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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由于改革的不彻底仍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不足、闲置现象严重等问题。因此要从我国实际出发,采取设独立的政府规制机构,建立科学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等措施为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扫清障碍。
关键词: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R1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144-01
一、相关概念
城市污水指进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各类废水的总称,包括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及其他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混合污水。
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指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中,改变以往政府包揽所有的污水处理事务的局面,不断增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形成多元竞争格局,而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转向市场监管和法制规范的过程。
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困境
(一)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强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和投资,不管是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还是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绝对数量都在不断增长。但是如果从相对数量来看,我国在污水处理方面的投资或者是管网建设都还处在比较落后的状态。据统计,到2004年底我国600多个城市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仅709座,尚有61.5%的城市没有污水处理厂。
(二)基础设施运行负荷低、闲置现象严重
在污水处理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中,许多地方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由于没有足够的运营经费或是管网建设不配套,成了“晒太阳工程”。在2004年时就有资料显示:在我国已建成的709座污水处理厂中,正常运行的只有三分之一,低负荷运行的有三分之一,还有三分之一开开停停甚至根本就不能运行。
(三)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但污水处理不足问题仍比较突出
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的城市污水年处理能力都呈上升趋势,在2006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为346,5304万吨;2007年为3679794万吨;2008年为3977410万吨。但是我国的城市污水排放量也基本都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生活污水的排放,2006年2966341万吨,2007年3102001万吨,2008年为3300290万吨。并且在我国污水处理中,一直存在着污水排放量远高于污水处理能力的现状,这就导致我国每年大量的污水得不到很好的处理。
(四)污水处理收费开征标准低、管理不规范
从2002年开征污水处理费来,在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中,普遍存在收费标准低、征缴率低的问题。据统计,2005年2月全国35个城市的污水处理费平均为0.49元/吨,而污水处理厂要实现“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污水处理费至少应达到0.6~0.8元/吨。并且在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上,不是由污水处理单位支配,而是上交环保部门,由其用行政办法管理。这使资金的使用存在不合理与低效益的问题。
三、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出路思考
(一)设立独立的政府规制机构
在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中首先要改变“多龙治水”的现状,在各省级单位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规制委员会,负责管辖省内的污水处理规制问题,并且在省以下较大的县市也可成立分部。这样可以集中规制权力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更专业化更集中的指导。
(二)建立科学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科学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市场化改革最基本的保障。因此,首先要制定一部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的总法。其次,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地区规制法规,辅助地方规制机构有效开展工作。最后,根据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的各个方面制定相应具体的细则或实施办法,确保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并且今后应强化监督管理、问责制度和奖惩制度的建设。
(三)确立明确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准入机制主要研究和设计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或标准。具体如下:一是投资商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具体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流动资金、资产负债率、相关银行的授信额度证明。二是投资商的资质证明,指投资商或联营体内至少有一家企业必须拥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城市污水运营资质证书。三是投资商为项目提供的专业人员。四是与投资商协同运作单位的资质与能力。
此外,应建立单项的强制性退出政策。即在投资者开始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后,对其进行跟踪监测,对实践中发现不具备促进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实力或者是偏离污水处理公益性特征的投资者,强制与其解除合同或结束其在该领域的继续运营。
(四)加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定价与管理
服务费用的定价与管理是改革中的核心内容。在改革中首先要明确城市污水处理服务收费的必要性,并对其定价方式、定价标准、定价内容等做出综合性的指导;其次要结合各地的实际财政情况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状况实行具体定价策略;最后要在市场化改革基础上,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逐渐形成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收取,并对其使用进行统一安排与管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管理制度。
(五)强化社会性规制
由于城市污水的排放与处理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因此,要加强社会性规制。强化社会规制的方式有:一是设立相应的标准,规定排污数量和污水处理达标指数等;二是通过拍卖排污许可证,来限制相关企业的污水排放数量;三是收取污水超标费或对排污企业征税,通过利益方面的规制使各排污主体特别是企业自觉承担起其在这方面的社会责任。四是针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将污染严重的企业放在远离城市的地区;五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社会性规制相关的细则及政策指导性文件,高度重视社会性规制对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夏大慰,史东辉等.政府规制:理论、经验与中国的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刘征兵.中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6.
[3]邓志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8.
[4]刘应宗,王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资金来源难题的破解[J].南开学报.2002,1.
