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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法规,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向纳税人征收税收,以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公共需求。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本质。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收收入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并分设了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两套税务机构。而地方税收已经成为地方财力的重要支柱,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产业链长、带动力强,对促进投资增长、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增加就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房地产税种在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中占大头,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烟草税等少数税种外,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都和房地产业有关。2011年中国《房地产蓝皮书》指出,“十一五”房地产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十一五”时期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累计超过7万亿,地方财政总收入中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占比从2006年的38.9%,增长到2010年的65.9%,这就表明地方政府对土地收入的依赖越来越大。
目前地方税收结构不尽合理,大部分省会城市的税收收入增长过于倚重房地产业,而房地产业波动性较大,地方税收面临严峻考验。“房地产业一感冒,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就打喷嚏。而这进一步可能导致政府宏观政策受到影响。”因此,尽快推进房地产税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现状
2011年8月,住建部与二三线城市地方政府进行“限购谈判”,并且已经与约20个二三线城市达成“出台限购措施”的“协议”,计划在9月初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发布地方所制定的限购政策,然而事实上只有衢州1个城市在9月9日出台了限购令,限购令全面深入二三线城市受阻,地方政府并不愿配合住建部。随着近日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管清友的一项名为《土地成交价款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的披露,地方政府为何不愿配合住建部对当地楼市进行打压的原因也被诸多业内人士猜测,其最大的可能还是因为土地财政方面的收入。
限购进一步扩大,无疑给地方政府带来不小的压力。一方面要从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其平稳健康运行,地方政府面临艰难抉择。限购政策进一步加码对地方经济带来不小的考验,尤其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房地产业的部分省市,限购势必影响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波及地方财政收入。
“从1989年的4.47亿元到2010年的30108.93亿元,21年间土地成交价款增幅达到6732倍。”根据《土地成交价款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统计,地方财政对土地方面的收入极其依赖。1989年时土地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为0.24%,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达到最高点74.14%。相比1989年,卖地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增长了308倍。
有专家认为,“从根源上来说,绝大部分地方政府目前依然没有摆脱土地财政的束缚,在分税体制下,地方政府的优质税源过于单薄,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等又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限购后土地转让难度增大、土地价格上涨幅度减缓直至流拍等都直接造成地方财政的困难,地方政府对限购的排斥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我国房地产起步晚,发展不平衡,一直都是“需要靠土地拉升时大放,不需要时大收”。这种常态并不正常。多年来为了GDP,地方政府接到的讯号反应,更多是从“发展是硬道理”变成了“增长是硬道理”。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则是一边受困于发展之需,有放松、创新土地利用的“向上”需要;一边与国土部门联合扮演土地管理者角色,有严格要求土地利用的“向下”需要,这其间难免有些所谓违法批地、违规供地之类的“罪名”。房地产行业可以从国家支柱产业中被删除,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中可以没有一分钱进入土地购买类投资,但谁也不能否认房地产是许多城市的主要经济命脉以及房地产带给地方经济的巨大贡献,这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政绩,更是实实在在的税收、就业和城市形象、人居水准的提升。
二、房产税的重要性
从国外经验看,作为一个完善地方税制的举措,房产税是支撑基层政府财力的主要税种,对县级及以下公共教育、医疗等支出,房产税都是重要支柱。对于我国而言,房产税将是财税配套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未来同样有望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稳定的支柱型财源,为地方政府完成保障房建设等民生项目支出提供财力。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有效调节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端,有利于引导公众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买房时作出理性选择;另一方面,当前楼市调控中的限购措施,属于一项行政色彩浓厚的调控手段,从长期看,必然是一项过渡性措施,而房产税作为经济手段,被认为可以成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能够逐步代替未来必然退出的“限购令”。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就曾明确表示,从长远看,房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有一个较长周期,是法制化、市场化的举措,而限购只是一种短期的行政办法,一旦房产税全国推广抑制房价的效果开始显现,限购自然会逐渐淡出市场。
三、积极推进房产税改革
尽管房产税对于稳定楼市调控成效、化解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调节财富分配等均有较好疗效,但不能忽视的是,房产税非但不是“万能药”,而且如果运用不当,还会有相当的副作用。所以,到目前为止,尽管各界对房产税呼声较高,但全国还只有上海、重庆两个城市在进行试点,未来试点范围如果要扩大,必然需要有周全的制度设计与机制保障。
