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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发展演变的每个阶段,新闻报道都会呈现出不同的传播路径。本文分析了在信息公开制度和新媒体传播环境下,公共危机事件新闻的传播路径,强调新闻媒体在新的传播语境下仍然负有提供事实真相的主要责任。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共危机;新闻传播路径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广西科技大学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信息公开制度下公共危机事件的新闻传播路径研究,项目编号:校科社20161327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公共危机是在“危机”一词的基础上,相对于个人危机和组织危机产生的,具有涂尔干所谓的“社会事实”意义,即它作为社会群体的集体意识而存在,是人们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认识,进而产生关于自己的生存处境的想象。而引发这种威胁性的情势、状态的系列事实,就是本文所指的公共危机事件。
公共危机事件天然受到新闻报道的关注,这是媒体追求新闻价值决定的。随着公共危机事件的发酵,不同媒体平台间的互动、新闻关注的焦点等具体报道行为也会发生改变,因而在一个公共危机事件从开始到结束的完整过程中,连续发生改变的新闻媒体报道行为即形成本文所指的新闻传播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自2008开始施行,是我国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在《条例》出台之前,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因公开主体不同分别被称为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多由一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进行规范和推动。得益于《条例》的出台,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不断增长的需求,目前,《条例》已进入修订程序。
二、中国公共危机传播的历史
建国以后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不存在公共危机一说。因为当时的普遍认识是,危机意味着社会的不稳定和政局的动荡,我国没有这样的情况。而当时的媒体作为党的喉舌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工具,更侧重于履行自身的宣传职能。1987年,新闻舆论监督的提法首次进入官方话语体系,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新闻媒体应该在与包括官僚主义在内的各种不正之风的斗争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1992年,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和《人民日报》经济部发起“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序幕,此后,各类媒体和栏目纷纷跟进,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焦点访谈》和《南方周末》以揭露性报道闻名,报道的题材集中于农民问题、腐败与官僚主义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这些问题的集中爆发,反映出社会旧有的、已经为公众所接纳和认可的组织原则、价值观念正在遭受挑战,且现有社会系统无法驾驭或解决。这个阶段,公众的不安全感逐渐累积。
2003年,非典爆发,中国社会迎来第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危机。由于在初始的4、5个月,卫生部隐匿疫情,部分有条件知情的媒体扣压真实报道,导致防治非典的宝贵时机丧失,疫情失控,以致于全国开始充分的报道事态全貌后,仍然有很多民众选择相信流言,而非权威渠道发布的信息。应该说,是政府信息不公开和新闻源堵塞,加重了这场天灾对社会的冲击和破坏 。在这场危机中,自中央宣布罢免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后,媒体曾在一个时间段内实现与突发事件同步报道,可以称得上中国公共卫生事件公开报道上的重大突破。但在非典的后期,以及非典结束之后的几年时间里,政府在面对公共危机事件,尤其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事件时,其做法又回到过去的老路上,公共危机伴随着政府信用危机而被进一步放大,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娄烦垮塌事故等,个别媒体的揭露性报道无法改变整体的单向性新闻的传播路径,即新闻媒体从政府获取信息后向公众发布。
三、当前公共危机传播的双重语境
对于公共危机事件中的政府、媒体和公众,信息公开制度的本质意义在于一改政府和公众只能通过媒体沟通的模式,而建立了直接联系的桥梁。《条例》将所有的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划定了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信息自产生到公开的时限,堵住了钻拖延公开的空子。其中,主动公开制度促使各级政府对常规信息形成系统、定时、主动发布的机制,有利于增进公众对于政府运作的了解,提高政府的亲和力;依申请公开制度使政府的不公开行为具备可复议性和可诉性,使公开行为更加具有法定义务的特性,是对公众知情权最有力的保障,因而成为《条例》的拱心石。随着这一直接联系制度的持续良好运转,政府信用逐步提升,当公共危机出现时, 政府信用能起到缓解危机而非扩大危机的作用。
除信息公开外,当前公共危机事件的另一个传播语境是自媒体的兴盛。自媒体的重要特征是普通公眾基于网络的信息自主提供与分享。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都是自媒体。自媒体将公众从危机传播受者角色中解放出来,提供了其成为传者的可能性。因此,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媒体和公众均独立成为信息发布的一极,新闻传播路径在三者的互动关系中复杂程度倍增。
四、不同公共危机阶段中的新闻传播
一般而言,公共危机事件的发展演变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危机的孕育期、震荡期、调整和适应期以及回落期。每个阶段的新闻报道都呈现出不同的传播路径。
