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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句俗语至少隐含着两层意思,一层意思强调“制度是死的”,制度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规范性,这种稳定性和规范性不能随意变更,是“比较死的”;另一层意思强调“人是活的”,人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现实世界具有丰富性、复杂性和多变性,人不可以在灵活多变的现实世界中,被极具稳定性的制度给“憋死”。然而,制度在什么情况下“会死”,人又在什么情况下“能活”,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就牵涉到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问题。制度的原则性既是判断其是否应该“死”的标准,又是灵活性的基础和前提,制度的灵活性既是原则性“活”的体现,也能点燃制度原则性重构的燎原之火。具体到学校教育领域,明确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内涵及其关系,分析学校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冲突的表现,探讨解决它们之间冲突的思路,对于促进学校制度不断创新、提升教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内涵及其关系
任何一项学校制度都具有阶段性,都会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学校的变革而发生变化,同时任何一项学校制度也都会在特定的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指在一定阶段,学校制定某项制度的价值目标取向,也就是学校某项制度制定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它既抽象地凌驾于具体制度之上,成为指导某项制度制定的价值理念,又具体地体现在制度的各项规定之中,成为连接若干看似不大相关规定的价值主线。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学校制度的灵魂与精髓,是学校制度现实存在的价值与基础,没有原则性就没有学校制度的价值追求;没有价值追求,该项学校制度要么多余,要么谢幕,无法存在。“当下生活既不是丢掉过去也不是遗失未来。假如过去和未来并没有加强现在的话,那么它们就毁灭了现在。”[1]学校制度存在着抽象意义上的终极的原则性,即最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抽象地讨论终极意义上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对于什么是最有效,学生的本质是什么,全面发展的内涵是什么等问题无法抽象地回答。因此,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一定要放在特定的阶段,具体地加以讨论。例如学校教学制度原则性的终极追求是最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而学校教学制度则要通过提高教学质量实现终极追求,但是学校教学制度在不同阶段对于教学质量评价的价值目标取向是不同的,在新课程改革之前主要是“双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则是“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态度情感与价值观)。这样,学校教学制度的原则性在新课程改革的前后就表现不同。同理,学校其他的制度也会存在这种情形。所以,若无特别说明,本文中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均指具体的原则性,是某项制度在一定阶段的原则性。
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指在特定阶段,为实现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在特定的情境下,灵活变通地适用学校制度的若干具体规定。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是学校制度的活力与动力,是学校制度持续存在的保障与要求。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作为特定阶段学校制度制定的价值目标取向,它不可能完全体现在学校制度的全部规定之中,更不可能完全体现在学校制度的若干规定之中(实践中几乎是适用学校制度的若干规定而不是全部规定),更有甚者,基于语言表达力的局限,成文的学校制度也难以完全表达理念层面的价值目标取向,故而不折不扣地执行学校制度的具体规定并非足以保证学校制度原则性的实现,有时还可能是一种背离。学校制度原则性的实现是需要灵活性的,是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境变通适用若干具体规定,唯有此,学校制度才会充满活力,才会在一定时段内持续存在。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表现为常态关系和非常态关系。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常态关系是指在特定的阶段,当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的基本需求一致时,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第一位的,是学校制度灵活性的前提和基础,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是第二位的,是学校制度原则性的体现和发展。学校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这种关系在一个合理有序发展的社会中应该是一种常态,是两者关系的基本方面。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非常态关系是指在特定的阶段,当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的基本需求不一致时,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则会受到灵活性的挑战,学校制度的灵活性会突破现有原则性的束缚,点燃重建学校制度原则性的燎原之火。学校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这种关系在一个合理有序发展的社会中应该是一种非常态,是两者关系的非基本方面。当新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建立之时,学校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又会回到新的常态,以此循环往复,不断推进学校制度的创新,不断推进学校制度终极目标(终极原则性)的实现。在此种意义上,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于学校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最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
