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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入世,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科学技术和商贸经济各领域有了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法律英语作为一门“培养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新兴专业课程在中国迅速发展。本文以ESP理论为指导,探索新时期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浸入式”教学模式及其主要特点,以培养学生有效学习并使用英语思考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最终达到“法律基本功高、英语交际能力高”的双高教学目标。
关键词: ESP 法律英语 教学模式 浸入式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是普通法系国家(主要是英美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用语和行话。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科学技术和商贸经济各领域有了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越来越多的经济和政治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法律英语作为一门“培养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新兴专业课程在中国迅速发展[1],全国除了多所政法院系在法学本科生、研究生等不同层次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外,外交、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政治等专业也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有的院校还利用自身优势开设了法律英语专业,使法律英语教学趋向系统化、专业化[2]。然而,迄今为止,能够熟练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仍然奇货可居,这不由不让我们对目前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作一些必要的反思。
一、我国现行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及缺陷
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特色课程[3]。从本质上说,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使培养的人才流利地阅读英文法律原著,与国外同行交流,处理涉外法律文件,参与涉外法律事务谈判等。目前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主要采用讲座式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存在许多弊病,主要表现在:首先,沿袭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由于教师始终处于教学过程的核心和主导地位,而学生习惯于“听众”的角色,导致学生很少有机会展开交流和讨论,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学生在课程结束后,虽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基础知识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水平,但遇到具体案例及司法案例,大多对所学知识仍不能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其次,复合型教师匮乏。目前我国高校法律英语教学主要由法律教师或英语教师担任,虽然也能很快地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但由于两类教师专业各有所侧重,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常常出现有些教师法律基本功扎实,却英语表达不清楚,或英语口语好,法律知识却有限等突出问题,无法充分兼顾到法律英语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开设的意义。
最后,教学侧重点有待改进。教学过程中往往侧重于对法律英语术语、篇章和英美法学理论知识的介绍和讲解,而在培养学生运用英语进行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力的传授方面,以及运用英语熟练进行沟通、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传授方面则明显不足。
二、ESP理论下的法律英语教学新模式的构建——“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
(一)ESP理论概述
ESP(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即专门用途英语,是与某种特定专业、科目或目的相关联的英语,英、美等国的应用语言学者在本世纪六十年代提出了该教学理论,它的形成是世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语言学发展的革命[4]。ESP有四个明显特征:(1)需求上满足特定的学习者,(2)内容上与特定专业和职称相关,(3)词汇、句法和语篇具有特定专业、职业的语言特色,(4)与普通英语形成对照(Strevens,1988)。
鉴于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同时隶属于专门用途英语(ESP)的范畴,因此其教学模式构建的重点显然应立足于ESP理论,突出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其教学最好能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要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英语的教学,真正体现“用法律学英语”和“用英语学法律”的双重目的[5]。“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正是基于此而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
(二)“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
所谓“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即以ESP理论为指导,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结合当前许多专家学者们推崇的法律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浸泡”于一个创设的尽量逼真的全英文法律环境中,此时英语不仅是学习的内容,而且是学习的工具。在这样的环境下,学生有效学习并使用英语思考和处理法律事务,最终达到“法律基本功高、英语交际能力高”的双高教学目标[6]。
(三)“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特点
1.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
ESP是根据学习者特定的目的和特定的需要而开设的英语课程,如科技英语、旅游英语、秘书英语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英语也就是对已在从事或将要从事法律行业的专业人才所教授的ESP。因此教学内容应突出实践性,以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教学中应将尽可能少的时间花在语言结构、语法翻译上,主要内容应侧重于传授法律专业人士必备的技能和知识,如用英语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会见、谈判,用英语写作法律文书、辩论等能力,使学习多年法律英语的学生步入工作岗位后,能够顺利地与外国同行或客户进行直接对话和交流[7]。
2.教学方法上突出互动性
ESP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因此教学方法上的突出互动性是法律英语教学新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新模式强调教学互动,即在教学过程中倡导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扮演的始终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而不是纯粹“教师”的角色。教师应善于通过多种途径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不拘泥于教材,他们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提问,有机地组织和串联每个发言者的意见,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最后才进行点评和终结,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和互动。
