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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劝投”,是背着“知情不报”去唤醒逃犯的良知,还是留下“不守诚信”来帮助公安机关抓捕逃犯?在法律和公益之间,民间“劝投”应当如何平衡?民间“劝投”究竟该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逃亡者的救赎之路
2011年12月25日,在广东东莞化名打工的杀人嫌疑犯陈阳(化名),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结束了15年提心吊胆痛苦不堪的逃亡生涯,他在微博上留下了最后一条信息:“今天我要做出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个决定,走出这一步,我将获得新生……”陈阳的这一步,得益于一个名为“阳光下之家”的民间劝投组织。陈阳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关注到“阳光下之家”的网站,并在上面与网站创始人、深圳劝投义工王金云进行接触,在王金云近一年的耐心劝服后,陈阳决定投案自首。
王金云,中国民间“劝投”组织“阳光下之家”创始人,2001年因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03年刑满释放后,他成立了这个组织,并用自己的力量去运营这项公益活动。在他的眼里,自首,对于在逃犯来说,是一条救赎之路,而他的工作,就是为他们打开通往救赎的大门。
“阳光下之家”自2003年9月开通至2011年12月,累计接听热线电话、回复电子邮件共45000多个,劝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31人,仅它的创始人王金云,个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就超过6000小时。
“我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当年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希望用实际行动告诉大家,必须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违法犯罪往往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对刑释解教人员不该有歧视。”王金云以自己的经历谈了创办该组织的初衷。
投案者愿意通过网络的方式来接触,说明他本性还善良,并非穷凶极恶之人,只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了今天不得不逃亡在外的结局。同时,在逃亡生涯中,也对自身过去的种种有了一定的悔悟,希望能通过一种合适的方式来结束这种逃亡。很多投案者在长期的逃亡过程中因为自己的逃亡身份而无法融入社会,不敢长期处于一个地方,不敢深入与人交往,看到警车警察都不得不提心吊胆远远绕道,这种隐姓埋名的生活,其实更像是一种无休止的折磨。自首,是他们一条重新回归的路。
可见,民间“劝投”,更像是在逃人员结束自己痛苦,自我救赎的一扇希望之窗。王金云表示,在逃者往往出于害怕惩罚的本能而选择逃亡,他们往往不了解法律,又对公安机关充满了恐惧。在逃者第一次接触民间“劝投”时,在自我保护意识下,都以“亲戚”、“朋友”犯事来进行咨询,在接触过程中,也会多次更换联系方式,避免可能发生的追捕。而民间“劝投”,则会提供详细的法律支持,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在逃人员能够充分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的一分子,还有父母妻儿,还有未尽的责任和义务。
王金云的第27名劝服自首者戴小华(化名),参与打架斗殴致人死亡,因害怕坐牢而选择逃亡。在逃亡的5年中,父亲过世,而他却未能尽孝,深深自责。在接触民间“劝投”后,他逐渐认识到“一人犯罪,全家受罪”,只有认罪服法,自我救赎,才是自己的真正出路。他说:“以前总担心坐牢会成为人生污点,一辈子被人歧视,知道王老师回归社会的成功经历后,我开始觉得坐牢也许没那么可怕,现在这种担惊受怕的日子实在不是人过的,我也想像他那样活。”
心理学家指出,其实逃亡比坐牢更可怕,民间“劝投”用感化和救赎来劝服在逃人员,即使服刑,却放下了心中时刻背负的罪孽。而投案自首不是民间“劝投”的结束,民间“劝投”志愿者们还为投案自首者建立了后续跟踪机制,鼓励他们努力改造,还在服刑结束后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重新融入社会。
