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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孟祥熠,山东大学威海分校2006级法理学研究生 。
摘 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之一。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它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运作的基础。本文试从分析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政府的特征入手,分析如何构建法治政府,以实现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目标。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政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指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可见,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一 、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
(一)和谐社会
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与古代所讲的和谐社会有着本质区别。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当代社会的和谐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
至于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心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法治层面上看,和谐社会“是法律制度健全,社会秩序良好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是依法治国,政府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事,社会关系依法调节,人们和谐相处的社会”。[1]
(二)法治政府
法治思想始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观念,在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治理社会,依法办事。
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的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政府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为法治政府。然而,有学者对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法治国家是“一种已经实现了稳定的制度或者一系列可以再生的秩序,是在政府和私人之间通过反复博弈所形成的均衡结果,是调整政府和私人行为德一种规范和秩序”。[2]对法治政府又分别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从静态的角度看,法治政府应该是“以法治来调整其行为的一种组织,也就是拥有法治国的合法暴力或国家强制力的组织”;从动态的角度来看,“以建立法治国为目标的政府”实际上也可以被称为“法治政府”。
笔者倾向于认为忽略这种细微的差别而采一种广义上的认知,将法治政府的概念趋同于法治国家。
二、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特征
中国和谐社会的目标所要实现的法治政府不是西方法治政府的简单照搬,而是在新的时代下,借鉴西方法治政府模式的合理内核和中国传统政府模式的合理因素,结合时代要求的一种历史性创新。
义鸿志先生对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形象进行了塑造,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要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需要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塑造新形象。该学者对和谐社会法治政府进行了如下塑造:“
(一)科学民主决策,塑造民主政府;
(二)推行依法行政,塑造法治政府;
(三)接受人民监督,塑造责任政府;
(四)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塑造公共服务型政府”。[3]
另一学者朱最新在其《论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法律特征》一文中从四个方面对和谐社会所追求的未来法治政府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总结:“
(一)权力适中: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权限特征;
(二)主体和谐: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主体特征;
(三)价值中庸: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价值特征;
(四)行政法治: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行为特征”。[4]
其中,从权限特征上讲权利适中是指由于现代社会的逐渐走向现代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人们生活、生产领域也不断扩展,新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旧有的社会关系中有些也在日益复杂化。公权力往往就在这个时候介入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上。公共行政权便作为一种“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依法直接,主动,协调,连续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公共权力”,[5]其扩张就成为一种历史必然。然而,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人特征使行政权异化的危险始终存在。“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6]因此,抑制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成为人们的共同需要。作者总结出,在和谐社会,行政权力的范围必须与社会公共需求、与人类、与自然、与社会和谐相处的能力相适应。权力适度构成了和谐社会中法治政府的权限特征。同时,该作者也深入浅出地论证了其余各项特征,笔者在此不作更多引述。
在此,笔者赞同朱先生对法治政府所做的更为具体的概括。
三、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
那么,如何更好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呢?笔者认为:
(一)首先,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法治首先是指“良法之治”。高质量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就行政立法而言,200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于当年8月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理念成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以此为标志,一系列法律规范正全方位地完善着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但在依法行政实践中,行政法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这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的体制性因素之一。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完善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首先,应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坚持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通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其次,提高立法质量,还必须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
(二)严格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实现和体现,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决定着行政管理的水平、效率、公正性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充分发挥,直接显示着一个国家、一个城市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7]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过,在行政执法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规范行政执法。这主要体现在,首先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行政许可权的集中行使等。这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已出现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另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关键在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规范行政执法,需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的职权,撤销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执法主体,对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同时,在行政执法中需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以及公正执法等制度。
(三)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权力自身的特性表明,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权力的滥用,遏制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依据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8]行政法制监督的核心是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准确地行使职权,及时地纠正和防止行使职权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以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建立高效廉洁的法治政府。
1、 行政机关必须坚持并自觉地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2、 同时,也要强化政府内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
3、 还要有效遏制各类行政腐败现象,塑造廉洁政府。这要求坚决地以法治代替人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切实让人民监督政府等等。
四、结语
总之,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加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只有建设法制完善、执法严格、监督有力、行为合法、廉洁高效的社会主义法制政府,才能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实现和谐社会主义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胡正昌《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选择》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5月.第3期.第40页。
[3]详见义鸿志 《试论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形象塑造》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24~126页。
[4]详见朱最新《论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法律特征》载《求实》2006年第4期.第67~70页。
[5]朱最新《行政权概念新释》载《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166页。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页。
[7]文正邦主编《法制政府建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7页。