有专家表示,房产税方案设计上应注重“渐进”要领,不求一步到位。这一谨慎的考虑,在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中已经充分体现。另一方面,房产税试点逐步扩大,涉及群众多,会否出现税负转嫁现象以及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也必须周全考量。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财政政策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这也意味着,在房产税试点有望进一步扩大的同时,部分税种必然将逐步取消或调整,以达到让利于民、完善收入分配格局的效果。
在中国实施房地产税改革,是完成经济社会转型与现代化的必要制度建设,将产生4个方面值得肯定的直接效应:第一是增加直接税的比重,从而降低我国中低收入者的“税收痛苦指数”;第二是解决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的问题,为地方政府提供支柱税种;第三是促使已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体现其应有的“治本”水准;第四是优化收入和财产的再分配机制,抑制收入差距扩大。
房产税改革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协调各方利益,建立准确、完整、透明的不动产清册,加快并完善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这关系到产权的明晰与信息的公开,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依据和推进多项制度性改革的前提。各类住房的信息数据库建立、评估体系构建、房地产税框架设计、税费清理整合等问题,应首先在试点城市充分细致地加以准备。
其次,全面清理现行房产税费,力求不提高总体税负水平。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可考虑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简化税种,改变目前房地产税制流通环节畸重、保有环节畸轻的现状。
再次,强化税收监管,明确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依此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执行措施,避免新的税负被转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从国外经验看,房地产税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房价,甚至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可能助推租金和房价的上涨。当前,公众还难免担心,税收征管体系是否足够强有力,对财产认定、评估、征收以及执行的程序,是否能够成功地实施房产税改革?设计方案应能有效消除这些顾虑。
最后,确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有利于完善分税制,建立一个分权化、透明、可问责、公平的地方政府。应该借此推进地方财税制度的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税收所得用于公共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在征收初期,房产税资金应优先用于地方保障房建设,还政府多年欠账。
但是,目前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零星传闻似乎并未完全契合改革目标。房产税作为一项完善土地管理与城镇公共财政制度的重大改革,应让纳税人尽早明确所要承担的税赋,做好公众宣讲工作,让公众了解房产税制度及其合理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得到民意的支持。
改革要领的掌握应非常审慎。为化解阻力、淡化抵触情绪,首先,管理部门应该更开明,适当披露已搞了多年的物业税模拟试点“空转”的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大体情况后,很多的反对意见会不攻自破。其次,尽可能把政府关于未来改革的一些基本考虑做必要的信息披露。应该非常清晰地给社会公众一个“定心丸”:以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所谓第一套房或者家庭人均计算下来的一定标准之下的基本住房,是不被房地产税覆盖的。对二套住房能不能税率从轻?也完全可以探讨。对高端征税,也不会硬要“伤筋动骨”,应该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税制的“支付能力”原则来抽肥补瘦。总之,从方向、路径到要领,应努力寻求制度优化的一些基本共识。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产业链长、带动力强,对促进投资增长、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增加就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房地产税种在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中占大头,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烟草税等少数税种外,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都和房地产业有关。2011年中国《房地产蓝皮书》指出,“十一五”房地产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十一五”时期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累计超过7万亿,地方财政总收入中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占比从2006年的38.9%,增长到2010年的65.9%,这就表明地方政府对土地收入的依赖越来越大。
目前地方税收结构不尽合理,大部分省会城市的税收收入增长过于倚重房地产业,而房地产业波动性较大,地方税收面临严峻考验。“房地产业一感冒,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就打喷嚏。而这进一步可能导致政府宏观政策受到影响。”因此,尽快推进房地产税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现状
2011年8月,住建部与二三线城市地方政府进行“限购谈判”,并且已经与约20个二三线城市达成“出台限购措施”的“协议”,计划在9月初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发布地方所制定的限购政策,然而事实上只有衢州1个城市在9月9日出台了限购令,限购令全面深入二三线城市受阻,地方政府并不愿配合住建部。随着近日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管清友的一项名为《土地成交价款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的披露,地方政府为何不愿配合住建部对当地楼市进行打压的原因也被诸多业内人士猜测,其最大的可能还是因为土地财政方面的收入。
限购进一步扩大,无疑给地方政府带来不小的压力。一方面要从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其平稳健康运行,地方政府面临艰难抉择。限购政策进一步加码对地方经济带来不小的考验,尤其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房地产业的部分省市,限购势必影响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波及地方财政收入。
“从1989年的4.47亿元到2010年的30108.93亿元,21年间土地成交价款增幅达到6732倍。”根据《土地成交价款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统计,地方财政对土地方面的收入极其依赖。1989年时土地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为0.24%,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达到最高点74.14%。相比1989年,卖地收入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增长了308倍。
