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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新浪网联合开展一项调查(3837人参加)显示,接受调查者关于现在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一栏,77.5%的人回答是“官员财产情况”。(新华报业网2008年5月23日)
来自新华社报道说,日前,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接受社会有效监督。”(新华社2008年6月10日电)各级党政官员无论是公务员的法律身份,还是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都决定了他们应当承担依法公开个人财产的义务。
近年来,伴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张扬,要求公务员财产公示的呼声此起彼伏——从坊间到两会,从普通公民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不期待着有这样一部法律法规出台,让公务员把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展示在阳光下,接受纳税人监督。而一些官员的消费能力明显与收入水平脱节,更引发了公众对官员腐败的无限遐想。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提出15件建议,其中就包括一个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与此同时,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中央领导人提出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
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随后在该国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案、终端反腐法案等。去年9月13日,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揭牌仪式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曾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在抓紧研究中,将在适当的时候建立。
实际上,中国早在1994年就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可能因为这一申报制度涉及官员隐私权而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官员作为公民。当然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但是,官员并非是一般的公民,因为其手中握有公权。任何人一旦掌握公共权力,拿着纳税人提供的薪金、俸禄,也就有公开财产的义务,就必须将自己的隐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就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至今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没有露面。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也是许多国家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治法》;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武装部队官员在内,均需申报财产。同时,财产申报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扶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泰国、新加坡、韩国、俄罗斯等都不约而同地实施财产申报制度。正是由于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官员的个人私域,且对有潜在腐败动机的官员有强烈的心理抑制作用,在国外有烈日法案、终端反腐之称。
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其本意并非侵犯官员个人隐私权,而是将官员权力运行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作为一种正常的监督机制,更容易发现那些公开收入情况与奢华生活状态明显不符的“问题官员”。在国外,将官员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只要发现其财产与官员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而治罪。这既能使腐败官员难以逃脱法律制裁,也能对其他官员产生巨大威慑作用。阻止意欲腐败者不敢妄为。可见。财产申报制度正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反腐败比较通用的、强有力的武器。
目前中国推行财产申报制,不仅有国外大量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而且国内也有相应的实践积累。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规章制度都为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令人遗憾的是,2005年颁布施行的公务员法却未能明确规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实情况是,民意基础已经日臻成熟,人们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已有充分的认识,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众望所归。
反腐知名学者邵道生曾指出:中国改革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当社会迫切需要的某项改革遇到“领导层”(当然不是指所有的领导人)的“想不通”或“积极性不高”时,那么,这项改革就不一定能改革得起来,因为它涉及到“领导层的利益”。就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说,它肯定是符合全社会根本利益的,但假如个别“领导层”中的人,态度有点暧昧,就势必会束之高阁。“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做过的一次专项调查表明: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行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层。
官员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兴衰和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国外成熟的经验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是反腐倡廉的根本的制度保障。在法定的财产申报情况下,官员即使想以权谋私也难做到蛇吞象,被认定非法的财产的存在必然把他的腐败行为暴露无遗。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促进中国反腐倡廉大业出现质的飞跃。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预防腐败是很难取得实效的。
存款实名制、股市实名制等早已实行。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业已确立。这意味着在收入申报方面,大众已经走在官员前面。中国建立自己的阳光法案,及时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地处边陲的新疆阿勒泰地区既然能够出台官员财产公示制,从逻辑上讲,中国其他地区也同样能够做到。
来自新华社报道说,日前,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接受社会有效监督。”(新华社2008年6月10日电)各级党政官员无论是公务员的法律身份,还是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都决定了他们应当承担依法公开个人财产的义务。
近年来,伴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张扬,要求公务员财产公示的呼声此起彼伏——从坊间到两会,从普通公民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不期待着有这样一部法律法规出台,让公务员把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展示在阳光下,接受纳税人监督。而一些官员的消费能力明显与收入水平脱节,更引发了公众对官员腐败的无限遐想。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提出15件建议,其中就包括一个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与此同时,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中央领导人提出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
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随后在该国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案、终端反腐法案等。去年9月13日,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揭牌仪式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曾表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在抓紧研究中,将在适当的时候建立。
实际上,中国早在1994年就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可能因为这一申报制度涉及官员隐私权而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官员作为公民。当然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但是,官员并非是一般的公民,因为其手中握有公权。任何人一旦掌握公共权力,拿着纳税人提供的薪金、俸禄,也就有公开财产的义务,就必须将自己的隐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就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至今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没有露面。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也是许多国家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治法》;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武装部队官员在内,均需申报财产。同时,财产申报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扶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财产状况的书面报告。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泰国、新加坡、韩国、俄罗斯等都不约而同地实施财产申报制度。正是由于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官员的个人私域,且对有潜在腐败动机的官员有强烈的心理抑制作用,在国外有烈日法案、终端反腐之称。
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其本意并非侵犯官员个人隐私权,而是将官员权力运行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作为一种正常的监督机制,更容易发现那些公开收入情况与奢华生活状态明显不符的“问题官员”。在国外,将官员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只要发现其财产与官员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而治罪。这既能使腐败官员难以逃脱法律制裁,也能对其他官员产生巨大威慑作用。阻止意欲腐败者不敢妄为。可见。财产申报制度正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反腐败比较通用的、强有力的武器。
目前中国推行财产申报制,不仅有国外大量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而且国内也有相应的实践积累。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规章制度都为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令人遗憾的是,2005年颁布施行的公务员法却未能明确规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实情况是,民意基础已经日臻成熟,人们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已有充分的认识,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众望所归。
反腐知名学者邵道生曾指出:中国改革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当社会迫切需要的某项改革遇到“领导层”(当然不是指所有的领导人)的“想不通”或“积极性不高”时,那么,这项改革就不一定能改革得起来,因为它涉及到“领导层的利益”。就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说,它肯定是符合全社会根本利益的,但假如个别“领导层”中的人,态度有点暧昧,就势必会束之高阁。“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做过的一次专项调查表明: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行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层。
官员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兴衰和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国外成熟的经验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是反腐倡廉的根本的制度保障。在法定的财产申报情况下,官员即使想以权谋私也难做到蛇吞象,被认定非法的财产的存在必然把他的腐败行为暴露无遗。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促进中国反腐倡廉大业出现质的飞跃。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预防腐败是很难取得实效的。
存款实名制、股市实名制等早已实行。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业已确立。这意味着在收入申报方面,大众已经走在官员前面。中国建立自己的阳光法案,及时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地处边陲的新疆阿勒泰地区既然能够出台官员财产公示制,从逻辑上讲,中国其他地区也同样能够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