“劝投”的限度
当然,也有一些在逃人员并没有真正打消顾虑,不断在投案与逃亡之间进行抉择,更有人反反复复,打消投案念头。这种时候,民间“劝投”应该怎么做?广州“劝投”志愿者“仔仔”,选择的是帮助公安机关进行抓捕。
2010年10月,“仔仔”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阿军”的在逃犯,在半个月的接触和劝说无效后,“仔仔”决定将掌握的线索反映给公安部门,同时提出请求,希望再给阿军一点时间。当阿军突然不再联系“仔仔”后,追捕人员判断阿军没有自首意图,在经过一个星期的等待后于福州台江将阿军抓获。用“仔仔”自己的话说,“我会给他们很多机会,但是肯定是有一个限度的。毕竟他们如果长期在逃,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而这个“限度”的把握,学犯罪心理学的“仔仔”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去判断在逃犯的自首意愿有多大,而且也会根据案件的类型作权衡,比如青少年犯罪的话,会给他们更多的自首机会,而如果发现极端暴力犯罪的在逃犯存在侥幸心理不想自首的话,掌握了对方信息后会立即通知警方。
“法律是平等的,不会给你这么多的机会和这么多的时间。而且是从受害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这也是不公平的。第一时间通知警方,也可以脱去我们包庇在逃犯的嫌疑。”“仔仔”坦言,这种做法确实也给自己带来了很大风险,“经常有人威胁我”。
的确,一味使用感化,对某些穷凶极恶的逃犯来说并不适用,他们中有些人毕竟背负着血债,更有对社会持有报复心理的恶徒,尽管有时候可能想到以自首结束逃亡生涯,但也可能心存侥幸,继续逃亡。而这些人员身上潜在的危害性,是社会中隐藏的定时炸弹,因此,在劝投不成的情况下,联合警方,实施抓捕,成了最优的选择。
然而,这种举措不免引起许多在逃者的担心,他们希望能透过民间“劝投”实现自我救赎,却被民间“劝投”者“出卖”。这也会导致在逃者对民间“劝投”的不信任,误认为民间“劝投”者是“赏金猎人”,从而不再与民间“劝投”联系,放弃这个渠道。
“仔仔”认为,民间“劝投”毕竟只是一个平台,任何一种劝服总有一个时间限制,更何况面对的还是某些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在逃人员,如果因为一时的“义气”而至于在逃人员从容逃脱,甚至继续危害社会,那么,对于其他人来说,“劝投”的意义又何在呢?
法律与公益之间的平衡
按照一般民间“劝投”组织的操作流程,直到了解了在逃人员的真实姓名,才会将掌握的情况汇报给案发地警方,并和警方进行沟通,而警方也会根据相关民间“劝投”组织提供的情况进行信息核对,确认身份。
有专家表示,从目的和意义上来说,让在逃人员坐牢并不应该是民间“劝投”组织的动机,也不应该是道德和法律的真正意义。一个人犯罪,有着各种复杂的原因,有些仅仅是一时糊涂,因为害怕法律制裁而选择逃亡,对于这些在逃人员,以人性呼唤,用亲情感化,比之赤裸裸的追捕,效果要好很多。而他们本身也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希望能以坐牢赎罪的方式挽救自己,重新做人。那些被强制抓捕的在逃人员,没有经历心理上的救赎,没有真正回归社会的意愿,即使被抓了,服刑了,出来以后依然可能会做出反社会的行为。
民间“劝投”可以创新警民合作的模式,让公益组织成为警方和在逃人员之间的桥梁。然而,民间“劝投”毕竟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私自隐瞒发现在逃人员的线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发现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实举报线索后立案侦查。
公安系统的专家认为,民间“劝投”应当将线索交由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在逃人员进行劝服或追捕。对于一些案情特别重大的,性质特别恶劣的在逃人员,民间“劝投”者的继续接触也可能对自身产生不利的风险,如被在逃人员打击报复等,因此更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
总体而言,民间“劝投”不同于公安部门的劝投,由于第三方的尴尬身份和公益立场,很难平衡法律与公益之间的位置。