[5]李宝忠.特许经营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定价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08.
关键词: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R1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144-01
一、相关概念
城市污水指进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各类废水的总称,包括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及其他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混合污水。
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指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中,改变以往政府包揽所有的污水处理事务的局面,不断增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形成多元竞争格局,而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转向市场监管和法制规范的过程。
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困境
(一)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强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和投资,不管是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还是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绝对数量都在不断增长。但是如果从相对数量来看,我国在污水处理方面的投资或者是管网建设都还处在比较落后的状态。据统计,到2004年底我国600多个城市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仅709座,尚有61.5%的城市没有污水处理厂。
(二)基础设施运行负荷低、闲置现象严重
在污水处理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中,许多地方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由于没有足够的运营经费或是管网建设不配套,成了“晒太阳工程”。在2004年时就有资料显示:在我国已建成的709座污水处理厂中,正常运行的只有三分之一,低负荷运行的有三分之一,还有三分之一开开停停甚至根本就不能运行。
(三)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但污水处理不足问题仍比较突出
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的城市污水年处理能力都呈上升趋势,在2006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为346,5304万吨;2007年为3679794万吨;2008年为3977410万吨。但是我国的城市污水排放量也基本都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生活污水的排放,2006年2966341万吨,2007年3102001万吨,2008年为3300290万吨。并且在我国污水处理中,一直存在着污水排放量远高于污水处理能力的现状,这就导致我国每年大量的污水得不到很好的处理。
(四)污水处理收费开征标准低、管理不规范
从2002年开征污水处理费来,在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中,普遍存在收费标准低、征缴率低的问题。据统计,2005年2月全国35个城市的污水处理费平均为0.49元/吨,而污水处理厂要实现“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污水处理费至少应达到0.6~0.8元/吨。并且在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上,不是由污水处理单位支配,而是上交环保部门,由其用行政办法管理。这使资金的使用存在不合理与低效益的问题。
三、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出路思考
(一)设立独立的政府规制机构
在我国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中首先要改变“多龙治水”的现状,在各省级单位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规制委员会,负责管辖省内的污水处理规制问题,并且在省以下较大的县市也可成立分部。这样可以集中规制权力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更专业化更集中的指导。
(二)建立科学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科学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市场化改革最基本的保障。因此,首先要制定一部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的总法。其次,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地区规制法规,辅助地方规制机构有效开展工作。最后,根据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的各个方面制定相应具体的细则或实施办法,确保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并且今后应强化监督管理、问责制度和奖惩制度的建设。
(三)确立明确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准入机制主要研究和设计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或标准。具体如下:一是投资商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具体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流动资金、资产负债率、相关银行的授信额度证明。二是投资商的资质证明,指投资商或联营体内至少有一家企业必须拥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城市污水运营资质证书。三是投资商为项目提供的专业人员。四是与投资商协同运作单位的资质与能力。
此外,应建立单项的强制性退出政策。即在投资者开始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后,对其进行跟踪监测,对实践中发现不具备促进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实力或者是偏离污水处理公益性特征的投资者,强制与其解除合同或结束其在该领域的继续运营。
(四)加强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定价与管理
服务费用的定价与管理是改革中的核心内容。在改革中首先要明确城市污水处理服务收费的必要性,并对其定价方式、定价标准、定价内容等做出综合性的指导;其次要结合各地的实际财政情况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状况实行具体定价策略;最后要在市场化改革基础上,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逐渐形成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收取,并对其使用进行统一安排与管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管理制度。
(五)强化社会性规制
由于城市污水的排放与处理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因此,要加强社会性规制。强化社会规制的方式有:一是设立相应的标准,规定排污数量和污水处理达标指数等;二是通过拍卖排污许可证,来限制相关企业的污水排放数量;三是收取污水超标费或对排污企业征税,通过利益方面的规制使各排污主体特别是企业自觉承担起其在这方面的社会责任。四是针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将污染严重的企业放在远离城市的地区;五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社会性规制相关的细则及政策指导性文件,高度重视社会性规制对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夏大慰,史东辉等.政府规制:理论、经验与中国的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刘征兵.中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6.
[3]邓志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8.
[4]刘应宗,王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资金来源难题的破解[J].南开学报.2002,1.
[5]李宝忠.特许经营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定价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