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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5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万元,期限1年,年息7.56%.其后,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银行帐户;1994年1月1日,甲方和乙方双方签订<延长还款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借款期限延长一年,年息变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