[8] 高卫星《依法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37页。
摘 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之一。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它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运作的基础。本文试从分析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政府的特征入手,分析如何构建法治政府,以实现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目标。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政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指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可见,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一 、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
(一)和谐社会
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与古代所讲的和谐社会有着本质区别。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当代社会的和谐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
至于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心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法治层面上看,和谐社会“是法律制度健全,社会秩序良好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是依法治国,政府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事,社会关系依法调节,人们和谐相处的社会”。[1]
(二)法治政府
法治思想始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观念,在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治理社会,依法办事。
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的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政府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为法治政府。然而,有学者对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法治国家是“一种已经实现了稳定的制度或者一系列可以再生的秩序,是在政府和私人之间通过反复博弈所形成的均衡结果,是调整政府和私人行为德一种规范和秩序”。[2]对法治政府又分别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从静态的角度看,法治政府应该是“以法治来调整其行为的一种组织,也就是拥有法治国的合法暴力或国家强制力的组织”;从动态的角度来看,“以建立法治国为目标的政府”实际上也可以被称为“法治政府”。
笔者倾向于认为忽略这种细微的差别而采一种广义上的认知,将法治政府的概念趋同于法治国家。
二、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特征
中国和谐社会的目标所要实现的法治政府不是西方法治政府的简单照搬,而是在新的时代下,借鉴西方法治政府模式的合理内核和中国传统政府模式的合理因素,结合时代要求的一种历史性创新。
义鸿志先生对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形象进行了塑造,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要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需要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塑造新形象。该学者对和谐社会法治政府进行了如下塑造:“
(一)科学民主决策,塑造民主政府;
(二)推行依法行政,塑造法治政府;
(三)接受人民监督,塑造责任政府;
(四)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塑造公共服务型政府”。[3]
另一学者朱最新在其《论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法律特征》一文中从四个方面对和谐社会所追求的未来法治政府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总结:“
(一)权力适中: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权限特征;
(二)主体和谐: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主体特征;
(三)价值中庸: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价值特征;
(四)行政法治: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行为特征”。[4]
其中,从权限特征上讲权利适中是指由于现代社会的逐渐走向现代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人们生活、生产领域也不断扩展,新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旧有的社会关系中有些也在日益复杂化。公权力往往就在这个时候介入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上。公共行政权便作为一种“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依法直接,主动,协调,连续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公共权力”,[5]其扩张就成为一种历史必然。然而,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人特征使行政权异化的危险始终存在。“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6]因此,抑制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成为人们的共同需要。作者总结出,在和谐社会,行政权力的范围必须与社会公共需求、与人类、与自然、与社会和谐相处的能力相适应。权力适度构成了和谐社会中法治政府的权限特征。同时,该作者也深入浅出地论证了其余各项特征,笔者在此不作更多引述。
在此,笔者赞同朱先生对法治政府所做的更为具体的概括。
三、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
那么,如何更好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呢?笔者认为:
(一)首先,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法治首先是指“良法之治”。高质量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就行政立法而言,200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于当年8月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理念成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以此为标志,一系列法律规范正全方位地完善着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但在依法行政实践中,行政法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这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的体制性因素之一。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完善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首先,应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坚持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通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其次,提高立法质量,还必须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
(二)严格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行政的重点和难点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实现和体现,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决定着行政管理的水平、效率、公正性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充分发挥,直接显示着一个国家、一个城市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7]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过,在行政执法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规范行政执法。这主要体现在,首先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行政许可权的集中行使等。这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已出现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另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关键在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规范行政执法,需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的职权,撤销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执法主体,对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同时,在行政执法中需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以及公正执法等制度。
(三)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权力自身的特性表明,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权力的滥用,遏制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依据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8]行政法制监督的核心是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准确地行使职权,及时地纠正和防止行使职权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以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建立高效廉洁的法治政府。
1、 行政机关必须坚持并自觉地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2、 同时,也要强化政府内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
3、 还要有效遏制各类行政腐败现象,塑造廉洁政府。这要求坚决地以法治代替人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切实让人民监督政府等等。
四、结语
总之,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加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只有建设法制完善、执法严格、监督有力、行为合法、廉洁高效的社会主义法制政府,才能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实现和谐社会主义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胡正昌《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选择》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5月.第3期.第40页。
[3]详见义鸿志 《试论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形象塑造》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24~126页。
[4]详见朱最新《论和谐社会法治政府的法律特征》载《求实》2006年第4期.第67~70页。
[5]朱最新《行政权概念新释》载《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166页。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页。
[7]文正邦主编《法制政府建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17页。
[8] 高卫星《依法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