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日本法科学院制与新司法考试制度,二者目的皆归统于法曹人员培养的目标与计划的实现。通过法科大学院制度这一基础与中枢环节,实施“过程化”的法曹培养制度,主角是法科大学院,新司法考试是检验环节的从属存在。因此,司考题应尽可能反映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且须新司考从科目、内容、标准以及资格考试等以制度上的变革与配合,以此最大限度确认、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成果于社会意义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