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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轻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治安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多发性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此类案件直接影响着群众的日常生活、社会的正常秩序,处理不当会甚至引发不良后果甚至涉访涉诉,出现难以收场的局面。本文从基层公安工作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工作经验,对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相应举措,以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化解基层矛盾。
关键词:轻伤;基层;处警;证据
輕伤害案件大多由偶发矛盾、家庭、邻里纠纷、买卖纠纷或其他个人利益矛盾引起的,是非对错难以简单划清。案发时,双方矛盾激化、情绪激动,当事人直接接触而造成身体伤害,双方对立情绪很强。而且取证困难,现场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作证时顾虑重重,不作证、不如实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与此同时基层警力不足、少数群众诉求不合理、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而义务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当事人对办案民警的要求非常严格甚至苛刻,一旦处理不当就极易造成当事人不满,甚至会导致受害人长期上访,增加办案成本、产生不良影响。这些特点明显有别于其他案件,因此,强化轻伤案件的办理技巧、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办案单位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发后处警不规范,调取证据不及时。轻伤害案件发生后,办案民警都会根据现场当事人的伤势情况,安排相关人进行就医,往往主要当事人会离开案发现场。办案民警此时多数也会搁置此事,待双方当事人伤愈或者可以配合工作了才开展具体工作。而现场工作多数民警都没有及时开展,导致现场证据丢失,人证、物证无法获取,致使案件往往陷入案件不清,证据不足的僵局。
二是民警证据意识不强、案发后调查取证不全面。案件发生后办案民警往往忽视了现场勘验及走访调查等取证工作。一方面,不少民警到达现场后,只顾平息事态,或认为必须等伤情鉴定出来后再决定立案调查与否,调查取证意识有待加强,甚至懒于调查取证,只做双方当事人的笔录,没有做现场笔录,更别说勘验现场。对双方的最初伤情、作案工具没有及时固定和提取,导致关键性物证不能取得,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度。同时由于对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对案件的嫌疑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导致案件一旦升格后极容易出现嫌疑人串供、逃窜等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事发突然或现场混乱,时间稍长往往很多受害人说不清自己怎样受伤、是谁致伤,有的案件在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为推脱责任故意隐瞒事实,对办案民警只说对方打伤自己,对方拿的什么工具、打在自己何处、打了几下说的很清楚,但对自己如何打别人、别人的伤是怎样形成的,不是说不知道就是说忘了,或者在民警问到关键处时,就主动推卸责任,不能很好的固定证据准确的把握案件事实。三是由于民警忽视调查走访,在案件发生后由于没有及时走访知情群众,造成过后回头查证时,找不到证人,或因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机造成证人有顾虑拒不作证、作假证等,致使案情真假难辨。
三是案件处理不恰当。民警在办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准确把握案件性质进行依法处理,个别案件调解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办案单位有效办结轻伤案件的对策
一是现场处置迅速稳妥。接警后应及时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处置,防止出警迟缓导致事态失控引发更大冲突。民警到达现场后,应认真开展现场取证工作,要查找、扣押作案工具,收集、提取证物,拍摄现场照片,绘制方位草图。并及时向现场周围知情群众、双方当事人了解事发经过、伤势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伤情严重的应及时送医院诊治,并及时传唤嫌疑人接受调查。但不要轻易对案件定性处理表态,以防言辞失当、态度生硬引发当事人及亲属的误解,被人抓住把柄借机生事。
二是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发案后迅速制作案卷,固定证据,防止出现时过境迁难以回忆、双方当事人有准备后回避事实、证人受到外界干扰不能客观反映等情况形。制作笔录时要客观详尽,排除外界干扰。同时要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言来源是否客观,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影响,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出入。
三是处理依法及时妥善。接警后应及时办理受案手续,不能拖到准备作出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才办理法定手续。收到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势鉴定结论后,应及时立案,并视情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属于意气用事的案件。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或同意调解,都要尽力调处。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但是对一些主观恶性大,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坏,不适应调解(和解)程序的案件,应按照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以达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
办理伤害案件时,民警应更加重视执法方式方法方面的要求,把握好自身的态度,防止方式方法不当而引起群众误解。在与当事人交谈过程中,应善于控制情绪,掌握说话技巧,尽量使用中立的语言,多讲一些同情性、法律政策性的话语,树立有理、有利、有节的形象,切忌在讲话中出现有倾向性、情绪性、侮辱性的语言。在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清楚、不理解时,应善于沟通解释,不能简单应付或态度粗暴。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案发起因、受害人是否过错在先、暴力程度、悔改表现、前科情况等因素而合理选择适用,防止受害方借机漫天要价的情况。
总之,对于轻伤害案件这种易发于基层群众之间的普遍性案件,作为办案民警要规范执法、注重细节、讲究方式、合情合理,化解好基层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孙茂利.《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2012年4月第1版