虽然也曾受到一些质疑,但王金云从未动摇信念,他说:“这几年来,社会对我的看法不断改变,把‘阳光下’的事业办好,不仅是靠我一个人的力量,也需要社会群体的关爱,一起努力把爱心传递下去。”
逃亡者的救赎之路
2011年12月25日,在广东东莞化名打工的杀人嫌疑犯陈阳(化名),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结束了15年提心吊胆痛苦不堪的逃亡生涯,他在微博上留下了最后一条信息:“今天我要做出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个决定,走出这一步,我将获得新生……”陈阳的这一步,得益于一个名为“阳光下之家”的民间劝投组织。陈阳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关注到“阳光下之家”的网站,并在上面与网站创始人、深圳劝投义工王金云进行接触,在王金云近一年的耐心劝服后,陈阳决定投案自首。
王金云,中国民间“劝投”组织“阳光下之家”创始人,2001年因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03年刑满释放后,他成立了这个组织,并用自己的力量去运营这项公益活动。在他的眼里,自首,对于在逃犯来说,是一条救赎之路,而他的工作,就是为他们打开通往救赎的大门。
“阳光下之家”自2003年9月开通至2011年12月,累计接听热线电话、回复电子邮件共45000多个,劝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31人,仅它的创始人王金云,个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就超过6000小时。
“我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当年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希望用实际行动告诉大家,必须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违法犯罪往往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对刑释解教人员不该有歧视。”王金云以自己的经历谈了创办该组织的初衷。
投案者愿意通过网络的方式来接触,说明他本性还善良,并非穷凶极恶之人,只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了今天不得不逃亡在外的结局。同时,在逃亡生涯中,也对自身过去的种种有了一定的悔悟,希望能通过一种合适的方式来结束这种逃亡。很多投案者在长期的逃亡过程中因为自己的逃亡身份而无法融入社会,不敢长期处于一个地方,不敢深入与人交往,看到警车警察都不得不提心吊胆远远绕道,这种隐姓埋名的生活,其实更像是一种无休止的折磨。自首,是他们一条重新回归的路。
可见,民间“劝投”,更像是在逃人员结束自己痛苦,自我救赎的一扇希望之窗。王金云表示,在逃者往往出于害怕惩罚的本能而选择逃亡,他们往往不了解法律,又对公安机关充满了恐惧。在逃者第一次接触民间“劝投”时,在自我保护意识下,都以“亲戚”、“朋友”犯事来进行咨询,在接触过程中,也会多次更换联系方式,避免可能发生的追捕。而民间“劝投”,则会提供详细的法律支持,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在逃人员能够充分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的一分子,还有父母妻儿,还有未尽的责任和义务。
王金云的第27名劝服自首者戴小华(化名),参与打架斗殴致人死亡,因害怕坐牢而选择逃亡。在逃亡的5年中,父亲过世,而他却未能尽孝,深深自责。在接触民间“劝投”后,他逐渐认识到“一人犯罪,全家受罪”,只有认罪服法,自我救赎,才是自己的真正出路。他说:“以前总担心坐牢会成为人生污点,一辈子被人歧视,知道王老师回归社会的成功经历后,我开始觉得坐牢也许没那么可怕,现在这种担惊受怕的日子实在不是人过的,我也想像他那样活。”
心理学家指出,其实逃亡比坐牢更可怕,民间“劝投”用感化和救赎来劝服在逃人员,即使服刑,却放下了心中时刻背负的罪孽。而投案自首不是民间“劝投”的结束,民间“劝投”志愿者们还为投案自首者建立了后续跟踪机制,鼓励他们努力改造,还在服刑结束后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重新融入社会。
“劝投”的限度
当然,也有一些在逃人员并没有真正打消顾虑,不断在投案与逃亡之间进行抉择,更有人反反复复,打消投案念头。这种时候,民间“劝投”应该怎么做?广州“劝投”志愿者“仔仔”,选择的是帮助公安机关进行抓捕。
