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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修正隶(六)》未颁布之前,对于经济类的犯罪中,对滥用银行贷款的惩治只有《刑法》第一百七十五务的高利转贷罪以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显然对于目前的经济形势、经济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的状况,以及现实的复杂的经济生活来讲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国在2006颁布了《刑法修正寨(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罪来完善对经济类犯罪的立法。因而,对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关系的辨析就显得必要了。本文,笔者以其犯罪的构成,即主体,客体,主、客观方面为基点来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为司法实践的适用提供理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