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勒比亚金银币出入境法令》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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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奥勒比亚金银币出入境法令》是公元前4世纪黑海北岸希腊城邦奥勒比亚颁布的关于本外币流通与兑换的法令。奥勒比亚位于黑海西岸贸易线终端,是希腊人与亚欧草原游牧民族尤其是西徐亚人物质交换的主要榷场,也是希腊各邦间贸易往来的重要商埠,希腊商旅势必携带诸邦金银货币出入于此。虽然奥勒比亚行银本位制,但在当地货币早期发展中铜铸币居于重要地位。该法令规定了当地银币、铜币为城邦内部惟一合法通货,并设定了本币与外币兑换制度,是研究奥勒比亚经济和货币发展的重要史料。
  关键词:奥勒比亚;铜币;银币;兑换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3.003
  【题解】
  《奥勒比亚金银币出入境法令》原文为古希腊文,勒于石碑。1876年,该石碑发现于博斯普鲁斯海峡(the Bosporus,今伊斯坦布尔海峡)南岸亚洲一侧的阿纳多卢—喀瓦克(Anadolu Kavak),曾用作一处土耳其人房舍的基石。石碑高0.67米、宽0.37米,大理石材质,原藏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希腊文献学会(der griechische literarische Verein,?λληνικ?? Φιλολογικ?? Σ?λλογο?),后转藏于安卡拉大学(l’Université d’Ankara)。1
  该铭文大致可系年于公元前4世纪。2现存部分共计32行,每行左右两侧有部分字母漫漶残缺。根据大致可靠的拟补推断,每行铭文大致在27至33字母之间,除个别例外,字母高约0.01米。1铭文初刊本(editio princeps)发表于1878年,由德国铭文学者莫德特曼校勘;莫德特曼氏另有1888年新校勘本。2其他重要校勘本尚有迪滕贝格校勘本(SIG2 354)及其1915年校勘本(SIG3 218)、3拉德舍夫校勘本(IOSPE I 11)及其1916年校勘本(IOSPE I2 24)、4米歇尔(Charles Michel)校勘本(Michel 336)、5达雷斯特(R. Dareste)校勘本(IJG 2.1.33)、6布勒克曼(F. Bleckmann)校勘本(Bleckmann 58)、7默克尔巴赫(Reinhold Merkelbach)校勘本(IKalchedon 16)8与迪布瓦校勘本(IGDOP 14);9其中SIG3 218与IOSPE I2 24为标准校勘本。该铭文亦有多种现代语文迻译本,其中重要德文译本有莫德特曼初刊本所附译文及IKalchedon 16所附译文,10法文译本有IJG 2.1.33所附译文及IGDOP 14所附译文,11英文译本有奥斯汀(M. M. Austin)译本及梅尔维尔·琼斯(John R. Melville Jones)译本(TN 349)。12两种标准本、Bleckmann 58及奥斯汀译本均附有扼要评注,IJG 2.1.33、IKalchedon 16以及IGDOP 14则有较为详尽的评注。除相关注释外,关于该铭文的重要研究尚有明斯(Ellis H. Minns)的相关分析、哈兹布勒克(Johannes Hasebroek)的相关意见、施米茨(H. Schmitz)的博士论文及哈兹布勒克对该文的书评、科采瓦洛夫(Andriy Kotsevalov)对该法令所及地名博吕斯泰奈斯的研究、维诺格拉多夫与卡雷什科夫斯基合作的专题论文以及梅尔维尔·琼斯的注释。13
  下文《奥勒比亚金银币出入境法令》中译本,系据铭文标准校勘本IOSPE I2 24译出。1有关法令题名及条款划分则与校勘本或其他外文译本不尽相同,个中原因条陈如次:
  该法令本无题名,铭文学或古代史学者称引时所用题名也言人人殊。有学者泛称为《奥勒比亚规范博吕斯泰奈斯贸易法令》、《奥勒比亚人货币法》或《奥勒比亚关于本外币的法令》,2亦有举其一隅题作《奥勒比亚所颁关于金币流通的法令》或《奥勒比亚所颁关于外币兑换的法律》,3另有据其中条款称为《奥勒比亚所颁关于外邦钱币输入法令》,4抑或按法令动议者作《奥勒比亚卡瑙波斯货币法》者。5无疑,上述题名无不反映出学者们对该法令的认识,也影响着其对该法令性质的理解。然而,铭文第四至第六行中明确提及该法令的主题——“有关一切金币与银币入境与出境者”(ε?ναι παντ?? χρυσ?ου ?πισ?μο(υ)| [κ]α? ?ργυρ?ο(υ) ?πισ?μου ε?σσαγωγ?[ν| [κα]? ?ξαγωγ?ν)。6这一表述出自法令正文,可以视为动议者卡瑙波斯或立法主体奥勒比亚人对该法令的认识,不仅指出了法令的适用范围,而且对于理解法令的立法初衷与性质颇为关键。故而,本文据此题作《奥勒比亚金银币出入境法令》。
