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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职方式发生转变,执法行为和执法方式都将更加规范,现有司法警察职能和履职方式难以适应改革发展的客观需求,为适应这种改革后基层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的新要求,必将要重新履职定位,进一步提升能力水平。
关键词:转变职能;队伍建设;执法理念;规范
为适应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的新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必然要重新履职定位,进一步提升能力水平,促进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努力为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发挥警务保障作用。
一、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现状
当前,警务工作状况与检察工作不协调、法定职责大幅度减少、履职定位不明确、外界对司法警察的认同感较低等多方面问题,严重制约了警务工作健康发展。
(一)司法警察职能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既属于警察序列,也是检察队伍的组成部分。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职能定位不准确,法警工作偏向于日常事务性工作。这样形成一种普遍的观念,基层检察机关招录司法警察,不是为了刑事诉讼工作的需要,而为了占用政法编制招录相对专业的人员从事机关安全保卫,严重弱化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能。
(二)旧思维不适应新的执法理念。“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警察只有提升自身履职素质、更新执法理念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办案需求。目前,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执法思维尚未完全转变,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工作区使用和用警程序不规范。在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用警方面,一般都是口头代替书面手续。对于办案人员的不规范办案问题,不能及时进行监督纠正,认为这些行为早就存在、难以避免。
(三)对于新形势下履职方式的转变认知不够。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改革后,虽然司法警察的职责大幅度减少,外界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认识不清。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部分部门对司法警察职能和检察官的職能边界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法警呼之即来挥之即去。最终导致司法警察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作缺乏充分的发展空间和自主的发展动力。
二、新形势下警务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一)对司法警察职责法律定位模糊、职权含混不清。虽然《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司法警察,但是对司法警察的权限、职责却没有作具体阐述,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虽然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定位、职权等内容,但是其法律位阶显然不能与《人民警察法》相提并论。此外,司法体制改革仍在试点过程中,对司法警察在办案组织中的定位、职责的论述,未来在实践过程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补益。
(二)内部管理松散、组织功能弱化。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集中统一管理是警务保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础,但是在现实工作中,法警在需要时往往长时间“外派”,客观上造成了法警部门人员管理不集中、在编不在岗、组织指挥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再加上一些单位把司法警察作为解决干警待遇或者曲线招录检察官的途径,进一步加剧了队伍的不稳定,影响队伍士气,警务训练、素能培育、日常管理等警务工作的系统开展受到影响。
(三)履职较为被动、自主精神缺失。在警务保障过程中,特别是在服务刑检案件办理时,容易出现检察官办案与警务保障“两条线”的现象,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检察官对案件“高度保密”、法警对案件“刻意回避”的现象。这样情况不仅不利于法警对司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在今后“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的办案组织中也不利于法警主动地开展好工作。
三、改进警务保障模式的实施路径
主动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在办案组织中的定位、职权和责任,落实“编队+派警”管理模式、合理调配、定期培训的警务模式,使每一位法警都能定岗、定位、定责,实现队伍管理由分散到集中,再由集中到规范的转变。
(一)要落实“编队+派警”管理模式。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编队+派警”管理模式,即法警部门负责人和内勤留在警队,其他司法警察根据需要可以被派驻到相关业务办案部门,但是警务管理工作必须由警队负责,派出的司法警察职能只能从事指派的警务工作,不允许挂名司法警察和双重身份警务人员。二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是保障。一方面明确履职标准。根据《规则》要求,结合改革新要求,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明确岗位职责。把队务工作分工到人,责任落实到位,使司法警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规范执法是目的。通过警队规范管理,法警队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他们才能立足本职,全力工作。
(二)搞清法定职责,理清责任清单。一方面找准方向,重新定位。在改革中,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和细胞,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一样是参与办案的重要力量。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与检察官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法律定位。另一方面抓住契机,理清思路。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系统研究制定司法警察权力清单,科学理顺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的权责关系。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通过列明责任清单、全程留痕,让司法警察承担与职权相对应的责任,确保司法警察在每项工作、每个环节上任务明确、责任清晰。
(三)加强队伍管理。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仁寿县院坚决贯彻落实政治建警的要求,始终不渝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坚持集体学习政治理论,严格学习考勤、补课和写心得笔记等制度,确保政治理论学习落实。二是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剖析,全方位、多角度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方式方法进行归纳分析,使警员们有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三是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仁寿县院司法警察大队实行“每周一训练、每月一登记、每季度一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
