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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领域的寻衅滋事界定的难点,一方面具有与刑法的共性,即主观动机是否要求流氓动机在学理上争议较大;客观上与故意伤害、侮辱、抢劫、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具有一定重合性。另一方面其外延上具有不周延性,规定了可以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处罚这一"兜底条款"。从行政法领域对寻衅滋事的具体规定出发,结合刑法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规范化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