  一般而言,古希腊文铭文摹刻字母连属,既无断词断句,也不分条款,铭文校勘本则将原文断句并加校补。该铭文亦然(见下文“IOSPE I2 24铭文摹本”7),相关校勘本与现代语文译本鲜有按条款分列者,惟上述IJG 2.1.33及其所附法译本以条相从。该校勘本将铭文受众与法令行文格式之外的法令正文划分为5款,与下文中译本大抵一致。8IJG 2.1.33校勘者虽未明言相关依据,但,由评注中对法令的概述判断,其条款划分与校勘者对法令内容的理解不无关系。实则,从法令文本来分析,这种划分亦有坚实的文献学基础。由语法来看,该铭文第四行以下均为法令行文格式中动词“?δοξε”(见IOSPE I2 24,3,此处意为“决议”)与“ε?πε”(见IOSPE I2 24,4,此处意为“动议”)的内容。这些内容按语法又可分为3个部分:一为上文提及铭文第四至第六行的法令主题,一为铭文末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一行的部分,这两部均为动词不定式直接作动词“?δοξε”与“ε?πε”的补语,另一部分即铭文第六至第二十九行则以定冠词阳性单数主格与动词现在分词阳性单数主格即“? θ?λων”(见IOSPE I2 24,6,此处意为“有意做某事者”)为主语。在这一部分中,动词现在时不定式“πωλε?ν”与“?νε?σθαι”并列出现凡4次(见IOSPE I2 24,6-7、14-15、23及28,此处意为“出售”与“购入”),均直接作动词分词“θ?λων”补语,又是条件句中的谓语。以此为据,该部分恰可分为4款。据法令语法结构所做的内容划分,应当可以反映动议者或立法主体对该法令内容的理解,对于认识该法令的立法初衷与性质也有所助益,故下文中译本照此分段。   【译文】
  [意欲]航行[赴博]吕斯泰奈斯[1]者[2]须遵守如次:[3]
  议事会[与平民]决议,特拉苏达马斯之子卡瑙波斯动议。[4]
  有关一切金币[及]银币入境[与]出境者。[5]
  故有意出售[或购入]金币或银币者,应在公民大会[堂][6]的石碑[旁]出售与购入;然而,假使有人在其他地方卖出或买入,卖出者则须被[检控]、罚以[所售]之银,买入者则罚以与其所付等值的[价钱]。[7]
  至若出售与购入所有东西均应以本[城邦]的制币[8]计价,即以奥勒比亚城人[的][9]铜币与银币计价。[10]然而,假使[卖出]与买入以[任何]其他(钱币)计价,[卖出者]则须罚没其卖出之物,[买入]者亦须科以与所买入之物等值的罚金。而[那些干犯]本法令并被法庭定罪的违法者,由那些买入违法者罚金的人向他们收取。[11]
  至若出售与购入金币:一居兹考斯金本币[12]价[十一]缺半本币,[13]不可贱[亦不]可贵。
  至若出售或购入其他一切金[币]与银[币],若相[互]议定则照行。[14]
  而且,既不对[金币]亦不对[银币][课]以赋税,无论出售抑或[购入]均不[15]
  【注释】
  [1] 博吕斯泰奈斯,铭文中为宾格形式,主格作“Βορυσσθ?νη?”(IOSPE I2 24,1),在现今可见的古希
  腊传世文献中,最早见于希罗多德《历史》,是对今第聂伯河的称呼(如“Βορυσθ?νεο? το? ποταμο?”,见Hdt. IV 5.1, in H. B. Rosén ed., Herodoti Historiae, Vol. I, Libros I-IV, BT, Leipzig: BSB B. G. Teubner Verlagsgesellschaft, 1987, p. 355),而住在此河以西的农耕西徐亚人(Σκ?θαι γεωργο?)则被附近的希腊人称为“博吕斯泰奈斯人”(Βορυσθενε?ται,见Hdt. IV 18.2,
  in H. B. Rosén ed., Herodoti Historiae, Vol. I, Libros I-IV, p. 363)。该词亦可指博吕斯泰奈斯商埠(如“Βορυσθ?νεο? . . . ?μπορ?ου”,见Hdt. IV 24, in Rosén ed., Herodoti Historiae, Vol. I, p. 367)。关于博吕斯泰奈斯在本铭文中的所指,前人有不同观点。拉德舍夫认为应指法令所言的奥勒比亚城,热别廖夫(S. A. Zhebelev)则以其为第聂伯河—布格河河口,科采瓦洛夫认为是奥勒比亚城所在地及其周边区域的名称(以上见Kotsevalov, “Borysthenes-Borysthenites and Tanais-Tanaites,” pp. 1517-1523)。迪滕贝格则强调其所指并非奥勒比亚城而是商埠与港口(non urbem, sed emporium et portum indicat,见Dittenberger, Sylloge Inscriptionum Graecarum, 3rd ed., Vol. 1, p. 294)。在系年于公元前4世纪的传世文献中亦提及黑海左岸贸易航线的终点即为博吕斯泰奈斯(见[Demosth.], or. XXXV 10-11, in M. R. Dilts ed., Demosthenis Orationes, Vol. III, OC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8, p. 145)。该法令涉及本外币兑换,其语境似与贸易相关,笔者以为迪滕贝格说近是。
  [2] 上文提及,刻有该法令的石碑发现于在博斯普鲁斯海峡南岸亚洲一侧的阿纳多卢—喀瓦克。此
  地即公元前4世纪文献中所记博斯普洛斯海峡与黑海海口相接之处希埃隆(Hieron,参看[Skyl.], 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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