由上述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内涵及关系分析可知,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并不总是协调一致,有时会出现冲突的情形,这种冲突既有消极的冲突,也有积极的冲突。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消极冲突是指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常态下,为获取某人或某个群体的私益,学校制度的灵活性违背学校制度的原则性,随意地变通适用学校制度。在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消极冲突中,学校制度灵活性往往会借遵循原则性之名行背离原则性之实,如学校的招生制度的原则性应是公平、公开、公正,保障所有享有入学资格的学生平等的竞争机会,但是一些学校在面临“条子生”(有权力者批示的择校生)、“高额赞助生”(家长愿意出高价钱的择校生)等本不应录取的特殊学生时,往往会用学校制度的灵活性全部加以录取,并且会给这样的“灵活性”戴上一个“依然遵循学校招生制度原则性”的光环,解释说这样的“灵活性”同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是一致的,也是为了学校更好地发展(可以给学校争取更多的政策资源和经费资源),孰不知这样的解释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混淆了学校招生制度的抽象原则性与具体原则性,如前所述,学校各项制度的原则性都有抽象性与具体性之分,离开特定情境抽象地讨论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没有意义的,故学校招生制度的抽象原则性是指向促进学校更好发展的,但是在具体的招生过程中则是指向公平、公开、公正的,没有这个具体的原则性则无法保障学校招生制度抽象原则性的实现。二是学校虚构了一个“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并将其与真实的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相混淆,甚至替代真实的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认为招收这些特权学生也是为了学校更好发展,同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是一致的,然而采用违规甚至违法的方式来促进学校更好发展的制度在一个法治化社会是不允许存在的,故学校口中的“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是根本不存在、见不得阳光的。因此,学校招收本不应招收的特权生,是对坚持学校制度原则性第一位次的放弃,是对学校制度原则性的背离,是基于私益不正当获取对学校制度原则性的亵渎。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积极冲突是指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非常态下,为了追求更大价值的公益,学校制度的灵活性超越当下学校制度的原则性,灵活适用学校制度。学校制度总是要公开并加以保障实施的,故学校制度总是具体的,总是为了解决特定阶段的问题而存在,学校中不存在永恒的具体的制度,讨论永恒的抽象意义的制度也是没有意义的,学校制度应是一种具体客观的存在。从理论上讲,当某项学校制度完成了特定的历史使命后它就应该谢幕退出或者与时俱进不断修订,正如学校制度的产生是人的力量推动一样,学校制度本身不会自发地退出或者修订,也需要人的力量推动,需要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之人冒着“高处不胜寒”的风险与勇气加以推动,而这种推动在起始阶段定会受到原有制度的种种束缚。所以,即使是幸运的成功的改革者也总是逐步地被人们所接受,那些失败的改革者由于种种原因在被接受的过程中就夭折了。无论是成功的改革者还是失败的改革者,让人尊敬的地方不是他们的成功抑或失败,而是他们看到现有学校制度原则性落后的远见和敢于突破现有学校制度原则性束缚的勇气,他们的“冒然行动”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对现有学校制度合理性的反思,引发了人们对学校制度原则性重构的积极探索。比如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杜郎口中学的教学改革实践就是一个学校教学制度灵活性与原则性的一个积极冲突过程,并最终实现了学校教学制度灵活性对原则性的超越,重构了学校教学制度的原则性。新任的崔其升校长受命于危难之际,把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的突破口锁定在课堂教学,以课堂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引子,引发全校师生对教学本质的理性认识。在当时的杜郎口中学乃至中国几乎所有的中学课堂都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这可以看作是杜郎口中学原有教学制度原则性的一种,但崔校长摆脱了这个原则性的束缚,推行“0 45”的教学模式,将课堂完全交给学生,教师基本不讲,再到后来逐渐成熟的“10 35”的教学模式,教师指导10分钟,学生展现35分钟,重构了学校教学制度的原则性即教师的讲授以学生的学习为主,以教会学生学习为目标。这一学校教学制度原则性的实质就是“学生是学习的真正主人,只有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才能有效”理念的落实与体现。因此,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积极冲突是学校制度发生质变的前凑,是重构适应社会发展新需求的学校制度的前提。
三、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冲突的解决
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难以避免,关键要分析两者间的冲突是消极冲突还是积极冲突,应该充分地利用积极冲突,促进学校制度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避免消极冲突,维护学校制度的权威,促进依法治教的不断落实。
1.坚持学校制度的原则性,避免消极冲突。当学校制度的原则性符合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的基本需求时,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在本质上应是统一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灵活性的精髓与灵魂,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与落实,学校制度原则性的实现离不开学校制度的灵活性,学校制度灵活性的适用不能背离学校制度的原则性。然而,在学校管理实践中,总会有人为了某种私益的目标,打着“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应该灵活地运用学校制度”等旗号,行违背学校制度原则性之行为,扭曲了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严重破坏了学校制度的权威性,导致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因人而原则,灵活性也是因人而灵活,背离了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在特定阶段是确定不变的,不因人的变化而变化,而是因社会、人和学校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常理,背离了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是围绕学校制度的原则性而灵活,是为落实与体现学校制度原则性而灵活的常识。所以,在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常态关系下,应当坚持学校制度的原则性,通过各种灵活性来实现学校制度的原则性而不是背离学校制度的原则性,避免消极冲突,严厉打击各种借“灵活性”之名随意破坏学校制度原则性的行为。