在危机的孕育期,当某一潜在的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发布通常在短时间内是缺位的,流言和小道消息开始传播,自身利益与事件紧密相关的部分民众迫切希望获得相关的信息来降低认知的不确定性。个别嗅觉敏锐的新闻媒体以其较强采访和调查突破能力,获得隐藏在事件背后更为丰富的信息,占领首发优势,这仍然是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最为常见的模式。但偶尔也会出现自媒体上公民记者先于新闻媒体,主动将从自己生活范围收集到的信息作为第一手资料传递出去。自媒体作为公共危机传播的先发地,由于发布者往往缺乏专业的传播技巧和资源,其信息在完整性与公众的信息需求相距甚远,事实与评论混合的模式也降低了信息的真实性,最终影响传播力,如果没有新闻媒体跟进,事件就会由于关注度低而无法进入传播的下一个阶段,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危机事件。因此,绝大部分先发于自媒体的公共危机事件,都是由新闻媒体根据公民记者提供的信息点进行二次发掘,然后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传播出去。
在危机的震荡期,事件经由新闻报道进入公众视野,不同平台的众多媒体开始跟进,第一阶段部分小道消息获得证实,激起公众的恐慌、愤怒等激烈情绪,政府公开部分信息,引发公众对于事件进一步关注和猜测,此时自媒体开始进行个人倾向的解读,其评判标准常常难以跳出非好即坏的二元标签式思维,言辞中的非理性表达进一步搅动公众舆论。此时,新闻传播出现“媒介间议程设置”现象,最先报道事件的精英媒体为意见领袖,设置了后跟进媒体、政府和公众的议程,形成“共鸣效果”,而这些跟进媒体所报道的内容、政府的声音和自媒体的发布又被其他媒介所采用,形成“溢散效果”。震荡期的新闻传播之所以能形成如此连锁反应,是因为传播媒介的异质性。所谓场景及讯息,报纸、杂志、电视、网站、微博,不同的传播平台在社会定位上存在差异,对同一事件的关注焦点自然不同,因此能够形成议程互动,正是这种互动促使事件在同一时间段实现多点爆发,造成强烈震荡。
在危机的调整和适应期,公众的激烈情绪已得到初步释放,心理压力减缓。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通过新闻媒体不断地传递较为全面的信息,媒体自发组织专家解读危机事件,对公众进行理性引导,自媒体平台上也形成相对稳定的主流倾向。三方经过反复磨合,在面对危机的态度方面取得相对的一致。
在危机的回落期,自媒体和以图像和声音作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新闻媒体逐步撤出,一般由纸质媒体承担事件回溯的反思的职责。
近期,从疫苗事件到和颐酒店事件,再到川师大男生被杀案,自媒体带来了过剩的态度和立场,但可用于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却严重不够。通过梳理新闻传播路径可见,事实仍然是公共危机事件发展中最关键的因素,即使在信息公开和自媒体兴盛的双重语境下,新闻媒体仍然要承担事实传播的主要责任。
参考文献
[1] 范红霞,《解释·建构·变迁·反思:危机中的风险传播与媒体使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与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研讨会综述》,《当代传播》,2010年05期.
[2] 郑保卫、邹晶,《论公共危机中的新闻传播及其策略》,《新闻爱好者》,2008年01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共危机;新闻传播路径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广西科技大学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信息公开制度下公共危机事件的新闻传播路径研究,项目编号:校科社20161327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公共危机是在“危机”一词的基础上,相对于个人危机和组织危机产生的,具有涂尔干所谓的“社会事实”意义,即它作为社会群体的集体意识而存在,是人们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认识,进而产生关于自己的生存处境的想象。而引发这种威胁性的情势、状态的系列事实,就是本文所指的公共危机事件。
公共危机事件天然受到新闻报道的关注,这是媒体追求新闻价值决定的。随着公共危机事件的发酵,不同媒体平台间的互动、新闻关注的焦点等具体报道行为也会发生改变,因而在一个公共危机事件从开始到结束的完整过程中,连续发生改变的新闻媒体报道行为即形成本文所指的新闻传播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自2008开始施行,是我国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在《条例》出台之前,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因公开主体不同分别被称为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多由一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进行规范和推动。得益于《条例》的出台,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不断增长的需求,目前,《条例》已进入修订程序。
二、中国公共危机传播的历史
建国以后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不存在公共危机一说。因为当时的普遍认识是,危机意味着社会的不稳定和政局的动荡,我国没有这样的情况。而当时的媒体作为党的喉舌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工具,更侧重于履行自身的宣传职能。1987年,新闻舆论监督的提法首次进入官方话语体系,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新闻媒体应该在与包括官僚主义在内的各种不正之风的斗争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1992年,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和《人民日报》经济部发起“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序幕,此后,各类媒体和栏目纷纷跟进,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焦点访谈》和《南方周末》以揭露性报道闻名,报道的题材集中于农民问题、腐败与官僚主义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这些问题的集中爆发,反映出社会旧有的、已经为公众所接纳和认可的组织原则、价值观念正在遭受挑战,且现有社会系统无法驾驭或解决。这个阶段,公众的不安全感逐渐累积。
