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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现将中国大陆、香港与马来西亚颁布的本土跨境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从办学属性、准入门槛、审批权力、质量评估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进而对中国内地的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建设产生四点启示:将中外合作办学属性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确立分类管理的思路,同时设置最低准入标准;整合目前合作办学的审批权,既集中一部分审批权到专职部门,又下放一部分审批权给各高校;建立由政府部门、办学机构和社会组织形成的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