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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港航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近期频频发生,部分岗位自由裁量权过大是犯罪产生首要原因,内部控措施不完善、执行不力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未能把握好公私关系,遏制内心贪欲是犯罪产生的主观因素。规范港航系统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体系,完善预警防控,是有效预防该系统职务犯罪的可能途径。
关键词:港航系统;受贿;犯罪预防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湖州水运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港航系统腐败却频频发生。仅2012年湖州市吴兴区就查处了港航系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全部为受贿案件,在整个湖州地区引起了较大的影响。
一、港航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行贿人相对固定
湖州水运发达,运输的线路以长三角地区为主,周期相对较短,往返频率较高,且运输工作是一个长期性重复性的工作,而港航检查站执法工作人员相对来说比较固定,管理检查的线路路段也相对比较固定,因而极易产生长期持续固定的权钱交易。被查处的涉案人员多为中层骨干,其中有3人是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技术设备科科长、副科长、检查站站长等重要职务。执法环节的犯罪主体为一线执法人员,采购环节的主体为部门、项目负责人员。执法环节的行贿人除了固定从事中介业务的“黄牛”外,还包括长期从事水运运输业务的船户,采购环节的行贿人主要是从事设备生产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金额大
从查办案件看,涉案人员持续作案时间多为5年以上,其中有一人持续时间长达12年,作案次数少的有十几次,多的达到二十多次,犯罪金额少的有5万元,多的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犯罪方法隐蔽,查处难度大
涉案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执法权力,以权力预租的方式,在事前或者事后,以多种方式和名义收取或索要好处,个体船户往往是一年行贿一定的财物,“黄牛”则是定期或者以“报销餐费”的名义进行行贿。同时,船户和“黄牛”也都乐于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一定的保护,减少或避免检查罚款,从中获利。行受贿双方极易形成牢固的利益同盟,外界难以发觉,因此涉及该部门的举报少,发现查处难度大。
二、港航系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从主观方面看,未能把握好公私关系,遏制内心贪欲
第一,把应尽的工作职责看成个人可以随意使用的权力,把服务工作看成是工作之外的额外劳动,把收受贿赂看成是理所当然的劳动报酬。港航部门的主要职能本是服务和管理水路运输,通过日常的管理活动,来保障运输秩序的有序顺畅,这是执法人员应尽的工作职责。然而涉案人员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正确地认识和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把查处超载违章的工作,当作是个人发财致富的途径。轻视真正为行业船户做服务性的工作,错误地认为收受贿赂是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而不是犯罪行为,从而心安理得地大肆收受“黄牛”和船户以各种名义所送的财物。
第二,没能把握住私人关系和工作关系的界限,充当起“黄牛”的黑保护伞。“黄牛”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1、检查站工作人员;2、以前跑运输的船户,后来转行专做“黄牛”;3、船舶代理公司。这些人员有的原本就跟执法人员熟悉,有的因为业务关系经常和执法人员打交道成为了朋友。正常交友无可非议,但是这些涉案人员没有把握好公私界限,被“黄牛”用所谓的义气和金钱等“糖衣炮弹”迷晕了头脑,将手中的权力演变为联络感情和为个人牟利的工具。
第三,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收受一点好处费不会出问题。行贿人在最开始行贿时大都先通过购物卡或者是小额的现金试探,通过吃喝玩乐拉拢,然后再通过朋友义气和大量的现金将其控制。涉案人员在最开始的时候认为购物卡或很小额的现金,收下应该也不会有多大的危害。一旦被拉下水以后,他们又会产生侥幸心理自欺欺人,认为周边的同事很多也和自己一样都在收,而且“黄牛”和船户从自己这里得到了好处,以后还要长期打交道也不会讲出去,收下这点好处应该不会出大问题,最终在犯罪的漩涡中越陷越深。
(二)从客观方面看,港航系统权力过于集中,监管不到位
第一,港航系统部分岗位自由裁量权过大是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首要原因。湖州市港航管理局湖州管理处是地方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集运政、港政、海事、交通执法等权限于一体,权力高度集中。日常开展流动突击执法巡查,以一个班组为单位进行,该班组班长对违章处罚有决定权。由于班组其他成员多为临时工,因此无人在执法中对班长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每个航段的站长负责对班组管理,但由于不出现场,只能对已录入的现场执法报告进行书面监督,而对实际的执法情况不能有效掌控。
第二,港航系统内控措施不完善、执行不力是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近些年来,随着湖州经济快速发展,水运运输业日益繁忙,港航系统面临着管理任务重、人员配备不足、工作难度大等问题,港航系统内部普遍存在重业务管理,轻队伍建设的现象,缺少长效监督机制和有效措施。虽然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如《现场检查人员(班长)工作职责》、《现场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也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廉政思想教育,实施轮换岗制度,但是由于缺乏跟踪监督落实,使得这些规定最终都止于书面,流于形式。
