法律条文中,只有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涉及到土地执法管辖问题,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又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条文虽然从地域管辖方面对行政处罚(也适用于土地执法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简单规定,但在级别管辖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容易造成横向、纵向管辖的混乱。
(二)执法管辖的配套机制存在漏洞
主要表现为管辖责任分担过于笼统,管辖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依法行政的主要要求就是权责统一。在现实中,干预、参与土地执法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在少数,往往是只求结果,不重过程。如果出了问题必然由通常的执法主体即土地管理部门独自承担。权力主体多样性,责任主体单一性,责任分配不公,不利于依法落实土地执法管辖。加之管辖监管的不到位,存在途径渠道有限、民主程度低等问题,辅助机制存在的漏洞阻碍了执法管辖机制的成熟,不能很好地辅助执法管辖机制对土地执法进行规范,不利于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政府过度参与、引导,土地执法自主性、独立性不足
政府对土地执法的过分干预,是执法管辖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职能也没有完全转换到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导致政府不得不扮演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角色,这势必造成政府行政行为的矛盾性。政府习惯性插手土地执法,往往把握不好"度",参与其中,造成了土地执法管辖主体的复杂化,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执法活动的整体布局,打击了土地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和自主性。
(四)行政执法队伍水平参差不齐,法治观念不强
由于土地管理的牵涉面广,土地执法的过程中的现实情况复杂多变,规律性不强,难免令专业性不强、经验不足的执法人员无从下手,即使做出了不妥当的管辖行为也浑然不知。加上一些执法人员法治观念不强,职业素养不够,缺乏责任约束,习惯于管理、训斥而不是服务大众,奉公执法。
三、规范和改进土地行政执法管辖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土地执法提供更适用的法制平台
1.科学规范管辖权限,合理界定横向、纵向管辖范围和层次,形成完整的执法管辖机制。在横向立法方面,首先确立土地执法部门的主体执法地位,作为执法管辖的主要和具体拥有者,从立法上保证其主导地位。在纵向立法方面,一是要规范政府对土地执法部门的领导,理顺两者在具体执法活动中的关系,保证土地执法部门在处理土地违法行为时的绝对管辖权及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二是通过立法合理划分土地执法的级别管辖。
2.细化管辖层次、内容和管辖主体等重要问题。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一般管辖以地域和级别作为限定即可。一般管辖中,可根据执法对象、违法金额和执法难度等标准确立具体的级别管辖。对于非政府机关,数额较小,执法难度低的土地执法任务,由县级土地执法部门完成;对于涉及到县级政府机关,数额较大,有一定执法难度的土地执法任务,由地市级土地执法部门完成;对于涉及到省级、地市级政府机关,数额巨大,执法难度高的土地执法任务,由省级土地执法部门完成或者转送上级给予处理。
(二)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管辖的配套机制,为依法管辖创造有力的制度辅助
针对我国的现实需要,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落实土地执法管辖责任制。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配合各地现实情况,将土地执法权力细化,明确具体分工和主要负责事项。严格规范管辖权限,对于其他部门在行政活动中涉及到的土地执法问题,谁解决就负责,不可推卸、逃避责任。"凡应享有的权力必须授予,凡授予的权力必须控制,无控权就无授权"。通过对管辖责任主体、管辖责任内容、管辖责任方式等具体问题的规范,进一步促进土地执法管辖责任的依法追究和有效落实。
2.完善土地执法管辖监督机制。建立一个有一定高度的、独立的监督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可用资源形成一个公开、公正的监督网络。注重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形成行政机关、社会、民众和媒体共同监督的合力,拓宽反映渠道、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有力地打击违法管辖,不合理管辖的行为。同时,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对不规范管辖的易发点,掺杂违法管辖、不适当管辖的复杂情况,要重点监督处理,对关键环节给以高度关注,及时向上级反映,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三)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实现土地执法机构的独立化
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土地执法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受限,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执法任务,实现土地执法的真正价值,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可从以下两点上做起:
1.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全能政府的固化观念。以规范土地执法管辖作为一个新的起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要予以关注,合力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转变,分清土地管理者、土地使用者和决策领导者的角色转换,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干预土地执法。以科学合法的执政为土地执法保驾护航,促进土地执法管辖主体的专门性、全程性、一致性,真正实现由全能政府到法治政府的蜕变。
2.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垂直管辖问题。帮助土地执法部门走出既是相对独立的执法部门,又是政府组成部门的困境。实现土地管理系统在人、财、物上的完全独立,以独立的事权和财权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实现自主、独立的执法,有效抵制来自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干预,真正做到依法管辖、规范管辖、高效管辖。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专业化素质
打造一支专业过硬、法治观念强、职业素养高的土地执法队伍既是实现土地执法管辖合法化、合理化的必备条件,也是土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要定期开展土地执法教育培训活动,把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法制统一作为对执法人员的评价重点,以促进土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努力避免管辖失误或管辖不适当,形成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土地执法队伍。
综上所述,土地执法管辖权反映政府机关的行政公信力。解决好这一管辖问题,不仅承载着行政机关对土地执法的效率追求,还伴随着对资源保障、利益分配、社会和谐等诸多方面的考量。针对土地执法行政管辖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改变目前的执法现状是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实际意义的。在其位、谋其政,相关部门必须从调整大框架、规范小细节入手,打破利益藩篱,努力提高土地执法管辖的可行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参考文献
[1]范喜峰,徐映雪. 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 资源导刊 ,2011,8:13.
