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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工作也迎来了一次次新挑战,公证人除了需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外,还要不断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新技能。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就需要我们公证人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本文以学习中公协颁布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对公证机关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经常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同时提出了公证人应掌握的几种必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中公协于2012年1月7日通过《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对《指导意见》的学习,笔者认为公证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保全过程中对计算机清洁性检查
根据《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如果不是在本处办理,就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所谓清洁性审查,就是删除欲办理保全公证使用的电脑中临时存储的文件,以避免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所下载文件是预先存储在电脑中的。其实清洁性检查操作步骤并不复杂,所以建议公证人无论是否在处内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都最好做一次清洁性检查。此外应该有计算机重启过程,特别是在非本处办理公证时,可能很多人认为这是没有什么必要的,只要在保全之前,我做了清洁性检查就可以了,已经避免了利害关系人主张欲保全文件已存于计算机中的可能性。其实持此观点的公证人忽略了一个电脑技术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在互联网上采用"远程协助"方式,控制别人的电脑,然后读取别人电脑中的信息。
举个真实案例,某公证员到网吧保全网吧中电脑里存储的侵权电影,首先公证员做了清洁性检查等一系列准备,然后按部就班的保全了该网吧中某硬盘存储器的侵权电影。但是,法庭上网吧法定代表人指出,侵权电影根本不是在网吧的硬盘上,网吧硬盘上从来没存过这部电影(由于涉及诉讼网吧已将该电影从其所有电脑中删除),该公证书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保全时对计算机重新启动过,不是通过远程协助控制他人计算机COPY得来。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
在这个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忽略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别人计算机得到欲保全文件的可能性,导致证据不被采信,因为重新启动程序非常简单,所以建议公证人员在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时均有重新启动计算机环节。
公证处固定证据的方式应多样化。根据《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很多公证处在以往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主要采用照相、实时打印的方式,很少采用录像的方式,主要原因是录像是把双刃剑,录像虽然会很直观的固定取证过程,但在互联网上操作很容易出错、遗漏内容,然后重新做,如果没有录像只是拍照、打印就很容易修改,而且在操作过程中与当事人的交流,很容易让其他利害关系人,说我们诱导性取证。
笔者认为,遗嘱录像各位公证人都非常熟悉,办理遗嘱公证各位公证人都异常的认真,提前与当事人练习很多次,生怕在录像中出错,一旦遗漏内容或者当事人表达不准确,大都重新录。办理互联网电子信息保全公证前,我们也可以和当事人多交流,了解保全目的、用途,抓住保全中的重点、难点,正式开始保全前,要求当事人和公证人一起从头到尾操作几次,熟练网上保全操作的各个环节,这样就可以减少以往录像中的负面因素,所以笔者建议办理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尽量有录像。
有一种软件可能对于公证人还很陌生,屏幕录像软件,这个软件很简单,它能很清晰、完整的记录从开机启动至保全结束的每一个步骤,这个软件简化了公证人举着摄像机录像的弊端,而且该软件只是记录屏幕上的操作步骤,没有记录保全过程中申请人与公证人交流过程,减少了利害关系人主张公证人诱导申请人取证的缺陷。所以建议公证处在以后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采用屏幕录像软件。
二、保全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保全过程中注意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截屏打印文件数量过多不便全部打印的,可以将与当事人诉求关联性最密切的部分截屏打印,然后将全部截屏文件刻录光盘封存后一并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通常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很多网站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如果每一个网站全都一步一步的操作,可能公证员写保全记录都要写上几天几夜,因为根据《证据保全指导意见》保全记录应该记录每一步的操作过程,输出文件任务也很重,所以将电子证据存盘是最佳方法,建议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这也是该《指导意见》明确倾向的。笔者认为公证处在办理复杂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时,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只输出与当事人诉求最紧密的内容,然后将整个截屏电子文件刻盘,这样既能提高公证效率,还可以节约公证处耗材,也不乏保全完整性。
《指导意见》第 十条第五款规定保全的网页中如果载有"权利声明"、"政府主管机关网站备案(许可)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公证人员应当一并保全。这样的"声明"或者"备案信息"通常在网站的最下端,狭窄的一条。笔者认为《指导意见》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网站权利声明内容可能有利于公证申请人诉求;其二,这些内容通常在网页末端,也是为了保全整个网页。所以长兴建议我们在保全过程中,也最好将这些内容截屏进去。
