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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是关于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在海商法学界存在着的由来已久的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论争的焦点,集中在承运人能留置的货物的范围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