2010年10月,“仔仔”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阿军”的在逃犯,在半个月的接触和劝说无效后,“仔仔”决定将掌握的线索反映给公安部门,同时提出请求,希望再给阿军一点时间。当阿军突然不再联系“仔仔”后,追捕人员判断阿军没有自首意图,在经过一个星期的等待后于福州台江将阿军抓获。用“仔仔”自己的话说,“我会给他们很多机会,但是肯定是有一个限度的。毕竟他们如果长期在逃,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而这个“限度”的把握,学犯罪心理学的“仔仔”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去判断在逃犯的自首意愿有多大,而且也会根据案件的类型作权衡,比如青少年犯罪的话,会给他们更多的自首机会,而如果发现极端暴力犯罪的在逃犯存在侥幸心理不想自首的话,掌握了对方信息后会立即通知警方。
“法律是平等的,不会给你这么多的机会和这么多的时间。而且是从受害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这也是不公平的。第一时间通知警方,也可以脱去我们包庇在逃犯的嫌疑。”“仔仔”坦言,这种做法确实也给自己带来了很大风险,“经常有人威胁我”。
的确,一味使用感化,对某些穷凶极恶的逃犯来说并不适用,他们中有些人毕竟背负着血债,更有对社会持有报复心理的恶徒,尽管有时候可能想到以自首结束逃亡生涯,但也可能心存侥幸,继续逃亡。而这些人员身上潜在的危害性,是社会中隐藏的定时炸弹,因此,在劝投不成的情况下,联合警方,实施抓捕,成了最优的选择。
然而,这种举措不免引起许多在逃者的担心,他们希望能透过民间“劝投”实现自我救赎,却被民间“劝投”者“出卖”。这也会导致在逃者对民间“劝投”的不信任,误认为民间“劝投”者是“赏金猎人”,从而不再与民间“劝投”联系,放弃这个渠道。
“仔仔”认为,民间“劝投”毕竟只是一个平台,任何一种劝服总有一个时间限制,更何况面对的还是某些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在逃人员,如果因为一时的“义气”而至于在逃人员从容逃脱,甚至继续危害社会,那么,对于其他人来说,“劝投”的意义又何在呢?
法律与公益之间的平衡
按照一般民间“劝投”组织的操作流程,直到了解了在逃人员的真实姓名,才会将掌握的情况汇报给案发地警方,并和警方进行沟通,而警方也会根据相关民间“劝投”组织提供的情况进行信息核对,确认身份。
有专家表示,从目的和意义上来说,让在逃人员坐牢并不应该是民间“劝投”组织的动机,也不应该是道德和法律的真正意义。一个人犯罪,有着各种复杂的原因,有些仅仅是一时糊涂,因为害怕法律制裁而选择逃亡,对于这些在逃人员,以人性呼唤,用亲情感化,比之赤裸裸的追捕,效果要好很多。而他们本身也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希望能以坐牢赎罪的方式挽救自己,重新做人。那些被强制抓捕的在逃人员,没有经历心理上的救赎,没有真正回归社会的意愿,即使被抓了,服刑了,出来以后依然可能会做出反社会的行为。
民间“劝投”可以创新警民合作的模式,让公益组织成为警方和在逃人员之间的桥梁。然而,民间“劝投”毕竟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私自隐瞒发现在逃人员的线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发现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实举报线索后立案侦查。
公安系统的专家认为,民间“劝投”应当将线索交由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在逃人员进行劝服或追捕。对于一些案情特别重大的,性质特别恶劣的在逃人员,民间“劝投”者的继续接触也可能对自身产生不利的风险,如被在逃人员打击报复等,因此更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
总体而言,民间“劝投”不同于公安部门的劝投,由于第三方的尴尬身份和公益立场,很难平衡法律与公益之间的位置。
虽然也曾受到一些质疑,但王金云从未动摇信念,他说:“这几年来,社会对我的看法不断改变,把‘阳光下’的事业办好,不仅是靠我一个人的力量,也需要社会群体的关爱,一起努力把爱心传递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