三、采用图片处理软件提高电子证据照片编辑效率
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通常都会拍摄大量照片,而每张照片都应该编写相关信息,所以后期任务都很重,通常拍摄300张照片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后期制作7、8个小时很正常。笔者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了一种ISEE软件,几百张照片能够在1分钟内变成我们欲要的大小,这客服了公证人员一张张手动调整大小的弊端。
四、公证人员应时刻监督当事人操作计算机过程,不容懈怠
我们在保全互联网电子公证过程中要时刻监督当事人的操作,因为有很多恶意当事人,他们可以通过修改特定文件使特定域名指向内部IP地址,从而制造其所需要的假象。也可以在传递网页的服务器中做手脚,使某域名指向自己希望的IP地址,甚至会有可能趁公证员不注意,其在公证处的电脑中,安装某种木马软件,从而达到控制公证处电脑系统的目的,使证据保全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虽然公证处很少遇到这种情况,但是我们公证人不是网络专家,我们只有不断地丰富自己的互联网知识、审慎监督当事人操作,才能提高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素质,避免被当事人欺诈。
现在某些公证处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我们不能因为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后期任务重、花费时间、收费标准低多等因素而降低服务质量,据法院相关人员透漏,某些公证处出具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现场记录上只有极其简单几句话,根本没有要具体操作步骤,公证书后附了一堆图片,法官只能看着图片猜想,最终导致公证书不被作为证据采信。
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在证据保全公证中地位将日趋显赫,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上纠纷会越来越多,那么作为证据固定的方式之一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必然会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新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中明确增加了电子证据一项,这对于公证行业来说无疑是件振奋的事,所以加强互联网知识学习,提高公证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业务质量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李扬.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1,(2).
[2]汪振林.网络证据证明原理解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1,(1).
作者简介:张秋滨(1969-),女,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现任职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职务:公证员、业务部部长;李长兴(1983-),男,黑龙江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任职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职务:公证员。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中公协于2012年1月7日通过《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对《指导意见》的学习,笔者认为公证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保全过程中对计算机清洁性检查
根据《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如果不是在本处办理,就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所谓清洁性审查,就是删除欲办理保全公证使用的电脑中临时存储的文件,以避免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所下载文件是预先存储在电脑中的。其实清洁性检查操作步骤并不复杂,所以建议公证人无论是否在处内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都最好做一次清洁性检查。此外应该有计算机重启过程,特别是在非本处办理公证时,可能很多人认为这是没有什么必要的,只要在保全之前,我做了清洁性检查就可以了,已经避免了利害关系人主张欲保全文件已存于计算机中的可能性。其实持此观点的公证人忽略了一个电脑技术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在互联网上采用"远程协助"方式,控制别人的电脑,然后读取别人电脑中的信息。
举个真实案例,某公证员到网吧保全网吧中电脑里存储的侵权电影,首先公证员做了清洁性检查等一系列准备,然后按部就班的保全了该网吧中某硬盘存储器的侵权电影。但是,法庭上网吧法定代表人指出,侵权电影根本不是在网吧的硬盘上,网吧硬盘上从来没存过这部电影(由于涉及诉讼网吧已将该电影从其所有电脑中删除),该公证书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保全时对计算机重新启动过,不是通过远程协助控制他人计算机COPY得来。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
在这个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忽略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别人计算机得到欲保全文件的可能性,导致证据不被采信,因为重新启动程序非常简单,所以建议公证人员在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时均有重新启动计算机环节。
公证处固定证据的方式应多样化。根据《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很多公证处在以往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主要采用照相、实时打印的方式,很少采用录像的方式,主要原因是录像是把双刃剑,录像虽然会很直观的固定取证过程,但在互联网上操作很容易出错、遗漏内容,然后重新做,如果没有录像只是拍照、打印就很容易修改,而且在操作过程中与当事人的交流,很容易让其他利害关系人,说我们诱导性取证。
