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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始,美国民意团体设立了一个“斯黛拉奖”,每年颁奖给全美最离奇的民事赔偿案。届时,万众瞩目,其关注度并不亚于文学、科技之类的评奖。
这是一个以“麦当劳咖啡案”当事人命名的奖项。1992年2月,年望八秩的斯黛拉·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在麦当劳买了一杯热咖啡,车驶离餐馆后,斯黛拉把咖啡杯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一不小心,整杯热咖啡泼在两腿之间,并渗到了脚部,致使占全身6%的皮肤三度烫伤。于是,斯黛拉一纸诉状将麦当劳告上法庭,法院判其胜诉。这场历时一年的民事赔偿案轰动全美乃至全球。
法院判决斯黛拉胜诉、麦当劳败诉,主要的理由有两点:一、麦当劳咖啡的温度高达摄氏82—86度(饮用时口感最佳),比同业整整高出了10—16度。全美快餐业各巨头都主动降低了咖啡的饮用温度,惟独麦当劳一家店欺客;二、麦当劳一方面出售“高温咖啡”,另方面又没在店堂内或咖啡杯上注明“高温热饮,小心烫伤”之类的警示性话语,况且麦当劳使用的又是价廉简陋的一次性纸杯,很容易因意外失手导致咖啡泼洒,烫伤当事人。据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经判决,麦当劳偿付斯黛拉2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鉴于斯黛拉不慎失手,亦应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故麦当劳实际赔付16万美元。
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法院在判麦当劳偿付斯黛拉16万美元“补偿性赔偿”时,又判麦当劳偿付斯黛拉48万美元“惩罚性赔偿”。因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麦当劳犯有比热咖啡烫伤人更严重的侵权行为。
斯黛拉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请求:由法院责令麦当劳必须公开内部秘密文件和统计数据,查明麦当劳在1982—1992年10月期间共发生此类案件及其投诉、诉讼、和解的情况,以回答麦当劳咖啡烫伤人是个案还是惯例。结果查明,10年间共有此类案件700余起,平均每年偿付赔偿5万美元。
斯黛拉的律师分析:麦当劳每年售出大约10亿杯咖啡,10年来共售出100亿杯。700余起此类案件相比100亿杯咖啡,两者数字悬殊,即平均每1亿杯出现7起烫伤事故,事故率为0.0000007%,似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10年间毕竟有700余位消费者因咖啡难以置信的高温而烫伤,对这700余位消费者来说,便是每人100%伤害。更令人切齿的是,麦当劳在10年间从未就“高温咖啡”与烫伤事故频发之间的关系咨询过相关专家,并予以防微杜渐,以绝后患。麦当劳对消费者权益如此冷漠无情,对消费者投诉如此置若罔闻,法院在认定事实基本恰当的基础上,判麦当劳偿付斯黛拉48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麦当劳上诉无效。
这家全球财富500强的大企业和世界第一大连锁快餐店终于在一位名不见经传的老媪面前低下了高昂的头颅。
斯黛拉所获取的“惩罚性赔偿”比“补偿性赔偿”高出三倍。由“麦当劳咖啡案”而开启了赔偿先例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并非局限于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以求用严厉惩罚,对肇事企业起到惩前毖后、杜绝后患的警悚作用,对同行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确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最终形成井然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善待消费者的从业道德。全美一年一度的“斯黛拉奖”,其宗旨也许在于这一点。
反观中国商界,市场经济活跃了经济社会,但目前市场经济仍处于培育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体制不全、机制不强、制度不力的弊端。一些不法企业、贪婪之徒费尽心机,把利润置于公众利益之上,在产品质量和顾客服务方面玩奸耍猾,坑害消费者。虽说我们已与国际接轨,有了一个“3·15”,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民事赔偿法规改革方面左顾右盼,举步维艰,例如《消法》仅规定“退一赔一”的所谓“惩罚性”条款,这种画地为牢的赔偿法规,既不能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全部经济损失,也不能严惩不法分子的商业欺诈行为,更不能有利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理应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借鉴国外民事赔偿制度的成果和经验,尽快建立符合自己国情、具有自己特色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前不久闭幕的“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修改《消法》第49条“退一赔一”的规定,扩大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中国法学界有识之士也多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建立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可行性意见。这是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杜绝假货、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必备举措。
在中国也设一个“斯黛拉奖”,如何?
