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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割草机的基本参数和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类似用途的步行控制电动割草机(以下简称割草机),包括滚筒式割草机和转盘式割草机,其额定电压不超过单相250V。本标准不适用于切割装置为一根或多根非金属纤维绳,或一个或多个非金属切割元件,且其主轴是安装在一般作绕圆心旋转的驱动装置上的转盘式割草机,以及不适用于草坪修剪机、草坪边缘修剪机、草坪修边机、连枷式割草机、镰刀杆式割草机或农用割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