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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谐社会建设的民商法价值取向内容繁复,不同社会条件下对于民商法的管理需求各异,需要在充分分析社会发展条件及经济管理条件等诸多影响因素后,制定完善的民商法管理体系。本文将以和谐社会建设发展为核心,对民商法价值取向概念及相关内容等做逐一阐述,以此为未来阶段各地区科学有效的运用民商法开展社会经济体制管理及民事活动管理等提供部分理论性参考内容。
关键词:和谐社会;建设;民商法;价值;取向
引言
现今,社会经济体制发展对于法律管理内容的依赖性逐步提升,完善法制管理建设,解决法制发展社会环境下的实际问题,成为未来阶段保障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有力支撑。民商法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管理及公众基础权益保障的重要方式,做好民商法的和谐社会发展建设价值取向分析尤为必要,是保障民商法运用科学性及合理性的实际途径。
一、和谐社会建设环境下民商法价值取向基础与概念
(一)民商法基础内容与概念
民商法是民法及商法的统称,其内容涵盖民法及商法管理的各个方面,管理形式主要以商品活动及民事活动为主,根据经济主体结构中个人意愿及行为决定是否采取司法措施干预,同时要结合法律责任当事人的主动诉求,对法律规范制度加以运用,使其切实的发挥法律规范效益,解决民事及商业内容纠纷问题,尽量降低强制干预在民商法应用方面的实施可能性,使民商法形成制约商品经济发展双方及多方的一种管理条件,而非是一种强制性的管理手段。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运用总体上符合市场环境发展需求,但在法律管理形式及价值取向方面,仍存在个人权益保障及财产保障管理问题,需要在后续阶段的民商法完善管理方面做好法律行为有效制约,对于特定的交易内容做全面的法律规范,使民事活动及商业活动均可法律保护条件下有效开展,解决法律与商业及民事活动组织进行的突处矛盾问题,提高法律内容设置与应用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二)综合价值取向及法律管理
综合价值取向下的民商法应用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基本权益,从法律角度确保商业活动及民事活动的主观价值,利用法律协调实现对多方利益的平衡,公民在民商法保护管理下可自行的开展多元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对商品交易及商品经济发展做科学管控,调节社会财富,使区域商品经济发展可遵循市场环境秩序,以此促进商业环境发展的和谐稳定,为公众的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实际环境与调节。综合价值取向下的民商法运用是平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砝码,任何破坏商业经济发展及损害公众基础利益的行为均可通过民商法管理得到有效制约,将有限的市场环境资源发挥出更大的社会发展价值,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商业活动倾向性严重问题,为公众构建和谐统一的社会经济发展体系。
二、和谐社会建设与民商法价值取向关系
(一)现代化社会发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需求
传统意义上的民商法管理体系建设应用虽然强调和谐社会创设及社会稳定发展,但仅局限于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基础环境运用,在现阶段的信息化经济发展及多元化经济发展体系下,传统的民商法管理体系内容实际上已难以满足和谐社会建设发展需求,有关的法律内容执行力较低,且不具备良好的管理延展性及柔韧性,对现代化经济管理协调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实际局限性。对此各地区必须充分的做好社会经济发展调查分析,根据现有的社会经济体系建设需求及发展现状,制定多项民商法应用管理方案,使民商法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管理方面能够适应多种经济管理环境。和谐发展概念应用基本定性较为模糊,任何社会经济体系发展均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继而要采取协调处理及科学控制方式使民商法管理对象可在现有经济发展环境下达成一致的社会发展目标,以此稳定社会秩序,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局部与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创设提供有效的法律参考依据。
(二)商业化一体化发展的民商法确立需要
目前,我国各地区商业一体化发展模式早已形成,为商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商业一体化发展可通过单元化商品生产与交易,形成完善的商品交易链条,通过制定一体化的商业管理服务,使商品交易的各方均可主动的参与到商业活动,在此过程中企业将为消费方提供良好的及完善服务内容,而消费方则可利用更低的商品价格,获取更高的商业价值,使单一的商品交易能够有效的带动边缘化经济商品发展,从基础生产管理迈入多元化生产管理模式,由此区域商品交易模块增加,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不断提升,地区总体经济收入得以提升。商业一体化发展虽然优势明显,但对于人均经济收入的提升实际上并无较大意义,且容易形成一定的商品交易垄断,因此要采用民商法对区域商业一体化管理漏洞加以弥补,有效限制商品交易管理内容,协调各方商业发展活动,使公众在商业一体化发展模式下能够成为实际受益者,在不改变基础经济发展结构的前提下,为商业活动发展及公众财产管理创设更多的便利条件。
