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佛山市政府最新出台的《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凡是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都必须出庭应诉。无故缺席者,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所谓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还规定,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行政机关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熟悉案情与涉诉事务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如果的确需要委托律师应诉的,则应同时委派1位本单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但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暂行办法》仍有一些局限,缺乏一些量化的标准。
摘自《广州日报》(2010年12月27日)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所谓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还规定,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行政机关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熟悉案情与涉诉事务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如果的确需要委托律师应诉的,则应同时委派1位本单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但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暂行办法》仍有一些局限,缺乏一些量化的标准。
摘自《广州日报》(20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