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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渎职犯罪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而针对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则无具体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适用的是刑法第九章之规定(这部分人员大多数都具有两种身份,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