[2]孙茂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3年3月第1版
[3]孙茂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3年1月第1版
作者简介:
史江朋(1989.4~) 男,河北冀州人,现任冀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综合中队科员, 主要研究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办理。
关键词:轻伤;基层;处警;证据
輕伤害案件大多由偶发矛盾、家庭、邻里纠纷、买卖纠纷或其他个人利益矛盾引起的,是非对错难以简单划清。案发时,双方矛盾激化、情绪激动,当事人直接接触而造成身体伤害,双方对立情绪很强。而且取证困难,现场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作证时顾虑重重,不作证、不如实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与此同时基层警力不足、少数群众诉求不合理、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而义务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当事人对办案民警的要求非常严格甚至苛刻,一旦处理不当就极易造成当事人不满,甚至会导致受害人长期上访,增加办案成本、产生不良影响。这些特点明显有别于其他案件,因此,强化轻伤案件的办理技巧、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一、办案单位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发后处警不规范,调取证据不及时。轻伤害案件发生后,办案民警都会根据现场当事人的伤势情况,安排相关人进行就医,往往主要当事人会离开案发现场。办案民警此时多数也会搁置此事,待双方当事人伤愈或者可以配合工作了才开展具体工作。而现场工作多数民警都没有及时开展,导致现场证据丢失,人证、物证无法获取,致使案件往往陷入案件不清,证据不足的僵局。
二是民警证据意识不强、案发后调查取证不全面。案件发生后办案民警往往忽视了现场勘验及走访调查等取证工作。一方面,不少民警到达现场后,只顾平息事态,或认为必须等伤情鉴定出来后再决定立案调查与否,调查取证意识有待加强,甚至懒于调查取证,只做双方当事人的笔录,没有做现场笔录,更别说勘验现场。对双方的最初伤情、作案工具没有及时固定和提取,导致关键性物证不能取得,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度。同时由于对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对案件的嫌疑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导致案件一旦升格后极容易出现嫌疑人串供、逃窜等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事发突然或现场混乱,时间稍长往往很多受害人说不清自己怎样受伤、是谁致伤,有的案件在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为推脱责任故意隐瞒事实,对办案民警只说对方打伤自己,对方拿的什么工具、打在自己何处、打了几下说的很清楚,但对自己如何打别人、别人的伤是怎样形成的,不是说不知道就是说忘了,或者在民警问到关键处时,就主动推卸责任,不能很好的固定证据准确的把握案件事实。三是由于民警忽视调查走访,在案件发生后由于没有及时走访知情群众,造成过后回头查证时,找不到证人,或因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机造成证人有顾虑拒不作证、作假证等,致使案情真假难辨。
三是案件处理不恰当。民警在办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准确把握案件性质进行依法处理,个别案件调解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办案单位有效办结轻伤案件的对策
一是现场处置迅速稳妥。接警后应及时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处置,防止出警迟缓导致事态失控引发更大冲突。民警到达现场后,应认真开展现场取证工作,要查找、扣押作案工具,收集、提取证物,拍摄现场照片,绘制方位草图。并及时向现场周围知情群众、双方当事人了解事发经过、伤势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伤情严重的应及时送医院诊治,并及时传唤嫌疑人接受调查。但不要轻易对案件定性处理表态,以防言辞失当、态度生硬引发当事人及亲属的误解,被人抓住把柄借机生事。
二是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发案后迅速制作案卷,固定证据,防止出现时过境迁难以回忆、双方当事人有准备后回避事实、证人受到外界干扰不能客观反映等情况形。制作笔录时要客观详尽,排除外界干扰。同时要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言来源是否客观,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影响,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出入。
三是处理依法及时妥善。接警后应及时办理受案手续,不能拖到准备作出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才办理法定手续。收到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势鉴定结论后,应及时立案,并视情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属于意气用事的案件。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或同意调解,都要尽力调处。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但是对一些主观恶性大,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坏,不适应调解(和解)程序的案件,应按照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以达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
办理伤害案件时,民警应更加重视执法方式方法方面的要求,把握好自身的态度,防止方式方法不当而引起群众误解。在与当事人交谈过程中,应善于控制情绪,掌握说话技巧,尽量使用中立的语言,多讲一些同情性、法律政策性的话语,树立有理、有利、有节的形象,切忌在讲话中出现有倾向性、情绪性、侮辱性的语言。在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清楚、不理解时,应善于沟通解释,不能简单应付或态度粗暴。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案发起因、受害人是否过错在先、暴力程度、悔改表现、前科情况等因素而合理选择适用,防止受害方借机漫天要价的情况。
总之,对于轻伤害案件这种易发于基层群众之间的普遍性案件,作为办案民警要规范执法、注重细节、讲究方式、合情合理,化解好基层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孙茂利.《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2012年4月第1版
[2]孙茂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3年3月第1版
[3]孙茂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3年1月第1版
作者简介:
史江朋(1989.4~) 男,河北冀州人,现任冀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综合中队科员, 主要研究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