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销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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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传销活动在社会上被称为“邪教”,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破坏了社会的道德,引起了非法拘禁、暴力伤害等案件,以至于引起群体性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关键词:传销;犯罪;故意杀人;正当防卫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52-01
  作者简介:张慧君(1995-),女,汉族,江西吉安人,南昌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姜某、徐某、刘某及覃某四人欲逃离传销窝点,预谋次日趁传销窝点“主任”王某(另案处理)外出后,抢夺传销窝点“管家”,即被害人姚某保管的大门钥匙,逃离传销窝点。被告人徐某对抢夺大门钥匙,控制被害人姚某的方案进行了分工,并提议,如被害人姚某反抗就拿刀吓唬;被告人姜某表示“实在不行就同归于尽”;被告人徐某则劝阻称,不要将事情搞大;被告人刘某未作表态。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重新分工,由被告人姜某负责控制被害人姚某,被告人刘某负责搜钥匙,其负责看管其他传销人员。随后,被告人姜某将厨房内的菜刀藏匿在灶台的电饭锅盖下。当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让同在传销窝点的杨某将衣服帽子上的绳子解下,并交给被告人姜某让其用该绳子捆绑被害人姚某。被告人姜某又将绳子交给被告人刘某,并让其负责捆绑被害人。1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厨房外负责看管其他传销人员。被告人刘某先进厨房,随后被害人姚某也到厨房,被告人姜某随即跟进厨房与被害人姚某争执,被告人刘某从背后抱住被害人姚某,欲捆绑被害人姚某的双手未果。因被害人姚某反抗,被告人姜某拿出事先藏好的菜刀,逼被害人姚某交出房门钥匙未果。被告人姜某遂持刀击砍被害人姚某头部,被告人徐某听到被害人姚某的惨叫声后,进入厨房欲劝阻被告人姜某未果,右手食指中指亦被砍伤。之后,同在传销窝点的汤某见状上前抢下被告人姜某手中的菜刀,并将菜刀藏匿在客厅沙发垫下。被告人姜某继续威逼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后往女寝室方向走,被告人姜某担心被害人会向传销窝点主任告发,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念头,又持菜刀追到女寝室继续击砍被害人姚某头部、颈部,致被害人姚某死亡。被告人徐某、刘某等人随即离开案发现场后,用电话报警。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姚某系头部、颈部、项部受锐器多次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二)、姚某是构成传销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能否因为姚某构成犯罪而减轻姜某的量刑?关于第(一)点:第一阶段,他们首先共同实行正当防卫。姜某要钥匙不成,用刀砍头部,防卫过当,是故意伤害,但是其他人仍然是正当防卫。第二阶段(被告人姜某继续威逼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后往女寝室方向走,被告人姜某担心被害人會向传销窝点主任告发,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念头),从被告人的行为来看,姜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是一种积极追求的心态,姜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并且这样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姜某持菜刀追到女寝室继续击砍被害人姚某头部、颈部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责任。就是姜某犯罪行为,其他人无关。在前半段,姜某的行为就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这里的不法侵害包括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的这个过程中,姜某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姚某这一伙人是非法传销组织的成员,姚某等人已经涉嫌对姜某等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严重干扰了姜某等人的个人自由、家庭生活、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此时姜某等人内心必然是恐惧的。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姚某如果不处于昏厥的状态,不采取过激的手段,姜某等人是不可能脱离这种非法控制的,不能正常维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在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传销组织控制姜某他们后,姜某他们就没有生命危险,就不算遭受严重侵害。相反深陷传销组织后的那种生活状态对很多人来说是生不如死的(我们经常在新闻里看到过新人被传销人员暴力围殴、面壁、泼浸冷水、扇耳光、辱骂等方式进行殴打、体罚和身体折磨的事情发生)。姚某为了摆脱非法拘禁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姚某并没有要伤害姜某,所以姜某在被告人姜某继续威逼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后往女寝室方向走,被告人姜某担心被害人会向传销窝点主任告发,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念头又持菜刀追到女寝室继续击砍被害人姚某头部、颈部,致被害人姚某死亡这个阶段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所以在后半段姜某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责任。关于第(二)点:传销如果涉及到非法拘禁罪的罪行,那么是可以结合相关的证据做到数罪并罚,量刑情节上,被害人在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过错。一个是涉嫌传销组织的犯罪,另一个是涉嫌非法拘禁罪。基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因对被告人酌情判罚。
  [ 参 考 文 献 ]
  [1]陈兴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J].政法论坛,2016,3(2).
  [2]赵楠.以司法实务为视角论传销的刑法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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