2003年,非典爆发,中国社会迎来第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危机。由于在初始的4、5个月,卫生部隐匿疫情,部分有条件知情的媒体扣压真实报道,导致防治非典的宝贵时机丧失,疫情失控,以致于全国开始充分的报道事态全貌后,仍然有很多民众选择相信流言,而非权威渠道发布的信息。应该说,是政府信息不公开和新闻源堵塞,加重了这场天灾对社会的冲击和破坏 。在这场危机中,自中央宣布罢免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后,媒体曾在一个时间段内实现与突发事件同步报道,可以称得上中国公共卫生事件公开报道上的重大突破。但在非典的后期,以及非典结束之后的几年时间里,政府在面对公共危机事件,尤其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事件时,其做法又回到过去的老路上,公共危机伴随着政府信用危机而被进一步放大,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娄烦垮塌事故等,个别媒体的揭露性报道无法改变整体的单向性新闻的传播路径,即新闻媒体从政府获取信息后向公众发布。
三、当前公共危机传播的双重语境
对于公共危机事件中的政府、媒体和公众,信息公开制度的本质意义在于一改政府和公众只能通过媒体沟通的模式,而建立了直接联系的桥梁。《条例》将所有的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划定了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信息自产生到公开的时限,堵住了钻拖延公开的空子。其中,主动公开制度促使各级政府对常规信息形成系统、定时、主动发布的机制,有利于增进公众对于政府运作的了解,提高政府的亲和力;依申请公开制度使政府的不公开行为具备可复议性和可诉性,使公开行为更加具有法定义务的特性,是对公众知情权最有力的保障,因而成为《条例》的拱心石。随着这一直接联系制度的持续良好运转,政府信用逐步提升,当公共危机出现时, 政府信用能起到缓解危机而非扩大危机的作用。
除信息公开外,当前公共危机事件的另一个传播语境是自媒体的兴盛。自媒体的重要特征是普通公眾基于网络的信息自主提供与分享。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都是自媒体。自媒体将公众从危机传播受者角色中解放出来,提供了其成为传者的可能性。因此,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媒体和公众均独立成为信息发布的一极,新闻传播路径在三者的互动关系中复杂程度倍增。
四、不同公共危机阶段中的新闻传播
一般而言,公共危机事件的发展演变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危机的孕育期、震荡期、调整和适应期以及回落期。每个阶段的新闻报道都呈现出不同的传播路径。
在危机的孕育期,当某一潜在的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发布通常在短时间内是缺位的,流言和小道消息开始传播,自身利益与事件紧密相关的部分民众迫切希望获得相关的信息来降低认知的不确定性。个别嗅觉敏锐的新闻媒体以其较强采访和调查突破能力,获得隐藏在事件背后更为丰富的信息,占领首发优势,这仍然是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最为常见的模式。但偶尔也会出现自媒体上公民记者先于新闻媒体,主动将从自己生活范围收集到的信息作为第一手资料传递出去。自媒体作为公共危机传播的先发地,由于发布者往往缺乏专业的传播技巧和资源,其信息在完整性与公众的信息需求相距甚远,事实与评论混合的模式也降低了信息的真实性,最终影响传播力,如果没有新闻媒体跟进,事件就会由于关注度低而无法进入传播的下一个阶段,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危机事件。因此,绝大部分先发于自媒体的公共危机事件,都是由新闻媒体根据公民记者提供的信息点进行二次发掘,然后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传播出去。
在危机的震荡期,事件经由新闻报道进入公众视野,不同平台的众多媒体开始跟进,第一阶段部分小道消息获得证实,激起公众的恐慌、愤怒等激烈情绪,政府公开部分信息,引发公众对于事件进一步关注和猜测,此时自媒体开始进行个人倾向的解读,其评判标准常常难以跳出非好即坏的二元标签式思维,言辞中的非理性表达进一步搅动公众舆论。此时,新闻传播出现“媒介间议程设置”现象,最先报道事件的精英媒体为意见领袖,设置了后跟进媒体、政府和公众的议程,形成“共鸣效果”,而这些跟进媒体所报道的内容、政府的声音和自媒体的发布又被其他媒介所采用,形成“溢散效果”。震荡期的新闻传播之所以能形成如此连锁反应,是因为传播媒介的异质性。所谓场景及讯息,报纸、杂志、电视、网站、微博,不同的传播平台在社会定位上存在差异,对同一事件的关注焦点自然不同,因此能够形成议程互动,正是这种互动促使事件在同一时间段实现多点爆发,造成强烈震荡。
在危机的调整和适应期,公众的激烈情绪已得到初步释放,心理压力减缓。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通过新闻媒体不断地传递较为全面的信息,媒体自发组织专家解读危机事件,对公众进行理性引导,自媒体平台上也形成相对稳定的主流倾向。三方经过反复磨合,在面对危机的态度方面取得相对的一致。
在危机的回落期,自媒体和以图像和声音作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新闻媒体逐步撤出,一般由纸质媒体承担事件回溯的反思的职责。
近期,从疫苗事件到和颐酒店事件,再到川师大男生被杀案,自媒体带来了过剩的态度和立场,但可用于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却严重不够。通过梳理新闻传播路径可见,事实仍然是公共危机事件发展中最关键的因素,即使在信息公开和自媒体兴盛的双重语境下,新闻媒体仍然要承担事实传播的主要责任。
参考文献
[1] 范红霞,《解释·建构·变迁·反思:危机中的风险传播与媒体使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与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研讨会综述》,《当代传播》,2010年05期.
[2] 郑保卫、邹晶,《论公共危机中的新闻传播及其策略》,《新闻爱好者》,2008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