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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明确规定:“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该呼声越叫越响。“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成了教师一切教学行为的最高宗旨。基于这种背景,“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就成了违纪学生的挡箭牌。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有利必有弊,因为这些规定缺乏度和量的限定,在实际操作中,成了教师的“紧箍咒”,而咒语掌握在一线教师之外的人手中。近年来,教师因为批评,惩戒违纪学生被告上法庭甚至失去工作的大有人在(还有的教师被暴打)。如此沉重的代价,让绝大多数教师学会了瞄准(睁只眼,闭只眼),在学生犯错时退避三舍,只教书,不育人。学生缺乏有效的纪律约束,便“为所欲为”。导致“青少所道德教育大滑坡”的残酷现状。对此,不能不引起教育界对说服教育的质疑,以及对惩戒教育的肯定。
一、说服教育与惩戒教育并重
顾名思义:说服是以理服人,用言语打动学生,而惩戒就是惩罚,警戒,是对学生所犯错误的责任追究,是让学生去认识错误承担错误所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成长。
说服教育也叫尊重教育,它不是万能的。它是以表扬、赏识为主的,它与愉快教育、成功教育是孪生子。学生犯了错误,只要老师和风细雨地摆事实讲道理,学生就能认识到错误并改正它,但在多数情况下,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美好愿望。如果给予这种教育以过高的期望值是有害的,因为它在无形中淡化了对学生的纪律约束。如果一个学生顽劣到正常的课堂秩序都难以维持了,他就侵害了其他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那么让他离开教室或停学几天,剥夺他相应受教育的权利,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的。因此,说服与惩戒二者并重。
二、光有说服没有惩戒不是完整的教育。
中国人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是北京某职业学校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辱师事件。这起辱师事件引起了笔者对教育惩戒这一话题的思考。由于教育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以至于学校淡“惩”色变,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极力推崇说服教育、鼓励教育。走进校园,“你没错”,“你真棒”之类的话语充斥双耳,笔者的学校就以“只有错的老师,没有错的学生”作为本校的办学理念。哪怕是对犯错误的学生,也是“宽容鼓励”。但过犹不及,光有说服鼓励,没有教育惩戒,这种情境下出来的学生,可能会受不了挫折,会懦弱,会自私自利,会飞扬跋扈,上述辱师事件的发生,不就是很好的证明吗?
“棍棒底下出孝子”,“教不严,师之惰”,虽不是至理名言,但绝对有一定道理。笔者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惩戒权来源于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利,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由此可见,教师惩戒的目的是要教育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而采取的手段,这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惩戒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不失是一个有效的教育手段。
三、光有说服,没有惩戒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无序状态下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对纪律都没有建立起起码的敬畏,又怎能遵纪守法,又谈何法制观念?“没有规矩,不成方园”,谁戏弄规矩,践踏规矩,谁就要被“黄牌警告”,甚至“红牌”罚下,教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学生投降,譬如一棵成长的小树,为保住“顶尖优势”,让其茁壮成长乃至成材,不打树杈是不行的。“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如果我们不去“泯灭”一些学生的违纪“天性”任其自由发展,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和纪律观,那将会给家庭、社会乃至我们民族带来灾难。
要使青少年健康成长,我们要学古代斯巴达克人,从小接受“魔鬼”训练,要施以“挫折教育”。要让他们记住孟子所说的“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的语句。让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得到锻炼。学生心理的日趋成熟,对于他们踏入社会,健康地生活无疑是一剂良药。这也是单纯的说服教育不能达到的效果。
四、说服与惩戒的结合是教师快乐从教的保证。
“以学生为中心”、“只有错的老师,没有错的学生”思想的泛滥,笔者认为是对教师人格、乃至尊严的一种藐视。“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试想,一个错的老师,怎能教出一个对的学生。教师职业道德的第一标志便是为人师表。教师承担着教书和育人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学校、家长、学生都要成绩,但没有相应的纪律保障,教学成绩便是空中楼阁,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成绩低了,愧对“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美誉;言行稍有过激,便会背上“体罚”的恶名,惹火烧身,成为众矢之的。教师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工作中,更无法体会到乐趣,久而久之,教师便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和工作的激情,随之而来的是失落与倦怠。再试想,长期处在一种不满、愤慨、倦怠状态下的教师,生活中哪有幸福可言?工作起来又怎能不糟糕透顶?