2.重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利用积极冲突。“在教育发展史上,最引人注意的现象是,一些学校在某个时期充满天才创造的活力,后来却迂腐而墨守成规。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学校深受这种呆滞思想的束缚和影响。……于是某种教育体制自身形成的僵化思想重又束缚了人类。” [2]学校制度的创立与修订不是制度自发的力量,而是人的力量推动使然,学校制度总会经历产生、发展、衰亡的过程,当学校制度处于衰亡进程时就会滞后于社会和学校的发展,就会对社会和学校发展产生束缚,此时,再坚持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就是一种保守,是一种对社会、人和学校发展实际需求的漠视,是一种在特定阶段对学校制度的抽象原则性的背离。当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对学校制度提出新的要求时,学校制度不可能立即作出反应,不可能自动检视自身某些规定的合理性,更不可能在短期内重构自身的原则性,这时,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积极冲突对于突破现有学校制度的局限性,不断修正学校制度的若干规定,直至重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这种积极冲突在改革者力量的推动下,不断推进学校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断提升学校制度原则性对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需求的适应度与满足度。学校制度正是在这种积极冲突的推动下实现了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由协调一致到对立冲突,再到新的协调一致的螺旋式上升过程,实现了学校制度的不断创新,从而也从根本上保证学校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以制度治校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重要体现,“徒法不能以自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总是需要各种保障措施加以贯彻落实,总是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及学校制度的原则性灵活地加以遵守与适用。学校制度总是一种具体的客观存在,总是为了解决特定阶段的问题而存在,总是需要根据特定阶段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审视学校制度原则性的合理性。“没有生活方式站着不动或能够站着不动;它或者往前走,或者往后退,往后退的结果是死亡。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主义不能站着不动。如果它要继续存在,它也应往前走,去适应当前的和即将到来的变化。如果它不往前走,它企图站着不动,它已开始走上引导灭亡的道路。” [3]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消极冲突的避免,维护了学校制度的权威性,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积极冲突的利用,促进了学校制度的创新,学校制度总是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冲突中不断往前走,不断去适应当前的和即将到来的变化,不断走上引导学校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德]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1.
[2] [英]怀特海.教育的目的.徐汝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2.
[3] [美]约翰·杜威.人的问题.傅统先,邱椿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26.
(责任编辑付一静)
一、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内涵及其关系
任何一项学校制度都具有阶段性,都会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学校的变革而发生变化,同时任何一项学校制度也都会在特定的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指在一定阶段,学校制定某项制度的价值目标取向,也就是学校某项制度制定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它既抽象地凌驾于具体制度之上,成为指导某项制度制定的价值理念,又具体地体现在制度的各项规定之中,成为连接若干看似不大相关规定的价值主线。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学校制度的灵魂与精髓,是学校制度现实存在的价值与基础,没有原则性就没有学校制度的价值追求;没有价值追求,该项学校制度要么多余,要么谢幕,无法存在。“当下生活既不是丢掉过去也不是遗失未来。假如过去和未来并没有加强现在的话,那么它们就毁灭了现在。”[1]学校制度存在着抽象意义上的终极的原则性,即最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抽象地讨论终极意义上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对于什么是最有效,学生的本质是什么,全面发展的内涵是什么等问题无法抽象地回答。因此,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一定要放在特定的阶段,具体地加以讨论。例如学校教学制度原则性的终极追求是最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而学校教学制度则要通过提高教学质量实现终极追求,但是学校教学制度在不同阶段对于教学质量评价的价值目标取向是不同的,在新课程改革之前主要是“双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则是“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态度情感与价值观)。这样,学校教学制度的原则性在新课程改革的前后就表现不同。同理,学校其他的制度也会存在这种情形。所以,若无特别说明,本文中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均指具体的原则性,是某项制度在一定阶段的原则性。
