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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媒体所编排播放的整体节目流被网络同步转播,是对广电行业危害最大的网络侵权行为。但不论是广电媒体主张广播组织权,还是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救济,当前都遇到了维权困境。克服这一困境的立法之道,在于通过相关国际条约的缔结和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扩大广播组织权的范围;司法之道,在于将节目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整体节目流认定为汇编作品,并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