[2]潘世钦.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J]. 行政与法,2004,11.(上接第102页)
公共图书馆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图书馆的建设,也应该是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来建设的。邻居图书馆的建设,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参与方式可以各种各样,如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单位、个人为图书馆捐赠图书、购书经费、设备;读者积极到图书馆已经建立的社区图书室、村民小组流动点等图书服务店借阅对自己有益的书籍;各单位积极帮扶社区、农家书屋的建设等等。
(四)邻居图书馆的重建,最终要靠图书馆工作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是重建邻居图书馆的主力军,每个图书馆工作人员都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能,为读者竭诚服务;都要拓展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范围,使我们的服务更加贴近群众,提供的信息更贴近生活,活动主题更加丰富多彩,活动内容更加贴近各年龄段读者,使借还图书、获取信息更加方便、灵活,真正把服务送到读者身边。邻居图书馆的重建形式不一,宗旨却只有一个:为读者服务。因此,增加图书馆(室、点)数量,提高读者服务质量,才是实现邻居图书馆重建的关键所在。
温家宝同志在2009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会上说:"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读书决定一个人的修养和境界,关系一个民族的素质和力量,影响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一个不读书的人,不读书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有了各种各样的邻居图书馆,让我们的人民有书可读,有书可用,我们的民族就有希望,我们的国家就有希望。
参考文献
[1]魏晓薇. 公共图书馆国际高峰论坛探讨全球图书馆问题[EB/OL]. 中国新闻出版网,(2009-11-24) http://www.chinaxwcb.com/index/2009-11/24/content_184538.htm.
[2]李雅波. 中美社区图书馆比较研究[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5).
[3]范兴坤.实用和读者至上的美国图书馆实践[J].图书馆建设,2008,10(1):09.
[4]赵承,李斌.读书好 好读书 读好书--温家宝参加"世界读书日"活动纪实[EB/OL](2009-04-24)[2012-05-12]http://cpc.people.com.cn.
【关键词】土地执法;管辖;现状;对策;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纠纷不断的阶段。在许多社会矛盾冲突中,土地执法行政管辖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如何透过土地执法的现状,分析执法困境产生的原因,如何打破执法管辖瓶颈,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进而实现执法价值,这已经成为土地执法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这不仅关系到现有土地管理秩序的稳定和土地利用的高效,也关系到土地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自身行政目标的实现,对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土地执法在管辖权方面的规范牵涉较广,处理起来需十分谨慎。
一、我国土地执法的行政管辖现状
(一)土地执法管辖趋利倾向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趋利性特点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方面,不管是社会个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乃至政府机构,往往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目的。这种趋利性的社会倾向本无可厚非的,但在土地执法中,行政管辖对于趋利性的追求却已扭曲了这种趋向价值的本意。土地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具体体现,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的,在完成执法任务、实现行政目标的同时,切实保障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土地执法的现状中,却出现了诸多令人遗憾的问题,执法人员以追求单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执法管辖,表现出了不适当的趋利倾向。例如以惩代管,在地方上,某些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律以罚款为主要方式。他们把行政处罚作为为单位创收的手段,只重处罚,忽视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和告诫。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土地管理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疏远,也不能很好地实现执法价值,无法有效减少违法行为的再发生。又如以避代管,执法部门为了与地方政府、其他部门搞好关系,对一些由其他行政机关和部门暗中支持的土地违法行为,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打起管辖的"擦边球"。以获取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执法的表面化掩盖有关行为的违法性,大大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二)土地执法在横向、纵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管辖冲突
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大环境看,行政管辖权的各种冲突和不和谐已经成为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降低行政执法效率的重大问题。
