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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结果裁决同性婚姻合法,这意味着同性伴侣今后可在全美50个州注册结婚。因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热度暴增,再次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但我国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還存在着空白。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可行性
一、同性婚姻的概述
(一)同性恋者
张北川教授说:同性恋不是病,只是一种性取向问题,只不过这种性取向表现在少数人身上,同性戀是在少数人身上存在的正常现象。
纵观全世界,有一些很出名的同性恋者。比如,冰岛女总理西于尔扎多蒂,她是世界上第一位公开同性恋倾向的国家领导人,上任之后在她的领导下冰岛政府开始推行包括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在内的“单一婚姻法案”。2010年6月27日冰岛议会一致通过允许同性婚姻存在的法案正式生效,总理和她的同性伴侣成为冰岛首对结婚的同性伴侣。还有,2010年9月14日堪培拉国会议员黄英贤宣布就职,她是澳大利亚首名亚裔女参议员,也是澳大利亚首位公开同性恋身份的女议员以及美国休斯敦第一位公开承认同性恋身份的女市长安妮丝·帕克;苹果CEO:蒂姆·库克等等。
(二)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但是,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社会通过给予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生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抹掉,去掉传统观念的束缚。
二、是否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利与弊
(一)不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
同妻(男同性恋的妻子)。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关系只是一个虚壳,婚姻功能欠缺。造成的伤害严重:其异性伴侣的婚内知情权、性权利被侵犯;同性恋者难尽婚姻忠实义务,更有可能将艾滋病传播给其异性伴侣。
同性恋者的互助婚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种模式有其合理性。同性恋者借助婚姻这种形式的外壳,来抵挡家庭和社会对其婚姻方面的要求,且婚前双方已有共识,不存在隐瞒与欺骗,好过和异性恋者结婚伤害无辜。但是,客观的来说,除了具备再生产功能之外,互助婚姻的其他功能基本丧失,纽带功能、合作功能也仅仅限于表面。
新的不婚族。有的同性恋者干脆不结婚,衍生出新的不婚族。
变性人。同性恋者变性之后,以更新后的性别登记结婚。但是,同性恋者为了避免社会歧视被逼无奈做变性手术,这无疑也是对人性的一种巨大摧残。
(二)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利
1、保障人权。每个人,都有因作为人而享有人人皆有的基本权利。同性恋者也是人,我们应该保障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
2、促进人类社会的婚恋和谐。每个人的需求都不一样,尊重少数族群的需求利于社会和谐。
3、防止部分同性恋者随意交友,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推行的可能性
(一)中国同性婚姻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其他形式的公民结合不被认可。
李银河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在提案中,李银河建议我国设立同性婚姻法案的理由主要有:1、根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鉴于同性恋者属于少数族群,许多国家已设立反歧视的保护性的法律;3、中国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传播的可能性。4、从历史和跨文化的研究来看,凡是人口增长压力较大的国家,对同性恋者一般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政策,而人口比较稀少的国家则对同性恋则比较严厉;5、如果中国批准同性婚姻,可以大幅度减少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问题;6、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并且,李银河提供了两种修改方案:一是设立同性婚姻法案;二是在现行婚姻法中略做改动,将婚姻法中的“夫妻”二字改为“配偶”,在第一次出现“配偶”字样的地方加“(性别不限)”四字。
李银河,是一位社会学家、性学家、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她分别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和2008年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交了作为婚姻法修正案的《中国同性婚姻提案》,因未能得到足够多的附议人,均未得以进入大会审定议题。2015年两会,李银河再提同性婚姻提案,并表示会一直坚持争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合法化。
由此可见,在我国推行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困难重重。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推行的阻碍
同性婚姻在中国的合法化推行,会破坏男女结合的中国传统伦理、破坏中国家庭传宗接代的基本功能,并且同性恋婚姻家庭不适宜青少年健康成长以及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会导致同性恋人数增加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等多种问题,都是阻碍其推行的因素。
四、关于我国推行同性婚姻的立法建议
(一)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零星的规制模式。最为谨慎的模式,它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若,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
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异性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二)对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
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我们应当立足实际国情的同时借鉴国外已经存在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首先,由于对同性恋的认识以及同性婚姻的认识还不足够,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可以采取“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与民事契约结合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通过到有关机关登记注册的方式使同性伴侣享有已婚伴侣的多种权利义务,创设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和双方为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来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此种模式,既允许那些大胆公开的同性伴侣去有关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适用婚姻法中的财产规定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也允许不愿意公开的同性伴侣之间签订契约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但是契约的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既有国家的调整,也有自己意识的支配,两者相结合达到更好的规制效果。
然后,当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达到一定成熟程度,同性婚姻法律此时可以采用“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将婚姻法加以修改和调整,把婚姻扩大到同性婚姻范畴,再把其中的性别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去掉,使婚姻法统一使用同性和异性主体无差别对待。这样,既节省司法资源,也便于适用,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参考国外现有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更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找出专属于我国特色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参考文献:
[1]易彰芳,关于同性恋立法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8
[2]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科学出版社,2007.5
