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管的法律监督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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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唐殿彩(1985-),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五级检察官。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增多,职务犯罪类型化与多发性的趋势逐渐显露了出来。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心,结合南芬区的自然地理、企业分布状况,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突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矿产;经济区域;管理;规章
  一、矿产资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配备综合素质不高
  以我院自侦部门今年集中查办的矿产资源检查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矿检站”)三起共同受贿案为例。近二十名涉案矿检站的工作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有的甚至为小学文化,有的刚年满18周岁,有的是退伍士兵,更多的是农民,参差不齐。这些人员尚不具备作为一名合格执法人员所应具有的能力与水平,这也是其经受不住权利与金钱诱惑的重要根源之一。
  (二)管理模式混乱
  通常情况下,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应统一归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鉴于我区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不久,且由财政局为其下设的矿产资源检查站工作人员发放薪资,故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在财政局之下,矿检站的站长由相应的乡镇政府指派,其它矿检站工作人员受相应政府委派,并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相关的管理条例及岗位职责形同虚设。
  (三)监管力度不够
  矿检站是保护国家矿产资源、防止区域税费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的初步设立、管理模式、税费收缴等问题上,我们借鉴了本溪县的成功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经验学习与实际践行尚存在差距,规章制度我们可以反复研读、深入掌握,但其内容的本质与精神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体会与沉淀。二、矿产资源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级管理部门及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及改变矿检站的运行、管理现状,值得我们深思。现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一)矿检站设立后,缺乏统一、有效的运营模式
  南芬区共设立了四个矿产资源检查站,从人员配备及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对矿检站的运营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矿检站站长未发挥“一把手”的领导作用,使检查员之间缺少凝聚力与向心力;另一方面检查员亦未担负起自身的岗位责任,较少的薪资使他们忽视了这份工作的重要性。且矿检站的工作人员实施倒班工作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空岗、缺人等现象严重;站长与检查员之间更是缺少沟通与交流,不论是工作例会或是检查安全会等极少召开。
  (二)税费的严重流失尚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磁选土、山皮土等都富含矿产资源成份,相对来说,山皮土所含有的矿产资源成份略低。鉴于此,一些商家利用相关规章制度的漏洞,改运磁选土为山皮土。但遵循司法实践,山皮土同样应上缴矿产资源税,矿检站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放行不符合矿产品运输有关规定的车辆,使区域税收损失严重。如按9元每吨计算,平均每车装载10吨,每次商家最少运输400车左右,粗略计算税费损失近四万元,长此以往,税费的严重流失无法估量。三、矿产资源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开发及利用矿产资源,针对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在实践运营中出现的弊端,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矿产资源的监管:
  (一)集中培训、统一上岗
  无论是站长还是检查员统一接受來自上级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或是专业人才的定期培训,使检查站所有工作人员切实了解与掌握矿产资源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对矿产资源监管重要性的认识,以后天的充电培养来弥补先天的知识匮乏,充分发挥矿检站工作人员的职能,防止矿产资源税费流失。
  (二)加强对矿检站的管理
  一方面,上级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及下设矿检站的管理,确保站长及检查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及水平以履行其岗位职责。另一方面,矿检站内部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增设联络员制度
  涉及矿产资源的企业、厂矿与矿检站之间可以建立一种联动协调工作模式,以便于矿检站及时、有效对即将运输的磁选土、山皮土等矿产资源进行监管。该联络员可以从检查员中选择或是受上级单位委派或是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来担任,并在第一时间将矿产资源的流动情况向财政部门及矿检站汇报,这样既能防止矿产资源税的流失,还可为矿检站的监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完善法律监督措施
  1.以案说法,预防职务犯罪
  作为新生的职能部门,矿检站的职务犯罪预防更为重要。以上面提及我院办理的多人共同受贿案为例,矿检站站长及检查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放行没有货物调运单或是实际装载与货物调运单不符的运输矿产资源的车辆,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税收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为了避免类案再次发生,可以借助我院社区检务工作站的平台,及时加强对矿检站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宣传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及其意义,把法律送进机关,送进社区,提高每一名公民的法律意识。
  2.以案为鉴,采取法律监督措施
  矿检站多人共同受贿案涉及工作人员近二十人,其中个别案件甚至包括了某某矿检站的所有工作人员,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应予以及时纠正、改进。检察机关可以尝试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监管方式及手段,以保障矿检站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李庆保,孙豁然.“中国狂野法律体系现状及分析[J].经济管理,2008(4).
  [2]李磊.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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