(作者单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转变职能;队伍建设;执法理念;规范
为适应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的新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必然要重新履职定位,进一步提升能力水平,促进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努力为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发挥警务保障作用。
一、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现状
当前,警务工作状况与检察工作不协调、法定职责大幅度减少、履职定位不明确、外界对司法警察的认同感较低等多方面问题,严重制约了警务工作健康发展。
(一)司法警察职能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既属于警察序列,也是检察队伍的组成部分。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职能定位不准确,法警工作偏向于日常事务性工作。这样形成一种普遍的观念,基层检察机关招录司法警察,不是为了刑事诉讼工作的需要,而为了占用政法编制招录相对专业的人员从事机关安全保卫,严重弱化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能。
(二)旧思维不适应新的执法理念。“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警察只有提升自身履职素质、更新执法理念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办案需求。目前,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执法思维尚未完全转变,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工作区使用和用警程序不规范。在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用警方面,一般都是口头代替书面手续。对于办案人员的不规范办案问题,不能及时进行监督纠正,认为这些行为早就存在、难以避免。
(三)对于新形势下履职方式的转变认知不够。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改革后,虽然司法警察的职责大幅度减少,外界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认识不清。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部分部门对司法警察职能和检察官的職能边界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法警呼之即来挥之即去。最终导致司法警察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作缺乏充分的发展空间和自主的发展动力。
二、新形势下警务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一)对司法警察职责法律定位模糊、职权含混不清。虽然《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司法警察,但是对司法警察的权限、职责却没有作具体阐述,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虽然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定位、职权等内容,但是其法律位阶显然不能与《人民警察法》相提并论。此外,司法体制改革仍在试点过程中,对司法警察在办案组织中的定位、职责的论述,未来在实践过程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补益。
(二)内部管理松散、组织功能弱化。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集中统一管理是警务保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础,但是在现实工作中,法警在需要时往往长时间“外派”,客观上造成了法警部门人员管理不集中、在编不在岗、组织指挥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再加上一些单位把司法警察作为解决干警待遇或者曲线招录检察官的途径,进一步加剧了队伍的不稳定,影响队伍士气,警务训练、素能培育、日常管理等警务工作的系统开展受到影响。
(三)履职较为被动、自主精神缺失。在警务保障过程中,特别是在服务刑检案件办理时,容易出现检察官办案与警务保障“两条线”的现象,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检察官对案件“高度保密”、法警对案件“刻意回避”的现象。这样情况不仅不利于法警对司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在今后“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的办案组织中也不利于法警主动地开展好工作。
三、改进警务保障模式的实施路径
主动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在办案组织中的定位、职权和责任,落实“编队+派警”管理模式、合理调配、定期培训的警务模式,使每一位法警都能定岗、定位、定责,实现队伍管理由分散到集中,再由集中到规范的转变。
(一)要落实“编队+派警”管理模式。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编队+派警”管理模式,即法警部门负责人和内勤留在警队,其他司法警察根据需要可以被派驻到相关业务办案部门,但是警务管理工作必须由警队负责,派出的司法警察职能只能从事指派的警务工作,不允许挂名司法警察和双重身份警务人员。二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是保障。一方面明确履职标准。根据《规则》要求,结合改革新要求,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明确岗位职责。把队务工作分工到人,责任落实到位,使司法警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规范执法是目的。通过警队规范管理,法警队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他们才能立足本职,全力工作。
(二)搞清法定职责,理清责任清单。一方面找准方向,重新定位。在改革中,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和细胞,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一样是参与办案的重要力量。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与检察官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法律定位。另一方面抓住契机,理清思路。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系统研究制定司法警察权力清单,科学理顺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的权责关系。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通过列明责任清单、全程留痕,让司法警察承担与职权相对应的责任,确保司法警察在每项工作、每个环节上任务明确、责任清晰。
(三)加强队伍管理。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仁寿县院坚决贯彻落实政治建警的要求,始终不渝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坚持集体学习政治理论,严格学习考勤、补课和写心得笔记等制度,确保政治理论学习落实。二是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剖析,全方位、多角度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方式方法进行归纳分析,使警员们有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三是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仁寿县院司法警察大队实行“每周一训练、每月一登记、每季度一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
(作者单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