三、和谐社会建设对民商法价值取向内容优化的积极影响
(一)法治社会建设对于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积极影响
法治社会发展建设是我国现代化社会发展管理的必然需求,对于提高社会发展和谐性及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社会发展依托于法律管理环境构建,所以对于法律内容依赖性较高,要依据法律管理需求,将社会商业行为及民事活动加以规范,以社会发展大局观为主要核心,保障多数公众在社会发展实践过程中的实际利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多个方面。法治社会建设对于民商法价值取向内容优化的积极影响在于更为详细的对法律管理概念加以阐述,进一步填补民商法管理空白,从法律角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依法治国理念对于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积极影响
依法治国是我国现阶段法治社会发展建设的根基所在,同时也是民商法应用实践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经济体系建设内容不断完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也需要做到与时俱进,民商法也应在此社会发展环境下逐步完善,做好取向内容分析,制定长远的民商法管理规划,从依法治国实际需求出发,对相关的法律管理风险加以控制,并重点将民商法社会价值及管理价值问题的解决作为法律应用的实际条件,尤其要重视对民商法管理社会决定性、管理协调性等诸多基础性原则运用,在不同社会管理角度看待依法治国理念下的民商法价值取向问题,为后续阶段民商法更为有效的发挥社会管理效益及经济调控效益等积累实际经验。
结语
综上所述,面向和谐社会建设的民商法价值取向内容涉及广泛,单一的民商法应用问题及价值取向性问题并不能对总体的民商法应用进行概括,需要从大局观及社会发展观角度出发,将社会经济发展协调性作为民商法运用基础,使民商法在社会实践管理方面更具有实际的运用价值与意义,为我国多项民商法管理执行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曾璋勇,杜斌.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響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4).
[2]杨翱宇.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关系辨微:内涵、互动与问题应对[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7).
作者信息:曹魏魏,女,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工作单位: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和谐社会;建设;民商法;价值;取向
引言
现今,社会经济体制发展对于法律管理内容的依赖性逐步提升,完善法制管理建设,解决法制发展社会环境下的实际问题,成为未来阶段保障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有力支撑。民商法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管理及公众基础权益保障的重要方式,做好民商法的和谐社会发展建设价值取向分析尤为必要,是保障民商法运用科学性及合理性的实际途径。
一、和谐社会建设环境下民商法价值取向基础与概念
(一)民商法基础内容与概念
民商法是民法及商法的统称,其内容涵盖民法及商法管理的各个方面,管理形式主要以商品活动及民事活动为主,根据经济主体结构中个人意愿及行为决定是否采取司法措施干预,同时要结合法律责任当事人的主动诉求,对法律规范制度加以运用,使其切实的发挥法律规范效益,解决民事及商业内容纠纷问题,尽量降低强制干预在民商法应用方面的实施可能性,使民商法形成制约商品经济发展双方及多方的一种管理条件,而非是一种强制性的管理手段。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运用总体上符合市场环境发展需求,但在法律管理形式及价值取向方面,仍存在个人权益保障及财产保障管理问题,需要在后续阶段的民商法完善管理方面做好法律行为有效制约,对于特定的交易内容做全面的法律规范,使民事活动及商业活动均可法律保护条件下有效开展,解决法律与商业及民事活动组织进行的突处矛盾问题,提高法律内容设置与应用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二)综合价值取向及法律管理
综合价值取向下的民商法应用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基本权益,从法律角度确保商业活动及民事活动的主观价值,利用法律协调实现对多方利益的平衡,公民在民商法保护管理下可自行的开展多元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对商品交易及商品经济发展做科学管控,调节社会财富,使区域商品经济发展可遵循市场环境秩序,以此促进商业环境发展的和谐稳定,为公众的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实际环境与调节。综合价值取向下的民商法运用是平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砝码,任何破坏商业经济发展及损害公众基础利益的行为均可通过民商法管理得到有效制约,将有限的市场环境资源发挥出更大的社会发展价值,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商业活动倾向性严重问题,为公众构建和谐统一的社会经济发展体系。