综上所述:教育教学是一项艺术,它需要从教者具有较高的艺术素养,方可胜任自己的角色。切记: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仅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适度的惩戒!
(作者单位:陕西省白河县职教中心)
一、说服教育与惩戒教育并重
顾名思义:说服是以理服人,用言语打动学生,而惩戒就是惩罚,警戒,是对学生所犯错误的责任追究,是让学生去认识错误承担错误所引起的后果,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成长。
说服教育也叫尊重教育,它不是万能的。它是以表扬、赏识为主的,它与愉快教育、成功教育是孪生子。学生犯了错误,只要老师和风细雨地摆事实讲道理,学生就能认识到错误并改正它,但在多数情况下,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美好愿望。如果给予这种教育以过高的期望值是有害的,因为它在无形中淡化了对学生的纪律约束。如果一个学生顽劣到正常的课堂秩序都难以维持了,他就侵害了其他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那么让他离开教室或停学几天,剥夺他相应受教育的权利,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的。因此,说服与惩戒二者并重。
二、光有说服没有惩戒不是完整的教育。
中国人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是北京某职业学校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辱师事件。这起辱师事件引起了笔者对教育惩戒这一话题的思考。由于教育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以至于学校淡“惩”色变,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极力推崇说服教育、鼓励教育。走进校园,“你没错”,“你真棒”之类的话语充斥双耳,笔者的学校就以“只有错的老师,没有错的学生”作为本校的办学理念。哪怕是对犯错误的学生,也是“宽容鼓励”。但过犹不及,光有说服鼓励,没有教育惩戒,这种情境下出来的学生,可能会受不了挫折,会懦弱,会自私自利,会飞扬跋扈,上述辱师事件的发生,不就是很好的证明吗?
“棍棒底下出孝子”,“教不严,师之惰”,虽不是至理名言,但绝对有一定道理。笔者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惩戒权来源于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利,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由此可见,教师惩戒的目的是要教育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而采取的手段,这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惩戒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不失是一个有效的教育手段。
三、光有说服,没有惩戒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无序状态下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对纪律都没有建立起起码的敬畏,又怎能遵纪守法,又谈何法制观念?“没有规矩,不成方园”,谁戏弄规矩,践踏规矩,谁就要被“黄牌警告”,甚至“红牌”罚下,教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学生投降,譬如一棵成长的小树,为保住“顶尖优势”,让其茁壮成长乃至成材,不打树杈是不行的。“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如果我们不去“泯灭”一些学生的违纪“天性”任其自由发展,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和纪律观,那将会给家庭、社会乃至我们民族带来灾难。
要使青少年健康成长,我们要学古代斯巴达克人,从小接受“魔鬼”训练,要施以“挫折教育”。要让他们记住孟子所说的“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的语句。让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得到锻炼。学生心理的日趋成熟,对于他们踏入社会,健康地生活无疑是一剂良药。这也是单纯的说服教育不能达到的效果。
四、说服与惩戒的结合是教师快乐从教的保证。
“以学生为中心”、“只有错的老师,没有错的学生”思想的泛滥,笔者认为是对教师人格、乃至尊严的一种藐视。“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试想,一个错的老师,怎能教出一个对的学生。教师职业道德的第一标志便是为人师表。教师承担着教书和育人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学校、家长、学生都要成绩,但没有相应的纪律保障,教学成绩便是空中楼阁,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成绩低了,愧对“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美誉;言行稍有过激,便会背上“体罚”的恶名,惹火烧身,成为众矢之的。教师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工作中,更无法体会到乐趣,久而久之,教师便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和工作的激情,随之而来的是失落与倦怠。再试想,长期处在一种不满、愤慨、倦怠状态下的教师,生活中哪有幸福可言?工作起来又怎能不糟糕透顶?
综上所述:教育教学是一项艺术,它需要从教者具有较高的艺术素养,方可胜任自己的角色。切记: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仅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适度的惩戒!
(作者单位:陕西省白河县职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