笔者认为,遗嘱录像各位公证人都非常熟悉,办理遗嘱公证各位公证人都异常的认真,提前与当事人练习很多次,生怕在录像中出错,一旦遗漏内容或者当事人表达不准确,大都重新录。办理互联网电子信息保全公证前,我们也可以和当事人多交流,了解保全目的、用途,抓住保全中的重点、难点,正式开始保全前,要求当事人和公证人一起从头到尾操作几次,熟练网上保全操作的各个环节,这样就可以减少以往录像中的负面因素,所以笔者建议办理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尽量有录像。
有一种软件可能对于公证人还很陌生,屏幕录像软件,这个软件很简单,它能很清晰、完整的记录从开机启动至保全结束的每一个步骤,这个软件简化了公证人举着摄像机录像的弊端,而且该软件只是记录屏幕上的操作步骤,没有记录保全过程中申请人与公证人交流过程,减少了利害关系人主张公证人诱导申请人取证的缺陷。所以建议公证处在以后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采用屏幕录像软件。
二、保全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保全过程中注意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截屏打印文件数量过多不便全部打印的,可以将与当事人诉求关联性最密切的部分截屏打印,然后将全部截屏文件刻录光盘封存后一并附于公证书内并留存附卷。通常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很多网站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如果每一个网站全都一步一步的操作,可能公证员写保全记录都要写上几天几夜,因为根据《证据保全指导意见》保全记录应该记录每一步的操作过程,输出文件任务也很重,所以将电子证据存盘是最佳方法,建议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并采用终结方式刻录,这也是该《指导意见》明确倾向的。笔者认为公证处在办理复杂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时,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只输出与当事人诉求最紧密的内容,然后将整个截屏电子文件刻盘,这样既能提高公证效率,还可以节约公证处耗材,也不乏保全完整性。
《指导意见》第 十条第五款规定保全的网页中如果载有"权利声明"、"政府主管机关网站备案(许可)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公证人员应当一并保全。这样的"声明"或者"备案信息"通常在网站的最下端,狭窄的一条。笔者认为《指导意见》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网站权利声明内容可能有利于公证申请人诉求;其二,这些内容通常在网页末端,也是为了保全整个网页。所以长兴建议我们在保全过程中,也最好将这些内容截屏进去。
三、采用图片处理软件提高电子证据照片编辑效率
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通常都会拍摄大量照片,而每张照片都应该编写相关信息,所以后期任务都很重,通常拍摄300张照片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后期制作7、8个小时很正常。笔者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了一种ISEE软件,几百张照片能够在1分钟内变成我们欲要的大小,这客服了公证人员一张张手动调整大小的弊端。
四、公证人员应时刻监督当事人操作计算机过程,不容懈怠
我们在保全互联网电子公证过程中要时刻监督当事人的操作,因为有很多恶意当事人,他们可以通过修改特定文件使特定域名指向内部IP地址,从而制造其所需要的假象。也可以在传递网页的服务器中做手脚,使某域名指向自己希望的IP地址,甚至会有可能趁公证员不注意,其在公证处的电脑中,安装某种木马软件,从而达到控制公证处电脑系统的目的,使证据保全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虽然公证处很少遇到这种情况,但是我们公证人不是网络专家,我们只有不断地丰富自己的互联网知识、审慎监督当事人操作,才能提高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素质,避免被当事人欺诈。
现在某些公证处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我们不能因为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后期任务重、花费时间、收费标准低多等因素而降低服务质量,据法院相关人员透漏,某些公证处出具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现场记录上只有极其简单几句话,根本没有要具体操作步骤,公证书后附了一堆图片,法官只能看着图片猜想,最终导致公证书不被作为证据采信。
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在证据保全公证中地位将日趋显赫,因为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上纠纷会越来越多,那么作为证据固定的方式之一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必然会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新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中明确增加了电子证据一项,这对于公证行业来说无疑是件振奋的事,所以加强互联网知识学习,提高公证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业务质量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李扬.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1,(2).
[2]汪振林.网络证据证明原理解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1,(1).
作者简介:张秋滨(1969-),女,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现任职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职务:公证员、业务部部长;李长兴(1983-),男,黑龙江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任职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职务: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