3.教学方法上突出融合性
ESP是与某种特定专业、科目或目的相关联的英语,法律英语作为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有着明显的专业内涵,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突出融合性,将语言技能与专业知识学习有机结合。具体来说,即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结合案例教学法,恰当地使用模拟练习、电影、指导式自学、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通过课堂的问答和讨论能够有效地启发学生的思考,于潜移默化之中达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及用英语进行交际的目的(Communicative Requirements)。
4.教师师资上突出复合性
ESP理论下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关键因素是复合型专业素质的教师。作为讲授法律英语的教师,除了在英美法律制度的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外,还必须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从而在实际教学中实现好“用英语学法律”和“用法律学英语”的双重目的。可采取的办法是鼓励英语教师报考法学专业,然后教授法律英语,或提倡法学专业青年教师进修英语课程,或暂时聘任外籍教师讲授法律英语课程。
5.教学手段上突出时代性
ESP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图文并茂地给学生展示英美一些法律制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弥补教学过程中信息量的不足,同时使学生法律知识的更新紧跟时代的步伐。例如,可组织学生来观看法律题材类电影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网址,例如A Time to Kill(《杀戮时刻》),To Kill a Mocking Bird(《杀死一只知更鸟》),The Rainmaker(《造雨人》),Twelve Angry Men(《十二怒汉》),Shawshank Redemption(《肖申克的救赎》)等。
三、结语
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对人才的特色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8],本文所提出的以ESP理论为指导的“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以新时代的要求为立足点,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又提高学生的择业竞争力,缩短学生进入工作角色的适应期。这种强烈的实用性,与学生学习法律英语的主要目的不谋而合,这就使得我国所有在校接受法律英语教育的学生学习目标更加明确,动力更加充足。
参考文献:
[1]韩满玲.法律英语教学亟待走入正轨[N].法制日报,2004-03-04.
[2]杜金榜.论法律英语课程“双高”教学目标的实现[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6,(4):17-19.
[3]张文娟,沙丽金.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与教学改革思路探讨[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1):24-26.
[4]Alison Riley. English for Law[M].England: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01.
[5]何家弘.法律英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杜金榜.论法律英语课程“双高”教学目标的实现[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6,(4):17-19.
[7]陈庆柏.涉外经济法律英语[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8]俞惠.理工科院校特色英语专业人才培养的思考[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6):44-46.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教改省级立项课题“ESP理论下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研究”(编号:JXJG-08-06-50)
关键词: ESP 法律英语 教学模式 浸入式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是普通法系国家(主要是英美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用语和行话。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科学技术和商贸经济各领域有了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越来越多的经济和政治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法律英语作为一门“培养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新兴专业课程在中国迅速发展[1],全国除了多所政法院系在法学本科生、研究生等不同层次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外,外交、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政治等专业也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有的院校还利用自身优势开设了法律英语专业,使法律英语教学趋向系统化、专业化[2]。然而,迄今为止,能够熟练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仍然奇货可居,这不由不让我们对目前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作一些必要的反思。
一、我国现行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及缺陷
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门相对独立的特色课程[3]。从本质上说,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使培养的人才流利地阅读英文法律原著,与国外同行交流,处理涉外法律文件,参与涉外法律事务谈判等。目前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主要采用讲座式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存在许多弊病,主要表现在:首先,沿袭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由于教师始终处于教学过程的核心和主导地位,而学生习惯于“听众”的角色,导致学生很少有机会展开交流和讨论,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学生在课程结束后,虽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基础知识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水平,但遇到具体案例及司法案例,大多对所学知识仍不能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其次,复合型教师匮乏。目前我国高校法律英语教学主要由法律教师或英语教师担任,虽然也能很快地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但由于两类教师专业各有所侧重,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常常出现有些教师法律基本功扎实,却英语表达不清楚,或英语口语好,法律知识却有限等突出问题,无法充分兼顾到法律英语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开设的意义。
最后,教学侧重点有待改进。教学过程中往往侧重于对法律英语术语、篇章和英美法学理论知识的介绍和讲解,而在培养学生运用英语进行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力的传授方面,以及运用英语熟练进行沟通、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传授方面则明显不足。
