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良知的审判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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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年,16岁的张红兵被革命的意念冲昏了头,向当局告发了自己的生身母亲,两个月后,无辜的母亲被枪决。在经历了40多年日益沉重的愧疚后,张红兵通过公开忏悔的方式打破了包裹在中国十年浩劫之外的沉默。
  随着年岁的增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打破沉默,为自己在“文革”中对他人犯下的恶向被害人道歉。山东人刘伯勤历数自己的罪状,列举了受害人的姓名:“虽有‘文革’大环境裹挟之因,个人作恶之责,亦不可泯。” 湖南老人温庆福向当年的老师道歉,为自己当年带人抄老师的家而忏悔。在微博上,温庆福还转发了一位时评作者对此事的评论:“当事人的宽容,乃至选择性遗忘,并不能成为个体参与作恶者开脱的理由和借口,伤口修复,仍有赖于真诚悔过。一个人的伤口修复是这样,一个民族的创痛修复亦如是。拒绝忏悔和道歉,总是躲躲闪闪的遮掩和回避,对于那些被裹挟的盲从者、个体作恶者,似乎这样就可以‘放下’了,殊不知,由此沉淀下来的不良基因,依然是社会的隐忧。”
  良知的审判是没有期限的。
  1967年底,浙江瑞安村医洪云科在出外行医时,被当地一群武斗人员怀疑是其他武斗组织派来的探子,遭人活活勒死,并掩埋于山上。邱日仁就是当时的凶手之一。1984年,原列第三被告的邱日仁离乡出走,从此下落不明。直到近三十年后,八十高龄的他重返家乡与家人团聚,由此引发对他的临终审判。2013年3月,浙江瑞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邱日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法制的重建,国家对于“文革”遗案曾有过一轮清查,当时处理这一类案件,秉持的是“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的原则。为此,“文革”中的大多数受害人的冤屈并未全面真正昭雪,当年的受害人要么已告别人世,要么至今仍对过去的苦难保持沉默。网民们对法院重审这起“文革”遗案反应各异。有网民称“正义虽然迟到,但也好过缺席”;但也有人认为,与其要求年事已高的邱日仁道歉,还不如要求中国政府全面反思“文革”,因为“许多杀人犯至今仍未受到历史的制裁”。
  笔者在网上看到一篇博客,谈到东西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并未大赦天下,东德政府的系统性犯罪得到了清算。可以说,被清算的范围很大,但是判决和执行很谨慎。尤其涉及到死刑时,只有确认具有最高级别的责任才适用。对“偷渡”柏林墙的人开枪的士兵也受到了审判,的确,所有人都辩解说,他们是在执行上级命令,但是由于东德的法律也规定要尊重生命,这个理由不能成立。有一个著名的案子,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人权法院同样以东德法律规定驳回;再上诉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审理后也驳回,因为根据人权公约,只有当事人本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时才能剥夺他人生命,不能用国家安全的理由去杀人。
  当越来越多的个人打破沉默,就自己在“文革”中犯下的恶进行道歉和忏悔时,我们的国家和法律是否可以缺席?从法律的功能看,理应对一切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即便这些行为可能发生在多年以前。一种全民性的犯罪,仅凭当事人个人的道歉和忏悔,是不足以让我们这个民族真正反思,预防悲剧的再度重演的。对恶的清算,需要国家和法律承担起责任。
  1965年11月11日,空军飞行员李显斌驾驶轰炸机从浙江省某机场起飞逃往台湾,在途中将不愿同去的机组人员杀死。1991年12月李回大陆。由于该案已超过刑诉法规定的20年最高追诉期,此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李显斌于1992年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从法律技术层面上看,对一些重特大的“文革”遗案进行审判并无障碍。
  正义女神双眼被蒙着黑纱是为了保证公平,而决不是为了对恶行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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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在婚前以全额付款的方式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我个人的名下。我与妻子结婚生活了10年,不久前两人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其间,我将房子以80万元出售。请问:房子升值部分女方有份吗?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之间有约定的除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