1.从横向管辖方面来说,土地执法的主要负责部门是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即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必要时又与其他机关或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以实现行政执法。在实际执法中,部门间的执法管辖冲突不断,土地执法却常常成了其他机关的"临时职能",使土地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处于尴尬之境。譬如规划局在管理房地产业规划用地、市政工程规划用地时,在处理违反城乡规划、非法用地等违法行为时,都存在间接管理土地利用,行使土地管理部门职能的可能性。还有作为综合性执法部门的城管,执法的范围广,职能宽,常常活动在各个领域来治理和维护城市秩序。
2.从纵向管辖方面来说,管辖的矛盾点在于与本级政府和上级执法部门。土地执法部门受本级政府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现实中,政府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有时会直接参与到土地执法的管辖当中,干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从制度层面上看,政府对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本身就意味着土地管理机关的土地执法行为也要受政府领导。这就使土地执法部门与本级政府的管辖冲突成为必然,使重复执法、多层次执法成为了必然。这样不仅不利于上下级的交流协作,也造成了执法秩序的混乱,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对土地执法行政管辖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立法在土地执法管辖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备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土地行政执法管辖现行规定过于模糊,缺少具体的执法管辖安排。在《土地管理法》的八十六个法律条文中,只有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涉及到土地执法管辖问题,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又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条文虽然从地域管辖方面对行政处罚(也适用于土地执法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简单规定,但在级别管辖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容易造成横向、纵向管辖的混乱。
(二)执法管辖的配套机制存在漏洞
主要表现为管辖责任分担过于笼统,管辖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依法行政的主要要求就是权责统一。在现实中,干预、参与土地执法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在少数,往往是只求结果,不重过程。如果出了问题必然由通常的执法主体即土地管理部门独自承担。权力主体多样性,责任主体单一性,责任分配不公,不利于依法落实土地执法管辖。加之管辖监管的不到位,存在途径渠道有限、民主程度低等问题,辅助机制存在的漏洞阻碍了执法管辖机制的成熟,不能很好地辅助执法管辖机制对土地执法进行规范,不利于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政府过度参与、引导,土地执法自主性、独立性不足
政府对土地执法的过分干预,是执法管辖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职能也没有完全转换到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导致政府不得不扮演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角色,这势必造成政府行政行为的矛盾性。政府习惯性插手土地执法,往往把握不好"度",参与其中,造成了土地执法管辖主体的复杂化,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执法活动的整体布局,打击了土地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和自主性。
(四)行政执法队伍水平参差不齐,法治观念不强
由于土地管理的牵涉面广,土地执法的过程中的现实情况复杂多变,规律性不强,难免令专业性不强、经验不足的执法人员无从下手,即使做出了不妥当的管辖行为也浑然不知。加上一些执法人员法治观念不强,职业素养不够,缺乏责任约束,习惯于管理、训斥而不是服务大众,奉公执法。
三、规范和改进土地行政执法管辖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土地执法提供更适用的法制平台
1.科学规范管辖权限,合理界定横向、纵向管辖范围和层次,形成完整的执法管辖机制。在横向立法方面,首先确立土地执法部门的主体执法地位,作为执法管辖的主要和具体拥有者,从立法上保证其主导地位。在纵向立法方面,一是要规范政府对土地执法部门的领导,理顺两者在具体执法活动中的关系,保证土地执法部门在处理土地违法行为时的绝对管辖权及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二是通过立法合理划分土地执法的级别管辖。
2.细化管辖层次、内容和管辖主体等重要问题。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一般管辖以地域和级别作为限定即可。一般管辖中,可根据执法对象、违法金额和执法难度等标准确立具体的级别管辖。对于非政府机关,数额较小,执法难度低的土地执法任务,由县级土地执法部门完成;对于涉及到县级政府机关,数额较大,有一定执法难度的土地执法任务,由地市级土地执法部门完成;对于涉及到省级、地市级政府机关,数额巨大,执法难度高的土地执法任务,由省级土地执法部门完成或者转送上级给予处理。
(二)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管辖的配套机制,为依法管辖创造有力的制度辅助
针对我国的现实需要,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落实土地执法管辖责任制。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配合各地现实情况,将土地执法权力细化,明确具体分工和主要负责事项。严格规范管辖权限,对于其他部门在行政活动中涉及到的土地执法问题,谁解决就负责,不可推卸、逃避责任。"凡应享有的权力必须授予,凡授予的权力必须控制,无控权就无授权"。通过对管辖责任主体、管辖责任内容、管辖责任方式等具体问题的规范,进一步促进土地执法管辖责任的依法追究和有效落实。