二、ESP理论下的法律英语教学新模式的构建——“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
(一)ESP理论概述
ESP(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即专门用途英语,是与某种特定专业、科目或目的相关联的英语,英、美等国的应用语言学者在本世纪六十年代提出了该教学理论,它的形成是世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语言学发展的革命[4]。ESP有四个明显特征:(1)需求上满足特定的学习者,(2)内容上与特定专业和职称相关,(3)词汇、句法和语篇具有特定专业、职业的语言特色,(4)与普通英语形成对照(Strevens,1988)。
鉴于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同时隶属于专门用途英语(ESP)的范畴,因此其教学模式构建的重点显然应立足于ESP理论,突出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其教学最好能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要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英语的教学,真正体现“用法律学英语”和“用英语学法律”的双重目的[5]。“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正是基于此而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
(二)“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
所谓“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即以ESP理论为指导,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结合当前许多专家学者们推崇的法律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浸泡”于一个创设的尽量逼真的全英文法律环境中,此时英语不仅是学习的内容,而且是学习的工具。在这样的环境下,学生有效学习并使用英语思考和处理法律事务,最终达到“法律基本功高、英语交际能力高”的双高教学目标[6]。
(三)“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特点
1.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
ESP是根据学习者特定的目的和特定的需要而开设的英语课程,如科技英语、旅游英语、秘书英语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英语也就是对已在从事或将要从事法律行业的专业人才所教授的ESP。因此教学内容应突出实践性,以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教学中应将尽可能少的时间花在语言结构、语法翻译上,主要内容应侧重于传授法律专业人士必备的技能和知识,如用英语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会见、谈判,用英语写作法律文书、辩论等能力,使学习多年法律英语的学生步入工作岗位后,能够顺利地与外国同行或客户进行直接对话和交流[7]。
2.教学方法上突出互动性
ESP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因此教学方法上的突出互动性是法律英语教学新模式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新模式强调教学互动,即在教学过程中倡导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扮演的始终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而不是纯粹“教师”的角色。教师应善于通过多种途径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不拘泥于教材,他们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提问,有机地组织和串联每个发言者的意见,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最后才进行点评和终结,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和互动。
3.教学方法上突出融合性
ESP是与某种特定专业、科目或目的相关联的英语,法律英语作为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交叉学科研究的结晶,有着明显的专业内涵,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突出融合性,将语言技能与专业知识学习有机结合。具体来说,即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结合案例教学法,恰当地使用模拟练习、电影、指导式自学、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通过课堂的问答和讨论能够有效地启发学生的思考,于潜移默化之中达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及用英语进行交际的目的(Communicative Requirements)。
4.教师师资上突出复合性
ESP理论下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关键因素是复合型专业素质的教师。作为讲授法律英语的教师,除了在英美法律制度的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外,还必须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从而在实际教学中实现好“用英语学法律”和“用法律学英语”的双重目的。可采取的办法是鼓励英语教师报考法学专业,然后教授法律英语,或提倡法学专业青年教师进修英语课程,或暂时聘任外籍教师讲授法律英语课程。
5.教学手段上突出时代性
ESP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图文并茂地给学生展示英美一些法律制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弥补教学过程中信息量的不足,同时使学生法律知识的更新紧跟时代的步伐。例如,可组织学生来观看法律题材类电影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网址,例如A Time to Kill(《杀戮时刻》),To Kill a Mocking Bird(《杀死一只知更鸟》),The Rainmaker(《造雨人》),Twelve Angry Men(《十二怒汉》),Shawshank Redemption(《肖申克的救赎》)等。
三、结语
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对人才的特色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8],本文所提出的以ESP理论为指导的“浸入式”法律英语教学模式,以新时代的要求为立足点,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又提高学生的择业竞争力,缩短学生进入工作角色的适应期。这种强烈的实用性,与学生学习法律英语的主要目的不谋而合,这就使得我国所有在校接受法律英语教育的学生学习目标更加明确,动力更加充足。
参考文献:
[1]韩满玲.法律英语教学亟待走入正轨[N].法制日报,2004-03-04.
[2]杜金榜.论法律英语课程“双高”教学目标的实现[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6,(4):17-19.
[3]张文娟,沙丽金.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与教学改革思路探讨[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1):24-26.
[4]Alison Riley. English for Law[M].England: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01.
[5]何家弘.法律英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杜金榜.论法律英语课程“双高”教学目标的实现[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6,(4):17-19.
[7]陈庆柏.涉外经济法律英语[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8]俞惠.理工科院校特色英语专业人才培养的思考[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6):44-46.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教改省级立项课题“ESP理论下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研究”(编号:JXJG-08-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