二、和谐社会建设与民商法价值取向关系
(一)现代化社会发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需求
传统意义上的民商法管理体系建设应用虽然强调和谐社会创设及社会稳定发展,但仅局限于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基础环境运用,在现阶段的信息化经济发展及多元化经济发展体系下,传统的民商法管理体系内容实际上已难以满足和谐社会建设发展需求,有关的法律内容执行力较低,且不具备良好的管理延展性及柔韧性,对现代化经济管理协调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实际局限性。对此各地区必须充分的做好社会经济发展调查分析,根据现有的社会经济体系建设需求及发展现状,制定多项民商法应用管理方案,使民商法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管理方面能够适应多种经济管理环境。和谐发展概念应用基本定性较为模糊,任何社会经济体系发展均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继而要采取协调处理及科学控制方式使民商法管理对象可在现有经济发展环境下达成一致的社会发展目标,以此稳定社会秩序,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局部与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创设提供有效的法律参考依据。
(二)商业化一体化发展的民商法确立需要
目前,我国各地区商业一体化发展模式早已形成,为商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商业一体化发展可通过单元化商品生产与交易,形成完善的商品交易链条,通过制定一体化的商业管理服务,使商品交易的各方均可主动的参与到商业活动,在此过程中企业将为消费方提供良好的及完善服务内容,而消费方则可利用更低的商品价格,获取更高的商业价值,使单一的商品交易能够有效的带动边缘化经济商品发展,从基础生产管理迈入多元化生产管理模式,由此区域商品交易模块增加,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不断提升,地区总体经济收入得以提升。商业一体化发展虽然优势明显,但对于人均经济收入的提升实际上并无较大意义,且容易形成一定的商品交易垄断,因此要采用民商法对区域商业一体化管理漏洞加以弥补,有效限制商品交易管理内容,协调各方商业发展活动,使公众在商业一体化发展模式下能够成为实际受益者,在不改变基础经济发展结构的前提下,为商业活动发展及公众财产管理创设更多的便利条件。
三、和谐社会建设对民商法价值取向内容优化的积极影响
(一)法治社会建设对于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积极影响
法治社会发展建设是我国现代化社会发展管理的必然需求,对于提高社会发展和谐性及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社会发展依托于法律管理环境构建,所以对于法律内容依赖性较高,要依据法律管理需求,将社会商业行为及民事活动加以规范,以社会发展大局观为主要核心,保障多数公众在社会发展实践过程中的实际利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多个方面。法治社会建设对于民商法价值取向内容优化的积极影响在于更为详细的对法律管理概念加以阐述,进一步填补民商法管理空白,从法律角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依法治国理念对于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积极影响
依法治国是我国现阶段法治社会发展建设的根基所在,同时也是民商法应用实践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经济体系建设内容不断完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也需要做到与时俱进,民商法也应在此社会发展环境下逐步完善,做好取向内容分析,制定长远的民商法管理规划,从依法治国实际需求出发,对相关的法律管理风险加以控制,并重点将民商法社会价值及管理价值问题的解决作为法律应用的实际条件,尤其要重视对民商法管理社会决定性、管理协调性等诸多基础性原则运用,在不同社会管理角度看待依法治国理念下的民商法价值取向问题,为后续阶段民商法更为有效的发挥社会管理效益及经济调控效益等积累实际经验。
结语
综上所述,面向和谐社会建设的民商法价值取向内容涉及广泛,单一的民商法应用问题及价值取向性问题并不能对总体的民商法应用进行概括,需要从大局观及社会发展观角度出发,将社会经济发展协调性作为民商法运用基础,使民商法在社会实践管理方面更具有实际的运用价值与意义,为我国多项民商法管理执行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曾璋勇,杜斌.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響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4).
[2]杨翱宇.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关系辨微:内涵、互动与问题应对[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5(7).
作者信息:曹魏魏,女,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工作单位: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