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尚停留在表面层次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尽早修改《公司法》,增设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专章,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情形特定化,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条件、场合及除外规则等加以具体、细化,确立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达到完善公司法人立法、司法,建立完整的法人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