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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非全能由人的理性设计与安排。理性是分裂的、忧郁的、恐惧的,也是自由的。我们的行为乃是在一种无知的情境中展开的,秩序与法律在无知中生成。自生自发秩序(民间法)与人造秩序(国家法)两者的生发方式、被遵从方式以及目的指涉与对象指向均不同,两者的冲突是绝对的。法律无力引导道德,法律只是自由的保护神,而非自由之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