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指在特定阶段,为实现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在特定的情境下,灵活变通地适用学校制度的若干具体规定。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是学校制度的活力与动力,是学校制度持续存在的保障与要求。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作为特定阶段学校制度制定的价值目标取向,它不可能完全体现在学校制度的全部规定之中,更不可能完全体现在学校制度的若干规定之中(实践中几乎是适用学校制度的若干规定而不是全部规定),更有甚者,基于语言表达力的局限,成文的学校制度也难以完全表达理念层面的价值目标取向,故而不折不扣地执行学校制度的具体规定并非足以保证学校制度原则性的实现,有时还可能是一种背离。学校制度原则性的实现是需要灵活性的,是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境变通适用若干具体规定,唯有此,学校制度才会充满活力,才会在一定时段内持续存在。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表现为常态关系和非常态关系。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常态关系是指在特定的阶段,当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的基本需求一致时,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第一位的,是学校制度灵活性的前提和基础,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是第二位的,是学校制度原则性的体现和发展。学校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这种关系在一个合理有序发展的社会中应该是一种常态,是两者关系的基本方面。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非常态关系是指在特定的阶段,当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的基本需求不一致时,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则会受到灵活性的挑战,学校制度的灵活性会突破现有原则性的束缚,点燃重建学校制度原则性的燎原之火。学校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这种关系在一个合理有序发展的社会中应该是一种非常态,是两者关系的非基本方面。当新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建立之时,学校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又会回到新的常态,以此循环往复,不断推进学校制度的创新,不断推进学校制度终极目标(终极原则性)的实现。在此种意义上,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于学校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最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
由上述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内涵及关系分析可知,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并不总是协调一致,有时会出现冲突的情形,这种冲突既有消极的冲突,也有积极的冲突。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消极冲突是指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常态下,为获取某人或某个群体的私益,学校制度的灵活性违背学校制度的原则性,随意地变通适用学校制度。在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消极冲突中,学校制度灵活性往往会借遵循原则性之名行背离原则性之实,如学校的招生制度的原则性应是公平、公开、公正,保障所有享有入学资格的学生平等的竞争机会,但是一些学校在面临“条子生”(有权力者批示的择校生)、“高额赞助生”(家长愿意出高价钱的择校生)等本不应录取的特殊学生时,往往会用学校制度的灵活性全部加以录取,并且会给这样的“灵活性”戴上一个“依然遵循学校招生制度原则性”的光环,解释说这样的“灵活性”同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是一致的,也是为了学校更好地发展(可以给学校争取更多的政策资源和经费资源),孰不知这样的解释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混淆了学校招生制度的抽象原则性与具体原则性,如前所述,学校各项制度的原则性都有抽象性与具体性之分,离开特定情境抽象地讨论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没有意义的,故学校招生制度的抽象原则性是指向促进学校更好发展的,但是在具体的招生过程中则是指向公平、公开、公正的,没有这个具体的原则性则无法保障学校招生制度抽象原则性的实现。二是学校虚构了一个“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并将其与真实的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相混淆,甚至替代真实的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认为招收这些特权学生也是为了学校更好发展,同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是一致的,然而采用违规甚至违法的方式来促进学校更好发展的制度在一个法治化社会是不允许存在的,故学校口中的“学校招生制度的原则性”是根本不存在、见不得阳光的。因此,学校招收本不应招收的特权生,是对坚持学校制度原则性第一位次的放弃,是对学校制度原则性的背离,是基于私益不正当获取对学校制度原则性的亵渎。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积极冲突是指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在非常态下,为了追求更大价值的公益,学校制度的灵活性超越当下学校制度的原则性,灵活适用学校制度。学校制度总是要公开并加以保障实施的,故学校制度总是具体的,总是为了解决特定阶段的问题而存在,学校中不存在永恒的具体的制度,讨论永恒的抽象意义的制度也是没有意义的,学校制度应是一种具体客观的存在。从理论上讲,当某项学校制度完成了特定的历史使命后它就应该谢幕退出或者与时俱进不断修订,正如学校制度的产生是人的力量推动一样,学校制度本身不会自发地退出或者修订,也需要人的力量推动,需要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之人冒着“高处不胜寒”的风险与勇气加以推动,而这种推动在起始阶段定会受到原有制度的种种束缚。所以,即使是幸运的成功的改革者也总是逐步地被人们所接受,那些失败的改革者由于种种原因在被接受的过程中就夭折了。无论是成功的改革者还是失败的改革者,让人尊敬的地方不是他们的成功抑或失败,而是他们看到现有学校制度原则性落后的远见和敢于突破现有学校制度原则性束缚的勇气,他们的“冒然行动”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对现有学校制度合理性的反思,引发了人们对学校制度原则性重构的积极探索。比如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杜郎口中学的教学改革实践就是一个学校教学制度灵活性与原则性的一个积极冲突过程,并最终实现了学校教学制度灵活性对原则性的超越,重构了学校教学制度的原则性。新任的崔其升校长受命于危难之际,把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的突破口锁定在课堂教学,以课堂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引子,引发全校师生对教学本质的理性认识。在当时的杜郎口中学乃至中国几乎所有的中学课堂都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这可以看作是杜郎口中学原有教学制度原则性的一种,但崔校长摆脱了这个原则性的束缚,推行“0 45”的教学模式,将课堂完全交给学生,教师基本不讲,再到后来逐渐成熟的“10 35”的教学模式,教师指导10分钟,学生展现35分钟,重构了学校教学制度的原则性即教师的讲授以学生的学习为主,以教会学生学习为目标。这一学校教学制度原则性的实质就是“学生是学习的真正主人,只有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才能有效”理念的落实与体现。因此,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积极冲突是学校制度发生质变的前凑,是重构适应社会发展新需求的学校制度的前提。