2.完善土地执法管辖监督机制。建立一个有一定高度的、独立的监督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可用资源形成一个公开、公正的监督网络。注重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形成行政机关、社会、民众和媒体共同监督的合力,拓宽反映渠道、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有力地打击违法管辖,不合理管辖的行为。同时,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对不规范管辖的易发点,掺杂违法管辖、不适当管辖的复杂情况,要重点监督处理,对关键环节给以高度关注,及时向上级反映,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三)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实现土地执法机构的独立化
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土地执法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受限,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执法任务,实现土地执法的真正价值,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可从以下两点上做起:
1.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全能政府的固化观念。以规范土地执法管辖作为一个新的起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要予以关注,合力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转变,分清土地管理者、土地使用者和决策领导者的角色转换,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干预土地执法。以科学合法的执政为土地执法保驾护航,促进土地执法管辖主体的专门性、全程性、一致性,真正实现由全能政府到法治政府的蜕变。
2.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垂直管辖问题。帮助土地执法部门走出既是相对独立的执法部门,又是政府组成部门的困境。实现土地管理系统在人、财、物上的完全独立,以独立的事权和财权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实现自主、独立的执法,有效抵制来自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干预,真正做到依法管辖、规范管辖、高效管辖。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专业化素质
打造一支专业过硬、法治观念强、职业素养高的土地执法队伍既是实现土地执法管辖合法化、合理化的必备条件,也是土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要定期开展土地执法教育培训活动,把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法制统一作为对执法人员的评价重点,以促进土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努力避免管辖失误或管辖不适当,形成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土地执法队伍。
综上所述,土地执法管辖权反映政府机关的行政公信力。解决好这一管辖问题,不仅承载着行政机关对土地执法的效率追求,还伴随着对资源保障、利益分配、社会和谐等诸多方面的考量。针对土地执法行政管辖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改变目前的执法现状是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实际意义的。在其位、谋其政,相关部门必须从调整大框架、规范小细节入手,打破利益藩篱,努力提高土地执法管辖的可行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参考文献
[1]范喜峰,徐映雪. 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 资源导刊 ,2011,8:13.
[2]潘世钦.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J]. 行政与法,2004,11.(上接第102页)
公共图书馆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图书馆的建设,也应该是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来建设的。邻居图书馆的建设,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参与方式可以各种各样,如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单位、个人为图书馆捐赠图书、购书经费、设备;读者积极到图书馆已经建立的社区图书室、村民小组流动点等图书服务店借阅对自己有益的书籍;各单位积极帮扶社区、农家书屋的建设等等。
(四)邻居图书馆的重建,最终要靠图书馆工作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是重建邻居图书馆的主力军,每个图书馆工作人员都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能,为读者竭诚服务;都要拓展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范围,使我们的服务更加贴近群众,提供的信息更贴近生活,活动主题更加丰富多彩,活动内容更加贴近各年龄段读者,使借还图书、获取信息更加方便、灵活,真正把服务送到读者身边。邻居图书馆的重建形式不一,宗旨却只有一个:为读者服务。因此,增加图书馆(室、点)数量,提高读者服务质量,才是实现邻居图书馆重建的关键所在。
温家宝同志在2009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会上说:"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读书决定一个人的修养和境界,关系一个民族的素质和力量,影响一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一个不读书的人,不读书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有了各种各样的邻居图书馆,让我们的人民有书可读,有书可用,我们的民族就有希望,我们的国家就有希望。
参考文献
[1]魏晓薇. 公共图书馆国际高峰论坛探讨全球图书馆问题[EB/OL]. 中国新闻出版网,(2009-11-24) http://www.chinaxwcb.com/index/2009-11/24/content_184538.htm.
[2]李雅波. 中美社区图书馆比较研究[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5).
[3]范兴坤.实用和读者至上的美国图书馆实践[J].图书馆建设,2008,10(1):09.
[4]赵承,李斌.读书好 好读书 读好书--温家宝参加"世界读书日"活动纪实[EB/OL](2009-04-24)[2012-05-12]http://cpc.peopl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