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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应该放在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双重背景下来考量,既不能完全照搬一人公司的规定,也不能单纯按照股份公司的规定来进行制度设计,更不能忽视国有企业的特殊之处。所谓的政企分开就要完全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机制来予以规制的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际民生的国有公司,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入行政监察和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