三、 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冲突的解决
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难以避免,关键要分析两者间的冲突是消极冲突还是积极冲突,应该充分地利用积极冲突,促进学校制度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避免消极冲突,维护学校制度的权威,促进依法治教的不断落实。
1.坚持学校制度的原则性,避免消极冲突。当学校制度的原则性符合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的基本需求时,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在本质上应是统一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灵活性的精髓与灵魂,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与落实,学校制度原则性的实现离不开学校制度的灵活性,学校制度灵活性的适用不能背离学校制度的原则性。然而,在学校管理实践中,总会有人为了某种私益的目标,打着“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应该灵活地运用学校制度”等旗号,行违背学校制度原则性之行为,扭曲了学校制度的原则性,严重破坏了学校制度的权威性,导致学校制度的原则性是因人而原则,灵活性也是因人而灵活,背离了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在特定阶段是确定不变的,不因人的变化而变化,而是因社会、人和学校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常理,背离了学校制度的灵活性是围绕学校制度的原则性而灵活,是为落实与体现学校制度原则性而灵活的常识。所以,在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常态关系下,应当坚持学校制度的原则性,通过各种灵活性来实现学校制度的原则性而不是背离学校制度的原则性,避免消极冲突,严厉打击各种借“灵活性”之名随意破坏学校制度原则性的行为。
2.重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利用积极冲突。“在教育发展史上,最引人注意的现象是,一些学校在某个时期充满天才创造的活力,后来却迂腐而墨守成规。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学校深受这种呆滞思想的束缚和影响。……于是某种教育体制自身形成的僵化思想重又束缚了人类。” [2]学校制度的创立与修订不是制度自发的力量,而是人的力量推动使然,学校制度总会经历产生、发展、衰亡的过程,当学校制度处于衰亡进程时就会滞后于社会和学校的发展,就会对社会和学校发展产生束缚,此时,再坚持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就是一种保守,是一种对社会、人和学校发展实际需求的漠视,是一种在特定阶段对学校制度的抽象原则性的背离。当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对学校制度提出新的要求时,学校制度不可能立即作出反应,不可能自动检视自身某些规定的合理性,更不可能在短期内重构自身的原则性,这时,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积极冲突对于突破现有学校制度的局限性,不断修正学校制度的若干规定,直至重构学校制度的原则性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这种积极冲突在改革者力量的推动下,不断推进学校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断提升学校制度原则性对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需求的适应度与满足度。学校制度正是在这种积极冲突的推动下实现了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由协调一致到对立冲突,再到新的协调一致的螺旋式上升过程,实现了学校制度的不断创新,从而也从根本上保证学校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以制度治校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重要体现,“徒法不能以自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总是需要各种保障措施加以贯彻落实,总是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及学校制度的原则性灵活地加以遵守与适用。学校制度总是一种具体的客观存在,总是为了解决特定阶段的问题而存在,总是需要根据特定阶段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审视学校制度原则性的合理性。“没有生活方式站着不动或能够站着不动;它或者往前走,或者往后退,往后退的结果是死亡。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主义不能站着不动。如果它要继续存在,它也应往前走,去适应当前的和即将到来的变化。如果它不往前走,它企图站着不动,它已开始走上引导灭亡的道路。” [3]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消极冲突的避免,维护了学校制度的权威性,学校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积极冲突的利用,促进了学校制度的创新,学校制度总是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冲突中不断往前走,不断去适应当前的和即将到来的变化,不断走上引导学校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德]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1.
[2] [英]怀特海.教育的目的.徐汝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2.
[3] [美]约翰·杜威.人的问题.傅统先,邱椿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26.
(责任编辑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