三、港航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港航系统工作机制
针对港航系统部门岗位和人员权力过分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工程招投标过程不规范、科研项目执行跟踪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制度改革和完善,从制度上构建防范腐败案件产生的“防火墙”。一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使用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不得以罚代管,重复罚款。二是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征稽航养费、运管费、航证费、港务费等费用,并向社会公布政策、依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部门预算,费款全额入库,不得截留挪用。
(二)强化权力监督,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体系
一是要完善权力监督体制。通过理顺各监督机构的内部关系和工作职责,使其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同时,把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廉政方面的考核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竞争及淘汰机制,营造优秀人才健康成长的环境。二是要大力推进业务公开和执法活动公开,将管理和执法活动置于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之下,鼓励群众对公职人员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三是完善监督措施。针对重点岗位和人员,加强决策执法环节,强化行政监察,适时引入审计监督,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预防腐败案件的产生。
(三)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预警防控工作体系
一是建立对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风险评估机制,针对航道系统制定一套完备的预防方案,对位居领导岗位及重要职位的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二是强化信访工作,强化信息沟通反馈渠道,及时了解群众对港航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及早采取防范措施。三是建立廉政档案,了解掌握部门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廉洁从政基本情况,记录并进行分析,防范可能产生的腐败风险。四是完善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将廉政考核作为对部门和干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门,强化廉政责任和问责机制,发现问题早处理早防范。
港航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近期频频发生,部分岗位自由裁量权过大是犯罪产生首要原因,内部控措施不完善、执行不力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未能把握好公私关系,遏制内心贪欲是犯罪产生的主观因素。规范港航系统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体系,完善预警防控,是有效预防该系统职务犯罪的可能途径。
关键词:港航系统;受贿;犯罪预防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湖州水运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港航系统腐败却频频发生。仅2012年湖州市吴兴区就查处了港航系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全部为受贿案件,在整个湖州地区引起了较大的影响。
一、港航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行贿人相对固定
湖州水运发达,运输的线路以长三角地区为主,周期相对较短,往返频率较高,且运输工作是一个长期性重复性的工作,而港航检查站执法工作人员相对来说比较固定,管理检查的线路路段也相对比较固定,因而极易产生长期持续固定的权钱交易。被查处的涉案人员多为中层骨干,其中有3人是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技术设备科科长、副科长、检查站站长等重要职务。执法环节的犯罪主体为一线执法人员,采购环节的主体为部门、项目负责人员。执法环节的行贿人除了固定从事中介业务的“黄牛”外,还包括长期从事水运运输业务的船户,采购环节的行贿人主要是从事设备生产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金额大
从查办案件看,涉案人员持续作案时间多为5年以上,其中有一人持续时间长达12年,作案次数少的有十几次,多的达到二十多次,犯罪金额少的有5万元,多的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犯罪方法隐蔽,查处难度大
涉案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执法权力,以权力预租的方式,在事前或者事后,以多种方式和名义收取或索要好处,个体船户往往是一年行贿一定的财物,“黄牛”则是定期或者以“报销餐费”的名义进行行贿。同时,船户和“黄牛”也都乐于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一定的保护,减少或避免检查罚款,从中获利。行受贿双方极易形成牢固的利益同盟,外界难以发觉,因此涉及该部门的举报少,发现查处难度大。
二、港航系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从主观方面看,未能把握好公私关系,遏制内心贪欲