这是一个以“麦当劳咖啡案”当事人命名的奖项。1992年2月,年望八秩的斯黛拉·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在麦当劳买了一杯热咖啡,车驶离餐馆后,斯黛拉把咖啡杯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一不小心,整杯热咖啡泼在两腿之间,并渗到了脚部,致使占全身6%的皮肤三度烫伤。于是,斯黛拉一纸诉状将麦当劳告上法庭,法院判其胜诉。这场历时一年的民事赔偿案轰动全美乃至全球。
法院判决斯黛拉胜诉、麦当劳败诉,主要的理由有两点:一、麦当劳咖啡的温度高达摄氏82—86度(饮用时口感最佳),比同业整整高出了10—16度。全美快餐业各巨头都主动降低了咖啡的饮用温度,惟独麦当劳一家店欺客;二、麦当劳一方面出售“高温咖啡”,另方面又没在店堂内或咖啡杯上注明“高温热饮,小心烫伤”之类的警示性话语,况且麦当劳使用的又是价廉简陋的一次性纸杯,很容易因意外失手导致咖啡泼洒,烫伤当事人。据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经判决,麦当劳偿付斯黛拉2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鉴于斯黛拉不慎失手,亦应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故麦当劳实际赔付16万美元。
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法院在判麦当劳偿付斯黛拉16万美元“补偿性赔偿”时,又判麦当劳偿付斯黛拉48万美元“惩罚性赔偿”。因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麦当劳犯有比热咖啡烫伤人更严重的侵权行为。
斯黛拉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请求:由法院责令麦当劳必须公开内部秘密文件和统计数据,查明麦当劳在1982—1992年10月期间共发生此类案件及其投诉、诉讼、和解的情况,以回答麦当劳咖啡烫伤人是个案还是惯例。结果查明,10年间共有此类案件700余起,平均每年偿付赔偿5万美元。
斯黛拉的律师分析:麦当劳每年售出大约10亿杯咖啡,10年来共售出100亿杯。700余起此类案件相比100亿杯咖啡,两者数字悬殊,即平均每1亿杯出现7起烫伤事故,事故率为0.0000007%,似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10年间毕竟有700余位消费者因咖啡难以置信的高温而烫伤,对这700余位消费者来说,便是每人100%伤害。更令人切齿的是,麦当劳在10年间从未就“高温咖啡”与烫伤事故频发之间的关系咨询过相关专家,并予以防微杜渐,以绝后患。麦当劳对消费者权益如此冷漠无情,对消费者投诉如此置若罔闻,法院在认定事实基本恰当的基础上,判麦当劳偿付斯黛拉48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麦当劳上诉无效。
这家全球财富500强的大企业和世界第一大连锁快餐店终于在一位名不见经传的老媪面前低下了高昂的头颅。
斯黛拉所获取的“惩罚性赔偿”比“补偿性赔偿”高出三倍。由“麦当劳咖啡案”而开启了赔偿先例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并非局限于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以求用严厉惩罚,对肇事企业起到惩前毖后、杜绝后患的警悚作用,对同行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确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最终形成井然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善待消费者的从业道德。全美一年一度的“斯黛拉奖”,其宗旨也许在于这一点。
反观中国商界,市场经济活跃了经济社会,但目前市场经济仍处于培育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体制不全、机制不强、制度不力的弊端。一些不法企业、贪婪之徒费尽心机,把利润置于公众利益之上,在产品质量和顾客服务方面玩奸耍猾,坑害消费者。虽说我们已与国际接轨,有了一个“3·15”,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民事赔偿法规改革方面左顾右盼,举步维艰,例如《消法》仅规定“退一赔一”的所谓“惩罚性”条款,这种画地为牢的赔偿法规,既不能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全部经济损失,也不能严惩不法分子的商业欺诈行为,更不能有利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理应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借鉴国外民事赔偿制度的成果和经验,尽快建立符合自己国情、具有自己特色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前不久闭幕的“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修改《消法》第49条“退一赔一”的规定,扩大民事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中国法学界有识之士也多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建立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可行性意见。这是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杜绝假货、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必备举措。
在中国也设一个“斯黛拉奖”,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