[3]邹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 ],东北大学财经出版社,2008.7
[4]余放争,同性恋国内研究概述[J],医学信息,2005.12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可行性
一、同性婚姻的概述
(一)同性恋者
张北川教授说:同性恋不是病,只是一种性取向问题,只不过这种性取向表现在少数人身上,同性戀是在少数人身上存在的正常现象。
纵观全世界,有一些很出名的同性恋者。比如,冰岛女总理西于尔扎多蒂,她是世界上第一位公开同性恋倾向的国家领导人,上任之后在她的领导下冰岛政府开始推行包括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在内的“单一婚姻法案”。2010年6月27日冰岛议会一致通过允许同性婚姻存在的法案正式生效,总理和她的同性伴侣成为冰岛首对结婚的同性伴侣。还有,2010年9月14日堪培拉国会议员黄英贤宣布就职,她是澳大利亚首名亚裔女参议员,也是澳大利亚首位公开同性恋身份的女议员以及美国休斯敦第一位公开承认同性恋身份的女市长安妮丝·帕克;苹果CEO:蒂姆·库克等等。
(二)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但是,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社会通过给予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生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抹掉,去掉传统观念的束缚。
二、是否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利与弊
(一)不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
同妻(男同性恋的妻子)。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关系只是一个虚壳,婚姻功能欠缺。造成的伤害严重:其异性伴侣的婚内知情权、性权利被侵犯;同性恋者难尽婚姻忠实义务,更有可能将艾滋病传播给其异性伴侣。
同性恋者的互助婚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种模式有其合理性。同性恋者借助婚姻这种形式的外壳,来抵挡家庭和社会对其婚姻方面的要求,且婚前双方已有共识,不存在隐瞒与欺骗,好过和异性恋者结婚伤害无辜。但是,客观的来说,除了具备再生产功能之外,互助婚姻的其他功能基本丧失,纽带功能、合作功能也仅仅限于表面。
新的不婚族。有的同性恋者干脆不结婚,衍生出新的不婚族。
变性人。同性恋者变性之后,以更新后的性别登记结婚。但是,同性恋者为了避免社会歧视被逼无奈做变性手术,这无疑也是对人性的一种巨大摧残。
(二)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利
1、保障人权。每个人,都有因作为人而享有人人皆有的基本权利。同性恋者也是人,我们应该保障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
2、促进人类社会的婚恋和谐。每个人的需求都不一样,尊重少数族群的需求利于社会和谐。
3、防止部分同性恋者随意交友,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推行的可能性
(一)中国同性婚姻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其他形式的公民结合不被认可。
李银河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在提案中,李银河建议我国设立同性婚姻法案的理由主要有:1、根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鉴于同性恋者属于少数族群,许多国家已设立反歧视的保护性的法律;3、中国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传播的可能性。4、从历史和跨文化的研究来看,凡是人口增长压力较大的国家,对同性恋者一般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政策,而人口比较稀少的国家则对同性恋则比较严厉;5、如果中国批准同性婚姻,可以大幅度减少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问题;6、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并且,李银河提供了两种修改方案:一是设立同性婚姻法案;二是在现行婚姻法中略做改动,将婚姻法中的“夫妻”二字改为“配偶”,在第一次出现“配偶”字样的地方加“(性别不限)”四字。
李银河,是一位社会学家、性学家、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她分别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和2008年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交了作为婚姻法修正案的《中国同性婚姻提案》,因未能得到足够多的附议人,均未得以进入大会审定议题。2015年两会,李银河再提同性婚姻提案,并表示会一直坚持争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合法化。
由此可见,在我国推行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困难重重。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推行的阻碍
同性婚姻在中国的合法化推行,会破坏男女结合的中国传统伦理、破坏中国家庭传宗接代的基本功能,并且同性恋婚姻家庭不适宜青少年健康成长以及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会导致同性恋人数增加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等多种问题,都是阻碍其推行的因素。
四、关于我国推行同性婚姻的立法建议
(一)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零星的规制模式。最为谨慎的模式,它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若,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
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异性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二)对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
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我们应当立足实际国情的同时借鉴国外已经存在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首先,由于对同性恋的认识以及同性婚姻的认识还不足够,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可以采取“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与民事契约结合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通过到有关机关登记注册的方式使同性伴侣享有已婚伴侣的多种权利义务,创设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和双方为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来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此种模式,既允许那些大胆公开的同性伴侣去有关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适用婚姻法中的财产规定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也允许不愿意公开的同性伴侣之间签订契约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但是契约的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既有国家的调整,也有自己意识的支配,两者相结合达到更好的规制效果。
然后,当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达到一定成熟程度,同性婚姻法律此时可以采用“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将婚姻法加以修改和调整,把婚姻扩大到同性婚姻范畴,再把其中的性别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去掉,使婚姻法统一使用同性和异性主体无差别对待。这样,既节省司法资源,也便于适用,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参考国外现有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更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找出专属于我国特色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参考文献:
[1]易彰芳,关于同性恋立法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8
[2]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科学出版社,2007.5
[3]邹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 ],东北大学财经出版社,2008.7
[4]余放争,同性恋国内研究概述[J],医学信息,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