有专家认为,“从根源上来说,绝大部分地方政府目前依然没有摆脱土地财政的束缚,在分税体制下,地方政府的优质税源过于单薄,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等又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限购后土地转让难度增大、土地价格上涨幅度减缓直至流拍等都直接造成地方财政的困难,地方政府对限购的排斥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我国房地产起步晚,发展不平衡,一直都是“需要靠土地拉升时大放,不需要时大收”。这种常态并不正常。多年来为了GDP,地方政府接到的讯号反应,更多是从“发展是硬道理”变成了“增长是硬道理”。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则是一边受困于发展之需,有放松、创新土地利用的“向上”需要;一边与国土部门联合扮演土地管理者角色,有严格要求土地利用的“向下”需要,这其间难免有些所谓违法批地、违规供地之类的“罪名”。房地产行业可以从国家支柱产业中被删除,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中可以没有一分钱进入土地购买类投资,但谁也不能否认房地产是许多城市的主要经济命脉以及房地产带给地方经济的巨大贡献,这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政绩,更是实实在在的税收、就业和城市形象、人居水准的提升。
二、房产税的重要性
从国外经验看,作为一个完善地方税制的举措,房产税是支撑基层政府财力的主要税种,对县级及以下公共教育、医疗等支出,房产税都是重要支柱。对于我国而言,房产税将是财税配套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未来同样有望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稳定的支柱型财源,为地方政府完成保障房建设等民生项目支出提供财力。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有效调节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端,有利于引导公众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买房时作出理性选择;另一方面,当前楼市调控中的限购措施,属于一项行政色彩浓厚的调控手段,从长期看,必然是一项过渡性措施,而房产税作为经济手段,被认为可以成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能够逐步代替未来必然退出的“限购令”。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就曾明确表示,从长远看,房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有一个较长周期,是法制化、市场化的举措,而限购只是一种短期的行政办法,一旦房产税全国推广抑制房价的效果开始显现,限购自然会逐渐淡出市场。
三、积极推进房产税改革
尽管房产税对于稳定楼市调控成效、化解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调节财富分配等均有较好疗效,但不能忽视的是,房产税非但不是“万能药”,而且如果运用不当,还会有相当的副作用。所以,到目前为止,尽管各界对房产税呼声较高,但全国还只有上海、重庆两个城市在进行试点,未来试点范围如果要扩大,必然需要有周全的制度设计与机制保障。
有专家表示,房产税方案设计上应注重“渐进”要领,不求一步到位。这一谨慎的考虑,在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中已经充分体现。另一方面,房产税试点逐步扩大,涉及群众多,会否出现税负转嫁现象以及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也必须周全考量。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财政政策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这也意味着,在房产税试点有望进一步扩大的同时,部分税种必然将逐步取消或调整,以达到让利于民、完善收入分配格局的效果。
在中国实施房地产税改革,是完成经济社会转型与现代化的必要制度建设,将产生4个方面值得肯定的直接效应:第一是增加直接税的比重,从而降低我国中低收入者的“税收痛苦指数”;第二是解决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的问题,为地方政府提供支柱税种;第三是促使已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体现其应有的“治本”水准;第四是优化收入和财产的再分配机制,抑制收入差距扩大。
房产税改革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协调各方利益,建立准确、完整、透明的不动产清册,加快并完善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这关系到产权的明晰与信息的公开,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依据和推进多项制度性改革的前提。各类住房的信息数据库建立、评估体系构建、房地产税框架设计、税费清理整合等问题,应首先在试点城市充分细致地加以准备。
其次,全面清理现行房产税费,力求不提高总体税负水平。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可考虑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简化税种,改变目前房地产税制流通环节畸重、保有环节畸轻的现状。
再次,强化税收监管,明确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依此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执行措施,避免新的税负被转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从国外经验看,房地产税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房价,甚至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可能助推租金和房价的上涨。当前,公众还难免担心,税收征管体系是否足够强有力,对财产认定、评估、征收以及执行的程序,是否能够成功地实施房产税改革?设计方案应能有效消除这些顾虑。
最后,确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有利于完善分税制,建立一个分权化、透明、可问责、公平的地方政府。应该借此推进地方财税制度的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税收所得用于公共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在征收初期,房产税资金应优先用于地方保障房建设,还政府多年欠账。
但是,目前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零星传闻似乎并未完全契合改革目标。房产税作为一项完善土地管理与城镇公共财政制度的重大改革,应让纳税人尽早明确所要承担的税赋,做好公众宣讲工作,让公众了解房产税制度及其合理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得到民意的支持。
改革要领的掌握应非常审慎。为化解阻力、淡化抵触情绪,首先,管理部门应该更开明,适当披露已搞了多年的物业税模拟试点“空转”的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大体情况后,很多的反对意见会不攻自破。其次,尽可能把政府关于未来改革的一些基本考虑做必要的信息披露。应该非常清晰地给社会公众一个“定心丸”:以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所谓第一套房或者家庭人均计算下来的一定标准之下的基本住房,是不被房地产税覆盖的。对二套住房能不能税率从轻?也完全可以探讨。对高端征税,也不会硬要“伤筋动骨”,应该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税制的“支付能力”原则来抽肥补瘦。总之,从方向、路径到要领,应努力寻求制度优化的一些基本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