第一,把应尽的工作职责看成个人可以随意使用的权力,把服务工作看成是工作之外的额外劳动,把收受贿赂看成是理所当然的劳动报酬。港航部门的主要职能本是服务和管理水路运输,通过日常的管理活动,来保障运输秩序的有序顺畅,这是执法人员应尽的工作职责。然而涉案人员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正确地认识和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把查处超载违章的工作,当作是个人发财致富的途径。轻视真正为行业船户做服务性的工作,错误地认为收受贿赂是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而不是犯罪行为,从而心安理得地大肆收受“黄牛”和船户以各种名义所送的财物。
第二,没能把握住私人关系和工作关系的界限,充当起“黄牛”的黑保护伞。“黄牛”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1、检查站工作人员;2、以前跑运输的船户,后来转行专做“黄牛”;3、船舶代理公司。这些人员有的原本就跟执法人员熟悉,有的因为业务关系经常和执法人员打交道成为了朋友。正常交友无可非议,但是这些涉案人员没有把握好公私界限,被“黄牛”用所谓的义气和金钱等“糖衣炮弹”迷晕了头脑,将手中的权力演变为联络感情和为个人牟利的工具。
第三,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收受一点好处费不会出问题。行贿人在最开始行贿时大都先通过购物卡或者是小额的现金试探,通过吃喝玩乐拉拢,然后再通过朋友义气和大量的现金将其控制。涉案人员在最开始的时候认为购物卡或很小额的现金,收下应该也不会有多大的危害。一旦被拉下水以后,他们又会产生侥幸心理自欺欺人,认为周边的同事很多也和自己一样都在收,而且“黄牛”和船户从自己这里得到了好处,以后还要长期打交道也不会讲出去,收下这点好处应该不会出大问题,最终在犯罪的漩涡中越陷越深。
(二)从客观方面看,港航系统权力过于集中,监管不到位
第一,港航系统部分岗位自由裁量权过大是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首要原因。湖州市港航管理局湖州管理处是地方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集运政、港政、海事、交通执法等权限于一体,权力高度集中。日常开展流动突击执法巡查,以一个班组为单位进行,该班组班长对违章处罚有决定权。由于班组其他成员多为临时工,因此无人在执法中对班长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每个航段的站长负责对班组管理,但由于不出现场,只能对已录入的现场执法报告进行书面监督,而对实际的执法情况不能有效掌控。
第二,港航系统内控措施不完善、执行不力是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近些年来,随着湖州经济快速发展,水运运输业日益繁忙,港航系统面临着管理任务重、人员配备不足、工作难度大等问题,港航系统内部普遍存在重业务管理,轻队伍建设的现象,缺少长效监督机制和有效措施。虽然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如《现场检查人员(班长)工作职责》、《现场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也对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廉政思想教育,实施轮换岗制度,但是由于缺乏跟踪监督落实,使得这些规定最终都止于书面,流于形式。
三、港航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港航系统工作机制
针对港航系统部门岗位和人员权力过分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工程招投标过程不规范、科研项目执行跟踪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制度改革和完善,从制度上构建防范腐败案件产生的“防火墙”。一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使用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不得以罚代管,重复罚款。二是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征稽航养费、运管费、航证费、港务费等费用,并向社会公布政策、依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部门预算,费款全额入库,不得截留挪用。
(二)强化权力监督,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体系
一是要完善权力监督体制。通过理顺各监督机构的内部关系和工作职责,使其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同时,把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廉政方面的考核情况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竞争及淘汰机制,营造优秀人才健康成长的环境。二是要大力推进业务公开和执法活动公开,将管理和执法活动置于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之下,鼓励群众对公职人员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三是完善监督措施。针对重点岗位和人员,加强决策执法环节,强化行政监察,适时引入审计监督,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预防腐败案件的产生。
(三)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预警防控工作体系
一是建立对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风险评估机制,针对航道系统制定一套完备的预防方案,对位居领导岗位及重要职位的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二是强化信访工作,强化信息沟通反馈渠道,及时了解群众对港航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及早采取防范措施。三是建立廉政档案,了解掌握部门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廉洁从政基本情况,记录并进行分析,防范可能产生的腐败风险。四是完善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将廉政考核作为对部门和干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门,强化廉政责任和问责机制,发现问题早处理早防范。